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销售公司企业财务型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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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钢材销售公司企业财务型风险应对 钢材销售公司 企业财务型风险应对 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非保险风险转移的种类 3 二、 风险转移的条件 7 三、 筹集外部资金 9 四、 组建专业自保公司 10 五、 保险的选择与购买 20 六、 保险的概念 27 七、 项目简介 27 八、 公司概况 31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32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32 九、 发展规划分析 33 十、 SWOT分析说明 40 十一、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 47 劳动定员一览表 48 一、 非保险风险转移的种类 一般说来,非保险风险转移的方式主要有:①租赁财产;②业务外包;③联盟或合资;④签订免除责任协议。非保险风险转移大多需要借助于协议或者合同,将损失的法律责任或财务后果转由他人承担。 (一)租赁财产 财产租赁可以使企业部分地转移自己所面临的风险。财产租赁是指一方把自己的房屋、场地、运输工具、设备或生活用品等出租给另一方使用,并收取租赁费。财产租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主要有:①有关的物质损失,因财产受损而引起的租金损失或贬值;②由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损失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租赁协议中规定,租借人对自己过失造成的租借物的损坏、灭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出租人就将财产面临的潜在损失转移给了承租人。 (二)业务外包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注重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强调根据企业自身特点,专门从事某一领域、某一业务,在某一方面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这必然要求企业将其非核心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即所谓的业务外包。对业务外包最直接的解释是“外部寻求资源”,即把自己并不擅长、不属于自己核心竞争力范围内的业务交由他人去做。企业在充分发展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整合、利用其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资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增加资金运用效率和增强企业对环境的迅速应变能力。 业务外包的基本出发点在于:确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把企业内部优势资源集中在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活动上,剩余的其他企业活动交给最好的专业企业。在企业竞争过程中,环境、技术、市场需求的瞬息万变,企业投资于非自身核心竞争优势的业务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戴尔企业外包了所有的零部件、软件和非装配生产流程的设计和创新,重点投资于理解客户需求、物流管理和部件集成,发现核心能力的任何增值机会。通过外包策略,戴尔避免了零部件生产设备、人力资源和库存等巨额投资,而将这种风险转移给外包商(供应商)。业务外包有助于企业实现以下3方面的风险转移。 (1)质量方面的风险转移。在业务外包中,企业通过采取严格、有效的合同契约方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交货质量等质量问题将会由外包商来承担,同时由质量问题所导致的风险也将转移给外包商。 (2)资金占用的风险转移。通过外包,合同制造商将帮助企业分担一部分资金占用,从而降低企业的资金占用风险。具体表现在:①通过外包,可以帮助组织重构财务预算,从而改善企业的平衡报表并避免企业对未来投资的不确定性;②通过外包将不能创造价值的业务单元或者设备资产转交给外包商,组织能够获得一笔现金流,从而解放一部分资源用于其他战略投资;③外包信息服务能够避免或者减少未来持续的或大量的资本投入;④外包将固定成本业务转化为可变成本业务,有利于企业规模组织结构的扁平化。 (3)技术风险转移。外包有利于企业获得原先无法凭借自身实力获取的技术和技能,通过外包,企业可以将价值链中的每个环节都由最适合企业情况的、最好的专业企业来完成,常常能够获得最先进、最前沿的技术和技能。除此之外,企业能够获得外部可利用的设备、服务等方面的资源,能够将某些技术和技能易于过时的风险转移给外包商,能够使企业与外包商分担新技术的风险或将新技术的开发风险转嫁给外包商。由于对于一项新技术的出现,大多数企业由于费用和学习曲线的缘故,很难立即将新技术纳入到实际应用中,然而借助外包商与现有的、未来的技术保持同步的优势,改善技术服务,提供接触新技术的机会,企业可以花费更少、实效性更强、风险更低的方式推动技术在企业生存发展中的效用。 业务外包得以实现风险转移的原因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能力的差异性。由于不同企业的资源数量、竞争优势领域等存在差异,不同企业在实际中对于风险的识别、防范、处理能力是不同的。另外,由于企业自身资源的有限性和主观判断的局限性,它也不可能在业务领域中面面俱到、处处争锋。能力的差异性使得达成某项业务目标所需的资源投入和成本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综合考虑成本、质量、时间、风险等因素之后,将业务外包给最合适的专业化企业。 (2)风险感知的对象性。由于企业与外包商能力的差异性,对于同一经营领域或是同一项目交由不同的企业来打理,最终的成效和可能导致的风险是不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企业处理风险的经验和能力不同,因此保险企业乐意接受合适的投保人购买保险。同样的道理,企业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难题对于外包商来说,风险可能很低甚至接近于零。从风险的心理感知角度出发,企业与外包商对于同一风险的感知度是不同的,这种风险感知的对象性也促使企业愿意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 (三)联盟或合资 通过建立联盟或合资经营企业,把企业投资新市场和新产品的风险和回报转移出去,这也是非保险转移风险的一种方法。 (四)签订免除责任协议 签订免除责任协议是指合同的一方运用条款对合同中发生的对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转移给另一方承担,即主要是针对合同中的条款来实现风险的转移。例如,医生在给生命垂危的病人实施手术之前,会要求病人家属签字同意,若手术失败,医生不负责任。在这纸协议中,医生不是转移带有风险的活动,而是转移了可能引起的责任风险。例如,建筑工程的工期一般来说比较长,承包方面临着设备、建材价格上涨而导致的损失。对此,承包商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如果因为发包方的原因,致使工期延长而带来的损失,合同价额需要相应地上调。承包方使用这项条款就把潜在的损失风险转移给了发包方。计算机的租赁合同可以规定租赁企业对计算机的维修、保养、损坏负责。再如,一个出版商在出版合同中可以加入转移责任条款,规定作者对剽窃行为自负法律责任。 二、 风险转移的条件 风险管理单位是否能够顺利转移风险,是有条件的;相反,如果不具备风险转移的条件,就无法转移风险。风险转移需要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一)转移责任条款必须是一个合法有效合同的组成部分 风险管理单位要顺利转移风险,需要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载明;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签订的合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签订的经济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在运用合同条款转移责任时,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文,合同条款不应该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例如,有商场声明,商品出售后保修期内,只负责对故障商品实行免费修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如果商品在保修期内修理两次以上时,顾客有权选择退货。因此,该商场的单方约定由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无效。因为这种风险转移的方式,违反了社会公共政策、法律或者对公众不公平。 (二)受让方具有偿付能力 受让方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是风险真正转移的条件。如果受让方没有能力赔偿损失,那么,转让方必须对已经转移出去的风险承担责任。例如,一份合同规定,乙方在作业时,由于疏忽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当乙方接受此条款为甲方施工时,并不意味着能免除甲方对由于乙方疏忽而造成的对第三者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对于甲方而言,要切实避免这种风险对自身的影响,应确认乙方有能力支付一旦发生损失后的赔偿金;否则,无法真正将风险转移出去。 (三)风险转移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风险转移是需要支付给风险受让方一定费用的,这是受让方承担风险的条件。例如,销售商可以签发银行汇票,然后把银行汇票同业务文件一起寄到客户的开户银行。客户可以通过银行汇票付款,可以在得到业务文件之前向自己开户的银行确认债务。客户的开户银行把汇票或者客户对债务的确认文件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提交给售货方。如果客户的支付能力难以保证,那么销售商可以要求客户的开户银行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提供保证,银行承兑汇票不仅对客户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银行也具有一种约束作用。由于银行为客户提供了信用担保,客户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了银行,银行需要收取一定的担保手续费。例如,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售货方要求客户提供本国银行签署的信用证。来自客户的开户银行的信用证,表明客户已经在其本国建立了自己的信用。当客户的支付能力难以保证时,持有信用证的售货方对本国的这家银行享有追索权,因此,售货方也就不需要向国外的银行追索债务。由于本国银行为客户提供了一定的信用担保,因此可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三、 筹集外部资金 如果企业不事先安排融资工具,也可能在损失发生后试图向银行贷款或发行新的债券或权益类证券来为损失融资,以解燃眉之急,当然,这种方法也存在较大的风险。事实上,风险事故发生后,企业资产价值严重贬值,经营状况不稳定,信誉下降,此时企业处于不利的融资地位,但对现金的需求却又十分迫切,从而使得融资条件变得非常苛刻。而一个损失前信誉就不太好的企业,在此时可能借不到一分钱,不论其答应什么条件。尽管如此,从外部筹措资金为损失融资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因为保证企业生存和业务正常进行是最为重要的目标。 四、 组建专业自保公司 专业自保公司是由母公司所有的,主要为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保险或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其业务主要源于母公司,由母公司控制和管理,依附于母公司。本质上,它是一种由被保险人所有的保险公司,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而自筹资金的保险方式。被保险人参与专业自保公司的保险活动,影响专业自保公司的承保、运营以及投资等活动。 专业自保公司产生于16世纪的英国,随着航海业的发展,船东们以相互保险或者共同保险的保险安排来降低海上灾难给他们带来的巨大损失,这种安排类似于今天的自保公司。20世纪上半叶,一些著名的专业自保公司纷纷成立,其中包括1929年由主教教会成立的教会保险公司和1935年2月成立的马哈宁保险公司。20世纪80年代,由于美国保险市场日益疲软,公司或非营利机构买不到合适的或特定的保险,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没有能力偿付赔款。这些因素引发了公司建立专业自保公司的浪潮。80年代末期,有成百家自保公司注册成立。尽管保险市场不再疲软,但公司成立专业自保公司的意愿却没有回落,处于不断上升的态势。到2004年,全世界有5000多家专业自保公司为母公司或旗下分支机构提供风险保障,专业自保公司越来越受到全球公司的认同和采纳。 (一)专业自保公司的类型 根据其业务范围的不同,自保公司可分为单个母公司所有的自保公司、多个母公司所有的自保公司、行业自保公司、协会自保公司、代理自保公司、租赁型自保公司、蜂窝保护型自保公司等类型。 单个母公司所有的自保公司,这种自保公司通常被称为“纯粹自保公司”,它为一家单独的公司所有并提供保险保障,通常由母公司的风险经理或财务官员监督自保公司的工作,也可以委托专门的管理公司管理,但如果母公司派专门人员对自保公司工作进行监督执行时,管理公司就很难争取到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 多个母公司所有的自保公司在美国比较普遍,它在相互保险的基础上进行业务经营。多个母公司的结构使风险得到有效分散,增强了承保能力,但这样的运作结构往往也会引发各个母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多个母公司所有的自保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母公司之间如何进行有效的合作和利益的合理分配。 行业自保公司是由同一个行业内的公司共同出资,专门为解决行业内部的风险保障问题而进行设置的自保公司。自保公司的所有者或股东选举组成董事会,管理公司向董事会汇报自保公司的运营情况或财务状况。行业自保公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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