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从业资资格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重点题(十七)

上传人:缘*** 文档编号:333383920 上传时间:2022-09-02 格式:PDF 页数:24 大小:3.61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徽省从业资资格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重点题(十七)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安徽省从业资资格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重点题(十七)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安徽省从业资资格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重点题(十七)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安徽省从业资资格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重点题(十七)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安徽省从业资资格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重点题(十七)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徽省从业资资格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重点题(十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从业资资格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重点题(十七)(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徽省从业资资格考试 中级经济基础重点题(十七)不定项选择-1张某在宏发商贸集团组织的小家电博览会上的一个展位购买了一台加湿器,该展位由花都经贸公司租赁,加湿器由飞达电器厂生产。张某在正常使用加湿器中加湿器爆炸,炸伤张某。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经查,该展位的实际承租者是个体户李某,李某借用的花都经贸公司的营业执照,飞达电器厂也已被奔月电器公司兼并。根 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陈述正确的是()A.张某可以要求花都经贸公司赔偿B.张某可以要求宏发商贸集团赔偿C.张某可以要求个体户李某赔偿D.张某可以要求奔月电器公司赔偿【答案】A,B,C,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

2、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张某首先可以要求实际的销售者个体户李某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的生产者飞达电器厂赔偿。所以A选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J根据该条规定,因为飞达电器厂被奔月电器公司兼并,所以张某可以向奔月电器公司索赔,因此D选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

3、偿。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花都经贸公司要求赔偿,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该条也可确定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即C选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宏发商贸集团要求赔偿,所 以B选项正确。单选题-2担任将内部审计结果报告给股东的角色的是()oA.审计委员会B.企业董事会C.内部审计师D.审计经理【答案】B

4、【解析】解析企业董事会应维持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以保护股东投资及公司资产安全,并将企业业绩及内部控制情况告知股东。单选题-3关于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hA.合同法以要式为原则,不要式为例外B.要式合同就是书面形式的合同C.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D.在要式合同中,合同欠缺形式要件的,该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解析 合同法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合同的形式,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合同法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按 照 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故技术开发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中,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欠缺形

5、式要件的该合同不成立。单选题-4以下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说法,哪项可以不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A.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B.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C.经理的聘任D.董事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答案】C【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单选题-5下列各项中,经营者可以从事的行为是()。A.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B.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C.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D.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答案】D【解析】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

6、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单选题-6国防费规模及其占财政支出和GDP比重变化()。A.始终处于平稳状态B.始终处于平稳上升状态C.呈下降趋势D.没有一以贯之的规律【答案】D【解析】国防支出根据国际和国内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和平时期趋减,发生战争骤增,可以说没有一以贯之的增减变化规律,因而国防费规模及其占财政支出和G D P比重变化有时平稳,有时波动很大。单选题-7以税收的课征方法为标准,可将税收分为()oA.定率税收与配赋税B.从价税与从量税C.价内税与价外税D.直接税与间接税【答案】A【解析】解析熟悉单选题-8()认为政府部门投资效率偏低是导致政府支出规模不断扩大的原因。A.皮考克B.瓦格纳C.

7、马斯格雷夫D.鲍莫尔【答案】D【解 析】解析鲍莫尔提出了“非均衡增长理论”,认为政府部门投资效率偏低是导致政府支出规模不断扩大的原因。单选题-9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预期使用者主要是指()oA.上市公司的客户B.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者C.上市公司的股东D.上市公司的单位负责人【答 案】C【解 析】解析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识别使用鉴证报告的所有组织和人员,尤其在各种可能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识别预期使用者。此时,预期使用者主要是指那些与鉴证对象有重要和共同利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预期

8、使用者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单选题-105月1 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 H,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答案】C【解析】解析: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 物权法对 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个规定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

9、件,特定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本来应当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 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和他能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

10、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于特殊财产,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对于一般财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

11、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以及企业、个人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仅仅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是设立。当时 根 据 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甲和丙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两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因 此B选项是错误的,成为当时官方发布的标准答案。现在我们根据 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再来审视这道题目。在本题中,房屋显然属于我们上面分析的特殊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其抵押权生效的要件,而不

12、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乙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却已经成立生效。所 以A项正确,B项也是正确的。甲与丙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由于甲拒不进行抵押登记而使丙没有取得抵押权,所以丙可以依照合同向甲要求损害赔偿,所 以D项是正确的。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不

13、当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故选项C是错误的单选题-11某企业对其企业的房屋及其内部设施投保财产保险。以下有关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安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B.根据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可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C.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D.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可以自行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答 案】D【解 析】测试点财产保险标的。解析 保险法第 36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

14、、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依此,可 知 A、B、C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只 有 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保险人不能径自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单选题-12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问题。如果有人对你说:“你已经吃过转基因食品了。”(1)你可能不相信。(2)但事实上,我们吃的豆油很多是由美国的

15、转基因大豆提炼的,我们平时喝的啤酒所用的菌种(酵母)也很有可能经过基因改良o (4)所以,不知不觉之中,转基因食品已经在我们体内穿肠而过了其实如今人类享有的任何一种生物:或多或少都已经经过“”。但是,过去的千百年来,人们是通过自然基因突变来选择具有某种特定基因、特定性状的生物体,而现在的转基因技术则是通过分子生物学手段直接改变基因结构。利用这种技术开发出来的食品,产量高、营养丰富、抗菌能力强。但是,这种技术创造出来的新型遗传基因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消除的所谓遗传基因污染,最终祸害人类自身。一般在市面上出售的转基因食品对人的健康并没有威胁,因为大部分此类食品只是改变了食品的营养结构,例如提高

16、蛋白质含量。真正从人类的利益出发开发的转基因食品对我们是有益的。当然,这只是就短期而言。如果以一百万年为思考范围,人会不会因为吃了营养结构改变的食品而引起生理结构的改变这样的改变对人类又有怎样的意义以“蝴蝶效应”为类比:纽约一只蝴蝶颤动翅膀,就有可能引起大洋彼岸的一场大风暴O 恐龙的灭绝也有可能仅仅是因为它的主要食品中一条基因的改变。“应该在转基因食品上贴标签,不仅仅出于安全的考虑。”专家说,“如果消费者吃了转基因食品,至少应该让他知情。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转基因食品的优势在于产量高、营养丰富,对于面临资源危机的人类,尤其是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的中国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而且用常规技术提高粮食产量、改变食品营养结构的可能性远远不及生物技术。可以说21世纪唯一有可能解决粮食问题的就是生物技术。但是如果从整个人类的发展来看,转基因食品未必是我们的福祉。整个生物界都是优胜劣汰进化而来,转基因食品利用的技术却不一定符合进化论原则,也许会破坏几十亿年以来的生态乎衡。从进化论角度看,生态平衡中起于青萍之末的微风有可能在进化的尺度上放大成足以毁灭物种的大风暴。20世纪以来除了核技术之外,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