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电加热式固化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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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新增电加热式固化箱项目 项目代码 2203-370881-04-01-571057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xxx 建设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勇马路南首(书院) 地理坐标 ( 117 度 2分9.632秒,35 度 34 分 56.792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2921塑料薄膜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塑料制品业 292其他(年用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R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10.00 环保投资(万元) 1.00 环保投资占比(%) 1.00 施工工期 / 是否开工建设 R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1600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1、本项目排放废气中不含有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因此不需要设置大气专项评价。 2、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滞留收集后外运作农肥,不外排。本项目不属于废水直排建设项目,因此,本项目不需要设置地表水专项评价。 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本项目不涉及危险物质,Q<1,因此,本项目不需要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 4、本项目不属于取水口下游500m范围内有重要的水生生物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需要设置生态专项评价。 5、本项目不属于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需要设置海洋专项评价。 综上所述,本项目不需要设置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曲阜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审批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1、名称:《山东曲阜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单位: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局(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文号:(鲁环审[2009]118号) 2、名称:《山东曲阜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批复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文号:(鲁环审[2021]19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规划范围 山东曲阜经济开发区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4月出具了《关于山东曲阜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 [2009]118号)。开发区位于山东省曲阜市,规划面积为18.17km2,规划按照东、西两个片区进行开发。其中东片区具体范围为东至规划京沪高速铁路、南至沂河北岸、西至火车站路、北至泗河南岸,规划面积为11.17km2;西片区具体范围为东起西外环路,南到大沂河绿化带以北,西至工二路,北到园七路,规划面积7km2。开发区规划年限为2007年至2015年,以机械电子、新型材料、仓储物流为主导产业,适度发展轻纺加工、食品加工、传统制造业及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限制发展重污染产业。目前开发区已开发面积占开发区原规划建设面积的54.67%,其中工业用地占已开发面积的61.73%,未开发区域用地以耕地、村落为主。开发区共有正常生产企业87家,涉及机械加工、生物制药、纺织服装、电子信息、新材料、食品加工、木制品加工等多个产业。 2、产业定位 曲阜经济开发区的产业定位为以机械电子、新型材料、仓储物流为主导产业,适度发展轻纺加工、食品加工、传统制造业及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限制发展重污染产业。 3、园区准入条件 总的原则是符合开发区的功能定位,禁止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投资的项目入区;限制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新上项目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工艺技术落后、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投资的项目入区。 园区准入条件见表1-1。 表1-1 入园项目主要准入条件 禁止行业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三类工业用地项目、一二类工业用地项目中主要以大气污染为主的项目、生产工艺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 本项目不属于大气重污染项目、生产工艺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 符合 限制行业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限制高耗能、水耗的企业,限制不利于完善开发区产业链的企业,限制以SO2排放为主的企业。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对于完善开发区产业链具有一定的作用,不属于以SO2排放为主的企业 符合 允许行业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重点发展旅游业相关的产业、机械加工产业,重点引进国家鼓励的高附加值的机械产业 本项目不属于旅游业相关的产业、机械加工产业 符合 鼓励行业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鼓励能源利用率高,投入少产出高的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等有利于完善开发区产业链的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符合 基本条件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和清洁生产要求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允许类建设项目,同时项目将严格执行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清洁生产要求 符合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曲阜市经济开发区(东区37号)勇马路南首路西,不属于禁止及限制行业。项目建设符合曲阜经济开发区规划要求。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所用原料为聚乙烯,产品厚度为0.04mm及0.07mm两种,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其修改单中,“限制类十二.轻工4、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包装膜以及淘汰类十二.轻工4、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mm)塑料购物袋生产”,因此本项目所用原材料及生产产品、设备选型、生产工艺均不在限制和淘汰类之列,属允许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通知中规定,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经核查,该项目位于济宁市曲阜市经济开发区(东区37号)勇马路南首路西,不属于国土资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限批、禁批的范围。 本项目济宁市曲阜市经济开发区(东区37号)勇马路南首路西,水、电、管网等基础设施齐备。根据调查,项目厂址地势平坦,所在区域影响范围内无名胜古迹、文物和自然保护区,周围无机场、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等,厂址地质结构稳定,也没有断层通过,场地平整,工程地质条件良好。场址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环境良好。 综上,项目选址合理。 3、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 年)、《济宁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 年),曲阜市境内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有九仙山、华山、碾盘石山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JN-B4-04)、石门山-八步岭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JN-B4-05)、泗河曲阜段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JN-B4-06)、曲阜防山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JN-B2-02)、曲阜三孔世界文化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JN-B4-07)、九龙山、云山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JN-B4-08)、黄连山、圣士山、尼山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JN-B4-09)、曲阜市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JN-B1-04)、泗水南部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JN-B4-13)。 本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经济开发区(东区37号)勇马路南首路西,厂区中心坐标:东经117度2分9.632秒,北纬35度34分56.792秒,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范围内。本项目厂区与周边生态保护红线位置关系详见附图4。 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生产时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但企业采取了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 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所用资源为水、电,项目资源利用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区域无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 4、与《济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济政字〔2021〕27 号)相符性分析 — 48 — 表1-2 本项目与济政字【2021】27号文件中济宁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情况分析 管控维度 具体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空间布局约束 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本项目产品所属行业不在“两高”项目名录之列,因此,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不在本条要求之列 符合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本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不在本条要求之列 符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合成药品、煤化工、电镀、皮革助剂、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本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合成药品、煤化工、电镀、皮革助剂、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不在本条要求之列 符合 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 本项目环境风险较小,不在本条要求之列 符合 新建工业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严格执行自备电厂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为热电联产项目,严禁掺烧煤炭等化石能源。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不在本条要求之列 符合 严格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所有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均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严格按照国家、省要求做好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严控煤矿新增产能,确需新建煤矿或新增产能的,一律实行产能置换。 本项目不使用煤炭,不在本条要求之列 符合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全面取缔建设项目、各类排污口、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等污染源以及和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构(建)筑物,逐步退出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活动,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全面取缔排污单位、工业和生活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污染点源,强化非点源污染控制和流动源管理措施,完善应急处置设施,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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