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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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减少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关键在于预防,在于源头管控。经委领导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标《规划》各项重点任务和指标要求,以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为主要任务,以防范遏制职业性尘肺病、噪声聋和化学中毒高发为核心目标,突出重点单位,加强督导检查,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工程防护设施改造,落实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努力提高尘毒危害防控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使3个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相关指标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 (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 (四)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年7月)。各乡镇(街道)、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摸清矿山、冶金和化工3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有关情况,建立治理工作基础台账(包括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汇总表,见附件1、2),并于202*年7月18日前,将附件1和附件2报送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汇总后于202*年7月22日之前报送到县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科。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年8月—2020年7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自行或聘请专家(或机构)对照治理要求(见附件3、4、5)认真查找问题,整改方案应当包括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各乡镇(街道)、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专项治理企业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总结上报;对具有尘毒危害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尘防毒设施或达不到防尘防毒要求、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倒查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组织评估阶段(2020年8—9月)。各乡镇(街道)、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结合《规划》终期评估工作,适时组织对3个行业治理工作进行抽查评估,重点评估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指标是否达到《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 (四)全面总结阶段(2020年10月)。各乡镇(街道)在对治理工作成效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做好治理工作总结,于2020年10月24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7)报送给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汇总后于2020年10月28日之前报送到县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科。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活动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高度重视治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一是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取得支持,落实专项经费。二是要认真学习贯彻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学懂、弄通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掌握尘毒危害治理及监督检查要点。三是全面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人头。要注意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措施有力、工作到位和任务目标顺利完成。 (二)实施分类指导。各乡镇(街道)、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实施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型企业以及近年来发生职业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重点帮扶指导,对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好的大型企业以自主改进提高为主。各乡镇(街道)、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专项治理工作不力的企业,要下达执法文书,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突出源头控制。专项治理工作要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核心,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大现有设备设施改造力度,优先从工程防护上控制尘毒危害。同时要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夯实管理基础,提升管理水平。 附件:1. 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2. 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3. 用人单位尘毒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    4. 用人单位尘毒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自查表    5.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表    6. 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7. 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一、矿山 序 号 用人单位名称 所在地级市 规模[1] 注册类型[2] 从业人员总数 接触尘毒危害人数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02x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202x年接触尘毒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主要负责人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劳动者 二、冶金 序 号 用人单位名称 所在地级市 规模[1] 注册类型[2] 从业人员总数 接触尘毒危害人数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02x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202x年接触尘毒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主要负责人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劳动者 三、化工 序 号 用人单位名称 所在地级市 规模[1] 注册类型[2] 从业人员总数 接触尘毒危害人数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02x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202x年接触尘毒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主要负责人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劳动者 说明:1.规模按照以下分类填写:大型(从业人员≥1000 人,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中型(300≤从业人员<1000 人,2000≤营业收入<40000 万元)、小型20人≤从业人员<300 人,300 万元≤营业收入<2000 万元)。微型(从业人员<20 人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用人单位不纳入本次治理范围。 2.注册类型按照以下分类填写:央企、地方国有、集体、私营、港澳台、外资、其他。 3.此表各乡镇(街道)于202*年7月19日前报送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附件2                   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 号 行业领域 用人单 位数量 从业人 员数量 接触尘 毒危害人数 主要负责人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企业数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受培训企业数 劳动者接受培训企业数 职业病 危害项 目申报 企业数 进行职 业病危 害定期 检测企 业数 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企业数 1 矿山 其中:井工煤矿 露天煤矿 非煤地下矿山 非煤露天矿山 2 冶金 其中:黑色金属冶炼 有色金属冶炼 3 化工 其中:炼油 化工 合计 说明:各乡镇(街道)于202*年7月19日前报送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附件3 用人单位尘毒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 一、矿山开采 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主要是粉尘,下面分别对井工煤矿、露天煤矿、非煤地下矿山、非煤露天矿山提出了粉尘防治主要工程技术措施。 (一)井工煤矿。井工煤矿开采存在的粉尘主要有煤尘、矽尘。掘进、采煤、运输等重点环节粉尘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如下: 1.掘进。 (1)在煤、岩层中钻孔,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者软煤层中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除尘器捕尘、除尘,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 率不得低于 90%。 (2)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井壁巷帮,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3)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控尘装置、除尘器等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0%。 (4)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³,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 的用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50%。防尘管路应当敷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静压供水管路管径应当满足矿井防尘用水量的要求,强度应当满足静压水压力的要求。 (5)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6)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2.采煤。 (1)所有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对于可注水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当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低于1.5%,封孔深度应当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不跑水。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当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2)采煤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4)炮采工作面应当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当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当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5)采煤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否则采煤机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采取压气喷雾降尘。 3.井下运输。 (1)煤矿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2)井工煤矿转载点应当采用自动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当大于0.7MPa)或者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等措施。转载点落差超过0.5m时,必须安装溜槽或者导向板。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当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3)井下胶带运输应当在转载点采取水喷淋或密闭措施。 4.煤炭洗选。 (1)在破碎机处应当设置密封罩抽风防尘。 (2)对皮带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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