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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 C8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 10672013 代替 DB 33/ 1067-2010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Code for fire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2013 - 07 - 09 发布 2013 - 07 - 09 实施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DB33/ 10672013 I 前 言 本规范12.0.1、12.0.2和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8年第二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
2、 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八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要求,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评定标准,保证建筑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制定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泡
3、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等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审定。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六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七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第八
4、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九章电气,第十章建筑工程内部装修,第十一章建筑灭火器配置,第十二章消防验收判定规则。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规范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宁波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湖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浙江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赵庆平、严晓龙、周志忠、陶李华、任 君、叶国祥、龚承先、俞颖飞、钟惠芬、朱 江、姚伟标、许世文、盛 勤、赖庆林、刘学祥、蒋妙飞。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景政
5、治、吴 岩、吕敬建、王靖华、林 鑫、陈卫东、王建民、徐 忠、徐康辉、朱必镛 。 DB33/ 10672013 I 目目 次次 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总则 . 1 2 术语 . 1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2 3.1 一般规定 . 2 3.2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2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3 4.1 一般规定 . 3 4.2 防火间距 . 3 4.3 消防车道 . 3 4.4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 . 4 4.5 平面及空间布置 . 5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 5 5.1 一般规定 . 5 5.2 防火、防烟分区 . 5 5.3 防火墙、隔墙和
6、楼板及变形缝、伸缩缝 . 6 5.4 电梯井和管道井等竖向井道 . 7 5.5 防火门、防火窗 . 8 5.6 防火卷帘 . 9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 10 6.1 一般规定 . 10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 10 6.3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门 . 11 6.4 避难层(间) . 12 6.5 消防电梯 . 12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13 7.1 一般规定 . 13 7.2 消防水源 . 13 7.3 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 14 7.4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 15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 17 DB33/ 10672013 II 7.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 . 18 7.7 水喷雾灭火系统 . 21 7.8 水幕系统 . 22 7.9 雨淋系统 . 23 7.10 泡沫灭火系统 . 24 7.11 气体灭火系统 . 26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 28 8.1 一般规定 . 28 8.2 自然排烟 . 28 8.3 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设置 . 30 8.4 防烟、排烟系统功能 . 31 8.5 通风、空气调节 . 32 9 电气 . 33 9.1 一般规定 . 33 9.2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33 9.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35 9.4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 36 9.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37 9.6 漏
8、电火灾报警系统 . 41 10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 . 41 10.1 一般规定 . 41 10.2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 . 42 11 建筑灭火器配置 . 43 11.1 一般规定 . 43 11.2 建筑灭火器配置 . 43 12 消防验收判定规则 . 44 DB33/ 10672013 1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适用范围、验收内容、验收方法、抽查比例和判定规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 扩建和改建 (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工程的消防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等工程的消防
9、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依据本规范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负责。 1.0.4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现场抽查的楼层、部位及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1.0.5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在工程竣工, 符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并经相关分项、分部验收合格后进行。 1.0.6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有资质规定的,相关单位应当具
10、备相应专业资质等级。 1.0.7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 标准的要求。 2 术语 2.0.1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验收项目。 2.0.2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验收项目。 2.0.3 储烟仓 smoke reservoir 在排烟空间的建筑顶部由挡烟垂壁、梁、隔墙等形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 2.0.4 清晰高度 clear height 烟层底部至室内地平面的高度。 2.0.5 见证取样检验 evidential testing DB33/ 10672013 2 建筑内部
11、装修工程在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所进行的检验。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1.2 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2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主控项目 3.2.1 建筑使用性质应明确;建筑规模、高度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建筑分类(工业建筑含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适用规范准确。 局部改建、内
12、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项目,改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部分应符合设计文件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该建筑整体的使用性质、分类(工业建筑含火灾危险性分类)及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建筑高度的正偏差不应超过规定值 50mm。 3.2.2 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明确,耐火等级及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不得低于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资料核查。须经防火处理的钢构件应查验施工记录及相关检测报告; b)现场检查。 3.2.3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
13、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资料核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产品(防火玻璃、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质量证明文件及燃烧性能检测报告、设计文件; b) 现场检查、测量。按建筑设置幕墙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 ,不足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2处,现场检查封堵情况,测量窗槛墙、裙墙的高度及窗间墙的宽度,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DB33/ 10672013 3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防
14、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4.1.2 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4.2 防火间距 主控项目 4.2.1 建、构筑物的位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2.2 建筑与周围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 a) 沿建筑周围检查,选择相邻建筑物外墙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两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
15、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b)构筑物的测量点根据相应规范要求确定。 一般项目 4.2.3 相邻建筑必要的防火间距内不应被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等建、构筑物或可燃物品占用。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沿建筑周围检查。 4.3 消防车道 主控项目 4.3.1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设计文件施工完毕,满足消防车通行及回车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现场全程查看消防车道设置以及路面情况。 4.3.2 消防车道的净高、净宽、转弯半径和回车场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DB33/ 10672013 4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16、要求,车道净宽、净高的允许负偏差不超过规定值 120mm,车道承受荷载应能满足消防车工作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选择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 4 米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 b)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测量点不少于 5 个,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为消防车道净高; c)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的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地或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进行消防车通行试验; d)核查消防车道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 e)查验消防车通行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3.3 消防车道上应无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 4.4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 主控项目 4.4.1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的登高扑救面全程检查。 4.4.2 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长度、宽度、承载能力、坡度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沿扑救面全程测量,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