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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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广州市水务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PAGE 15 PAGE 18 附件1 附件1 广州市水务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工作方案(修订) (征求看法稿) (试行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2212号)相关要求,全面提升各主管部门验收工作效率,加强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水务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根据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穗府函2022194号),制定修订我市水务工程工程实

2、行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依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同时受理,并联审核,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理流程通过系统流转完成建立健全水务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在工程建设工程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建设单位按自愿原则,将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的各类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规范为统一窗口网上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文件出具结果文书的竣工联合验收方式,加强竣工验收监管,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 在广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施工许可证(原批复开工报告批复)或开工报备的新建、改建、扩建水务工程

3、工程(包括给水排水工程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给水排水工程),适用本方案,但不包括特别工程和水利领域的重大工程、管线工程以及需要由上级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 各区水务部门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可以参照执行。 三、联合验收内容 包含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校验、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园林绿化、广州市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视,并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管线工程申请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先

4、行开展并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实施告知承诺制。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 1.汇总制定水务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和办事指南,制定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和水务工程竣工验收办事清单。 2.牵头组织协调水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并具体进行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全部验收(备案)通过后,统一出具广州市水务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看法书。 (二)各专项验收(或备案)主管部门 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气象部门防雷验收、广州市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别

5、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 1.负责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审批人员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指南或审批人员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看法后予以变更。 2.按职责分工确认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看法。对超时办理状况,“联合验收系统将报警信息自动推送至监察系统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 3.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区实施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区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三)政务服务主管部门 依照集成服务要求,负责建立市、区统一

6、的“广州市工程建设工程联合审批平台,统一联合验收案件的申报入口,并公布联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负责发放文书结果原件等。 申报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可按自愿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先行开展部分专项验收。申报联合验收时需符合所有验收条件(部分专项验收无需开展除外),已单独办理专项验收的,申请联合验收时对应上传相关部门的验收(备案)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联合验收内容包括规划、环保、水土保持、消防、人防、防雷、档案等专项验收(备案)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部门不参与联合验收,属大型公共卫生场所的工程提交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文件)。 申报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可按自愿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先行开展部分专项验收

7、。申报联合验收时需符合所有验收条件(部分专项验收无需开展除外),已单独办理专项验收的,申请联合验收时对应上传相关部门的验收(备案)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四五、联合验收条件 (一)水利工程 (一)1.建设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含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 (二)2.所有单位工程通过验收,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三)3.质量和安全监视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四)4.完工结算、竣工决算得到批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五)5.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并确定了运行管理单位。 6.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二)给水排水工程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8、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工程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工程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

9、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三一)根据工程特点,视状况需要满足以下专项验收条件: 1.建设工程已按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具体如下: 1.给水排水工程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

10、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工程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工程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

11、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水利工程 (1)建设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含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 (2)所有单位工程通过验收,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3)质量和安全监视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4)完工结算、竣工决算得到批准,资金已全部到位(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小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简化程序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建管202283

12、号)中所指的小型工程及4、5级堤防工程除外)。 (5)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并确定了运行管理单位。 (6)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2.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3.(三)建设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消防设计审查或施工图联合审查,并委托具有国家相应资格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测。 4.(四)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5.(五)工程档案资料按要求整理完毕。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汇总,按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印发的广州

13、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范围(试行)要求整理完毕,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完成自行验收。水利工程按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内容、组卷、移交暂行规定整理完毕并已经过牵头部门预验收。 6.(六)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公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7.(七)属广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广州市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参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22)附录B的归档范围,对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汇总和规范整理,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各相关参建单位对照广东省重大建

14、设工程档案验收评分表对工程档案工作完成预验收,并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一式两份广州市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预检登记表。 8.(八)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工程,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其它由水务部门监管的防雷装置已按水务部门相关规定通过质量验收。 (九)2.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9.(十)政府投资类工程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2022年2月1日后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2年1月31日前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15、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批准手续。出让用地或涉及经营性功能的划拨用地,须按规划验收看法、房屋建设面积测绘成果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或划拨决定书变更手续,并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 (四)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验收的事项达到验收条件。 1. 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2. 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3.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已自主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4.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测。 5. 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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