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增值服务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案_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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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电信增值服务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案 电信增值服务公司 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案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行业竞争格局 3 三、 必要性分析 4 四、 公司简介 4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5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6 五、 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6 六、 合同签订前隐藏的法律风险 24 七、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 34 八、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 37 九、 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 45 十、 法律风险的含义及分类 48 十一、 组织机构管理 49 劳动定员一览表 49 十二、 法人治理结构 51 一、 产业环境分析 抢抓国家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环渤海经济圈、中部崛起等重大机遇,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深化区域合作,在优势互补中实现合作共赢。 (一)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主动对接、积极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依托“山西品牌丝路行”开放新名片,推动太原品牌产品和优势产业“走出去”。充分利用欧亚大陆桥、大西高铁等便利交通条件,发挥不锈钢、煤化工、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优势和潜力,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区域合作和产业开发,助力优势外贸企业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市场,鼓励优势企业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探索“走出去”转移太原过剩产能新途径,谋求发展新空间。依托区位交通和经济资源要素条件,推进与西安、兰州、银川等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区域互动与合作。积极对接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参与亚欧大陆桥经济合作。深化与东盟国家、港澳台地区及境外友好城市的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提升太原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深化与京津冀、环渤海经济圈协同发展。充分利用环渤海区域合作市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多领域、多形式合作互动,加强与北京、天津等地资源要素与产业协作,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对接发展新兴产业,借力构建多元化现代产业体系,努力把太原打造成为环渤海经济圈西翼的战略支撑点。 (三)强化与周边区域合作。积极对接长江经济带战略,推进与长三角、珠三角等东部城市群协作,加大面向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地区招商及产业承接力度。抓好新十年促进中部崛起战略发展规划的落实,强化与中部省市协同发展。加强与沿海地区交通衔接,强化晋冀鲁经济联系。密切与晋陕豫黄河“金三角”、蒙晋冀长城“金三角”“黄河几字湾”等区域的协作联系,加强文化、旅游等资源协作开发,形成区域整体合力,为太原赢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推动太原城市群发展。发挥太原省会城市功能,破除壁垒障碍,叠加发展优势,推进地区资源整合,加快太原城市群发展,全面提高太原对全省的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提升太原城市群在全国经济布局中的战略地位。加快推进太原晋中同城化步伐,科学编制规划,实现规划建设无缝对接。加快太原率先发展,促进与吕梁、忻州、阳泉等省内城市的联动发展。 二、 行业竞争格局 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移动智能终端的日益普及,移动互联网应用技术和信息服务产业各细分领域蓬勃发展。目前,国内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技术和信息服务的企业数量众多,市场竞争充分,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行业内各家企业依托自身独特优势和资源,打磨针对细分市场和特定场景的产品与服务。随着市场参与者的不断增加,移动互联网应用技术和信息服务行业分工将不断细化。移动互联网应用技术和信息服务行业各细分市场前景广阔,单个领域均可深耕。深耕于某一领域的企业形成产品和服务的品牌优势后,在一定程度上可形成竞争壁垒,遏制潜在进入者。此外,在细分领域中具备较强技术储备、资金实力及渠道资源的企业,往往会推进多元化的业务布局,在多领域全面发展。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公司简介 (一)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郑xx 3、注册资本:104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2014-4-16 7、营业期限:2014-4-16至无固定期限 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二)公司简介 公司不断建设和完善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互联网+”企业专项行动,推广适合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促进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的应用,业通过信息化提高效率和效益。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培育产业链,打造创新链,提升价值链,促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未来,在保持健康、稳定、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公司以“和谐发展”为目标,践行社会责任,秉承“责任、公平、开放、求实”的企业责任,服务全国。 (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20年12月 2019年12月 2018年12月 资产总额 15502.88 12402.30 11627.16 负债总额 8362.10 6689.68 6271.58 股东权益合计 7140.78 5712.62 5355.59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35676.70 28541.36 26757.52 营业利润 8648.06 6918.45 6486.05 利润总额 7702.52 6162.02 5776.89 净利润 5776.89 4505.97 4159.3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776.89 4505.97 4159.36 五、 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这类法律风险往往发生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以及签订后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方面。合同签订过程中在要约和承诺阶段,将可能产生要约或承诺不当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内容方面,可能会出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形式方面,可能因合同形式不齐备而使得合同隐藏法律风险。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到合意的状态。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因为依法订立合同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解决纠纷和请求法律保护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合同订立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有承诺的内容同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1、要约过程的法律风险 要约虽然不是合同,但是作为合同订立的一个阶段,法律同样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要约生效,要约人和受约人法律地位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如果要约人想对要约作出某些改变,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否则将因不能发生法律意义的改变而承担相应的风险。常见的要约阶段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 (1)对要约邀请视为要约情况的忽略。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也叫要约引诱,其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体。它的发出目的是为了引诱他人向自己要约,从而达到订立合同的效果。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对当事人也没有拘束力。但民事法律实务中,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律的规定,要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仔细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实践中形式上看似要约邀请但实则为要约,而要约人却仍误认为是要约邀请的情况时有发生。《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要约一旦发出,企业就已经签订合同的主动权交给对方,只要对方接受要约所提到的条件,则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企业期望自己的报价单等只作为要约邀请,而实际的表述符合要约规定,企业误认为可以不接受对方承诺的约束,法律风险可见一斑。 (2)要约内容不确定,意思表示不明确。要约应符合以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要约人要约内容不确定或不翔实,让受要约人有机可乘,那么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为成立。如发生纠纷,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肯定要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要约人则会有不必要的损失。 (3)要约撤回方式不当。法律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要约收回,使之不产生效力和行为。要约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这就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的送达方式必须比要约送达方式要快。而有些企业不注意这个细节问题,认为只要将通知送达即可,所以采用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送达的方式一样,从而导致要约撤回不能的后果。 (4)要约撤销不能。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撤销,但是要注意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承诺过程的法律风险 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被称为接盘。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随着交易的发展,承诺只要没有对要约作出实质性改变,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的,否则构成有效的承诺。承诺生效时,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因此,一旦作出承诺,企业就应当按照已在要约承诺中确定的合同内容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承诺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 (1)承诺方式不当。如果要约中明确了承诺的方式与时间,一旦企业做出承诺的方式不当或错过时限,就会失去商业机会。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用自己的行为做出了承诺,当对方不愿意再进行交易时,企业证明自己做出承诺的难度会加大。所以,要想把握住商机,最好作出书面的明确的承诺并保留往来函件作为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的证据。 (2)将新要约当作承诺。法律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改变则为新要约。如果企业忽视了这些改变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履行合同,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特殊的合同订立过程法律风险 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过程是从合同实践中抽象出来的法律规范,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了规范和完整的环节,然而由于实际运作中,交易具有复杂性,合同订立过程有一些较为特殊的形式。 (1)招标投标及法律风险。在实践中,招标投标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违法风险,一种是企业并不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招标投标无效;另一种是企业对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活动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2)交错要约的法律风险。交错要约是指双方同时向对方发出了内容一致的要约。这时候大多数企业会不再作出承诺而履行合同。但是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法律界存在争议。为了避免法官认知上的对己方不利的风险,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程序向对方发出承诺。 (3)预约合同中轻率对待已决条款的风险。有些合同需要双方长时间的磋商,在磋商的全过程中就需要对每一个阶段的磋商结论予以固定化,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条款就是已决条款。有些企业认为预约合同中的条款不是最终条款就不予重视,内容不能具体化。但在签署正式合约时,已决条款是不能修改的,这种情况可能会使企业失去商业机会或者陷入违约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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