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战略(共5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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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 目 录 前 言 1 第一部分: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发展现状和历史使命 1 一、历史沿革 1 二、现状和问题 3 (一)基本情况 3 (二)主要问题 3 (三)主要原因 7 (四)主要影响 11 三、历史使命 13 第二部分:国外标准体系的特点和启示 14 一、现状和特点 14 (一)自愿性标准体系 14 (二)多层次的技术法规体系 15 (三)规范的合格评定程序 16 (四)先进的检验检测手段 17 (五)政府授权民间机构主导的管理体制 17 (六)标准制定的市场化原则 18 (七)标准服务信息化 19 (八)完善的标准实施保障体系 20 (九)财政支持与标准化经费来源的多元化 20 二、经验与启示 20 (一)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的启示 21 (二)标准化管理体制方面的启示 21 (三)标准运行机制方面的启示 22 (四)标准定位方面的启示 22 第三部分: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 24 一、新体系的定位 24 (一)新体系建设的基础、目标和原则 24 (二)新体系的总体定位 26 二、新体系的设计 27 (一)自愿性标准体系 27 (二)技术法规体系 29 (三)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体系 31 (四)技术标准管理体制 32 (五)技术标准运行机制 35 (六)技术标准保障体系 36 第四部分: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实施 42 一、主要任务 42 (一)新旧体制衔接与标准化法的修改 42 (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与制度设计 42 (三)对现行技术标准的清理整顿 45 二、实施步骤 45 三、对策与建议 46 附录: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体系的定义和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内涵 47 (一)技术标准 47 (二)技术标准体系及其属性 47 (三)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及其基本功能 48 附件:技术支持报告 50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2021年1月23日星期六17:08:08 前 言 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将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尽快建立起一个既符合WTO规则,又能保护和促进本国企业利益和国际竞争能力,同时具备能够科学地应对经济贸易全球化和信息化挑战的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是一项重要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建立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需要对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在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所发挥的历史性的作用有一个整体把握;同时,对当前和今后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要有一个科学的、准确的定位;从而为理顺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内部及其外围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为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应承担的主要功能划清明确的界限。 建立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需要全面了解发达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借鉴成功经验,参照国际惯例,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建立面向国际化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从而满足我国市场经济长远发展的战略需求,积极促进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 建立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既要完善标准体系的生产属性,更要强化标准体系的贸易属性,既要重视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又要加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既要与技术法规体系相配套,又要与实施监督体系相结合,从而建立一个以自愿性标准体系为核心的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 建立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推进步骤,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制定相关对策措施,从而保证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顺利实施。 第一部分: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发展现状和历史使命 一、历史沿革 参见:技术支持报告:《中国标准化沿革及其历史背景》——注。 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和管理运行模式是与我国的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比如前苏联、前东欧国家与我国的管理运新模式非常一致,西方发达国家早期的管理运行模式也与我国现行的管理运行模式具有一定的可比性——资料来源:技术支持报告:《国内外技术标准体系比较研究报告》。 。从我国的经济体制这一视角来对我国技术标准体系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段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时期: 第一阶段(1949-1988):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这一时期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主要特征是:标准的制修订以计划为主导,政府为主体;标准的性质均为强制性标准;标准的实施是行政强制执行。 1962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都要设立机构管理标准化工作。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都由政府部门确定的标准化核心机构负责起草。 第二阶段(1988-至今):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这一时期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主要特征是:标准的制修订仍以计划为主导,政府为主体;标准的性质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标准的实施是强制执行+自愿采用。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其中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性质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均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制定,并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标准部门组织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关于标准的实施,其中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认证合格的,准许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两个历史时期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管理运行模式的对比结果如表1所示。 表1:两个历史时期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管理运行模式对照表 时间 法律法规 标准层次 标准 性质 标准起草单位 标准批准单位 标准实施 1949—1988 《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国家标准 强制性 标准化核心机构 政府主管部门 强制执行 部(专业)标准 企业标准 企业 企业主管部门 1988— 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家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政府主管部门 强制执行 自愿性采用和认证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企业 企业自主审批报备案 将第二阶段与第一阶段我国标准体系相比,主要有以下改革: 1、由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级标准,改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标准; 2、由标准就是技术法规的单一强制性质,改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两种性质的标准; 3、企业产品标准的批准权限由企业主管部门,改为企业自主审批,并报备案; 4、标准的草拟由确定的归口单位负责,改为主要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委员会负责; 5、标准的实施,由单一的政府强制推行,改为政府强制贯彻执行与自愿性采用和认证相结合。 二、现状和问题 (一)基本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构成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截止到2002年底,我国已经发布国家标准20206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2289项,占13.8%,行业标准有30000多项,地方标准有10000多项,企业标准有近百万项,这些标准覆盖了各个领域。我国现有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48个,分技术委员会320个,委员总数达27800人。这些标准对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主要问题 当前,标准化工作面临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需求,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特别是遵守WTO/TBT协议的要求 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中国承诺: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按照《TBT协定》的含义使用术语“技术法规”和“标准”,中国的技术法规的制定和标准的制定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并使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技术法规的百分比在5年内增加10%——资料来源:《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 ,建立以技术标准为基础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保护境内产业的要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求。在这种新形势下,我国现行的标准化工作体制和标准体系的弊端逐步显现,长期存在的体制性障碍及其引发的标准意识淡薄、标准水平偏低、标准实施不力、专业人才短缺和经费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技术标准的市场适用性差 首先表现在标准立项的动因不是主要来自市场和企业,而是来自政府和标准机构。其次,有些标准的制定者不是面向市场需求,而是面向项目经费 在抽查的5809项标准中:由研究院(所、中心、技术委员会)制订的有4253项,占总数的73.21%;由企业制订的有874项,占总数的15.05%;由大学(学院)制订的有682项,占总数的11.74%——资料来源:国家标准数据库查寻结果(查寻人:程永红)。 。由于制修订标准的立项不能及时反映市场的需求,由此造成了技术标准的市场适用性差,具体又表现在: (1)技术标准总体水平不高。某些领域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较,差距较大。例如,我国现行水质标准的项目指标,总体上低于发达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要求(见表2)。 表2:我国水质标准与国际水质标准对比 国别或组织 物理化学指标 不希望过量的物质指标 EC 多于中国6项 多于中国13项 WHO 多于中国2项 多于中国6项 美国 多于中国1项 多于中国11项 此外,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我国仅对92种农药在30种食品中规定了232项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而法、美、日等国则对百余种农药,在品种繁多的食品中,规定了上千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FS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176种农药、375种食品规定了2439项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再如:1997年发布的GB 10770-1997《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规定蛋白质不低于5.0%,比同类产品的CAC标准(CODEX STAN 74-1981 《以谷物为主的婴幼儿食品》)低10个百分点;1992年发布的SB/T 10024-1992《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只要求巧克力可可脂占的比例不低于10%;CAC标准(CODEX STAN 87-1981《巧克力》)要求可可脂占的比例不低于18%,相差8个百分点。铅的限量普遍比CAC标准水平低,CAC CODEX STAN 230-2001《铅限量》规定的葡萄酒不得超过0.2mg/L,液体乳不得超过0.02mg/L,婴儿食品不得超过0.02mg/kg;而我国相应标准的限量是0.5mg/L(葡萄酒)、0.2mg/L(液体乳)、0.5mg/kg(婴幼儿配方食品)。 (2)标准之间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许多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不协调的现象,例如: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不协调的现象,例如GB 2721-1996《食盐卫准》规定氟不得超过25mg/kg;GB 5461-2000《食用盐》则规定氟不得超过5.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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