宝玛克(合肥)科技有限公司《三期扩产项目环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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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三期扩产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宝玛克(合肥)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9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2 3 4 一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名称 三期扩产项目 项目代码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单位联系人 金洪湧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17317257180 建设地点建设地点 安徽省巢湖市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夏阁园区云华大道与朝阳山路交口宝玛克(合肥)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地理坐标地理坐标 经度:117 度 50 分 20.522 秒,纬度:31 度 40 分 17.659 秒 国民经济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 3670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三十、汽车制造业 36“71 汽车整车制造 361;汽车用 发动机制造 362;改装汽车制造 363;低速汽车制造 364;电车制造 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中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 申申报情形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备案)部门(选填)填)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公 项目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备案)文号(选填)居开技改字【2022】6 号 总投资(万元)总投资(万元)3349.29 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40 环保投资占比环保投资占比(%)1.19 施工工期施工工期 9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用地面积(用地面积(m2)119500m2(约 180 亩)专项评价设置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情况 无 规划情况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巢湖市夏阁镇总体规划(2017-2035年)规划审批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 审批文件名称: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夏阁镇总体规划的批复 园区规划文号:巢政秘【2018】275号 规划环境影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合性分析 无 5 其他符合性其他符合性 分析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 3670),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 29 号,2019 年 10 月 30 日发布)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拟建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可视为允许类;对照安徽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 年本)中规定的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拟建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可视为允许类。本项目于 2022 年 4 月 3 日由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居开技改字【2022】6 号文 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宝玛克(合肥)科技有限公司三期扩产项目备案的批复同意项目备案。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的相关产业政策。2、规划符合性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巢湖市夏阁镇总体规划(2016-2030 年),夏阁镇城镇分为南部产业区(居巢经开区北区)、北部老镇区两个城镇功能片区。北部老镇区以公共服务中心为目标,涉及特色商业、金融服务、现代服务、旅游配套、医疗卫生、文化娱乐、行政配套等功能。南部产业区即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北区,是现代产业集中区,重点发展新材料产业、装备制造产业。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 3670),属于允许入园行业,项目符合巢湖市夏阁镇总体规划(2016-2030 年)要求。3、用地符合性分析、用地符合性分析 三期扩产项目选址于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夏阁园区云华大道与朝阳山路交口宝玛克(合肥)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不新增占地。对照巢湖市夏阁镇总体规划(20162030),同时根据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本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项目选址符巢湖市夏阁镇总体规划(2016-2030 年)要求。4、选址环境相容性分析、选址环境相容性分析 项目位于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夏阁园区云华大道与朝阳山路交口宝玛克(合肥)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不新增占地。项目东侧、西侧和北侧均为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夏阁园区待建工业用地;南侧为朝阳山路(详见附图)。因此,本项目的选址与周边环境是相容的。详见附图 项 6 目地理位置图和周边关系图。5、项目、项目“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见表:表表 1-1 项目与项目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的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内内 容容 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选址于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夏阁园区云华大道与朝阳山路交口,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合肥市境内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域不包括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夏阁园区。因此,项目选址不涉及划定的生态红线。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能、天然气等能源以及水源等资源消耗,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所在区域基准年(2021)中基本污染物 SO2、NO2、PM10、PM2.5的年均值、O3最大 8h 滑动平均 90 百分位数质量浓度、CO 相应日平均第 95 百分位质量浓度均满足 GB3095 中二级标准浓度限值要求,故合肥市 2021 年属于达标城市,拟建项目所在地属于达标区域。项目地表水夏阁河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类标准要求。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区标准。拟建项目通过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项目营运期排放的污染物能够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对环境质量影响很小,不会突破区域环境质量底线。负面 清单 本项目位于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夏阁园区内,所在区域目前无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范畴。从上表可以看出,拟建项目符合合肥市“三线一单”的要求。详见附图合肥市生态保护红线图。6、与地方及行业环保管理要求的相符性分析、与地方及行业环保管理要求的相符性分析 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于 2019 年 12 月 21 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12 月 30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划定了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范围。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巢湖流域水环境实行三级保护。巢湖岸线外延一千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及沿岸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巢湖岸线外延一千至三千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沿岸两侧各二百至一千米范围内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项目区距离西侧夏阁河约 1300米,因此,本项目不属于巢湖水环境一、二级保护区范围。7 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订稿)第二十三条规定,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二)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三)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四)围湖造地;(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严格限制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内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项目;确需新建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其中,排放含氮、磷等污染物的项目,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氮、磷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量替代。第二十四条 水环境一、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二)新建、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期项目新增废水主要职工生活污水和职工食堂废水,依托现有废水预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混合废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夏阁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不属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订稿)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符合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因此,本项目污水处理与排放情况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相符。综上,本项目的建设与地方及行业环保管理的要求是相符的,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与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相符性分析与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相符性分析 项目区距离西侧夏阁河约 1300 米,因此,本项目不属于巢湖水环境一、二级保护区范围。扩产项目总投资 3349.29 万元,属于小型项目(小 8 型项目原则上为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下项目,大中型项目原则上为总投资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项目。)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 3670),对照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本项目不属于巢湖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要求。与关于印发安徽省与关于印发安徽省“两高两高”项目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相符项目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相符性分析性分析 2022 年6月 21日安徽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皖节能【2022】2 号印发安徽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 3670),对照管理目录,本项目不属于安徽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与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与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试行)的通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知的相符性分析 表表 1-2 与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与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试行)的符合性分析的符合性分析 序序号号 要求要求 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相相符符性性 1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的种植以及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垦造地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以及在保留区内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项目不在风景名胜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项目建设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符合 2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除必须实施的防洪护岸等事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建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 3670),对照皖节能【2022】2 号,不属于“两高”行业,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 9 设项目,以及长江岸线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区内非工业项目外,不得新批建设项目,不得布局新的工业园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产格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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