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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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信息员)管理工作,明确安全信息员工作职责和条件,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信息员管理。第三条 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安全信息员的统一管理,明确安全信息员的工作职责和具备的条件,指导教员团队建设,确定安全信息培训机构条件,监督培训质量,组织开展安全信

2、息理论研讨和交流等工作。第四条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和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信息员的管理,组织本单位安全信息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和保持资格,确保配备的合格安全信息员的数量满足本单位安全信息工作需要。第二章 安全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2-第五条 安全信息员负责收集、报告、分析、应用和分享相关安全信息,接收和处理局方制定和发布的航空安全警示和安全通告。第六条 安全信息员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掌握安全信息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或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二)收集、审核、统计、分析安全信息并有效利用,按照规定的报送规范和时限,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民航安全信息系统)报送和获取

3、安全信息;(三)分析和利用安全信息制作各种报告、报表、文件等,主动发现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第七条 安全信息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对涉密安全信息,参照国家及民航局保密规定执行,对敏感安全信息,明确知悉分发范围,细化传递及披露程序,强化管控手段,确保安全信息可控。第三章 安全信息员的条件和配备 第八条 安全信息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过硬,忠于职守,敬业奉献;(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三)按要求参加培训且考核合格;(四)熟悉安全信息相关业务,了解安全信息分析的基本原-3-理、步骤和方法;(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熟练使用办公软件,掌握民航

4、安全信息系统的基本操作;(六)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和管理能力。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配备的安全信息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数量:(一)年飞行小时 60 万以上的运输航空公司至少配备 3 名;(二)年飞行小时 10 万-60 万的运输航空公司至少配备 2 名;(三)年飞行小时 8 万以上的通用航空公司至少配备 3 名;(四)年飞行小时 5 万-8 万的通用航空公司至少配备 2 名;(五)年旅客吞吐量 2000 万以上的机场至少配备 3 名;(六)年旅客吞吐量 1000 万-2000 万的机场至少配备 2 名。(七)其他单位至少配备 1 名。第十条 安全信息员分为安全信息专员和资深安全信息员。对于满足下列条件

5、之一的安全信息员,由民航局聘为资深安全信息员:(一)在安全信息岗位工作 10 年以上,具备较高专业素质的;(二)创新理念和方法,为行业安全信息政策和标准制定提出重要建议的;(三)开展安全信息技术研究,对行业安全信息分析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十一条 安全信息员未按要求按时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4-合格或者有违法、违纪或严重失信行为,不得继续担任安全信息员。第四章 培训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信息员应当在从事安全信息相关工作 6 个月内完成初始培训并通过考核,且每两年(按自然年份计算,即自取得初始培训结业证之日起至首次复训或后续复训年份的公历年最后一天)完成安全信息员复训并通过考核。安全信息员初始培训

6、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复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第十三条 安全信息员的培训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民航基础知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民航安全信息系统的使用、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案例分析、信息分析的常用工具、软件和案例分析、人为因素分析等(见附件)。第十四条 安全信息员初始培训采取集中教学方式,复训采用集中或网络教学方式。网络教学应当使用技术手段落实培训要求。第十五条 当参训人员未通过考核时,补考要求如下:(一)初始培训考核未通过者,可在参加初始培训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补考 3 次;3 次补考均未通过,应当重新参加初始培训;(二)复训考核未通过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

7、考未通过,-5-应当重新参加复训。第十六条 培训考核中,参训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将取消其考核成绩,记入诚信档案,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在相应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十七条 局方安全信息员参加的航安监察员初始培训、复训以及航空安全管理工作履历,经评估认可后可替代安全信息员初始培训和复训。第十八条 安全信息员的培训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安全信息培训机构实施:(一)具有完备的培训管理手册,包括学员管理、教员管理、教学管理、培训档案管理和培训质量管理等制度;(二)具备与培训内容相符的课件和题库以及培训考核系统;(三)具备满足下列条件的教员:1.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安全信息工作经验;2.熟悉安全信息相关的法律、

8、规章和标准;3.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和研究能力;4.在安全信息员培训中不少于 3 次授课;5.鼓励邀请局方人员进行政策、规章解读,但局方人员不得在培训机构中兼任职务;(四)教员数量不少于 10 名,其中专职培训教员不少于 2 名且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每名教员受聘于一家安全信息培训机构且仅代表一家安全信息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6-第十九条 具备第十八条所列条件的安全信息培训机构将由民航局航安办在民航安全信息系统公布。未能保持规定条件的,将从公布的安全信息培训机构中取消。第二十条 安全信息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通过民航安全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培训”栏目发布下一年度安全信息员培训

9、计划。第二十一条 安全信息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计划和大纲开展培训工作,因客观因素导致培训不能按计划开展的,需通过民航安全信息系统及时发布调整后的计划。第二十二条 安全信息培训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进行现场监考,监考人员应当实施回避原则。第二十三条 安全信息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管理制度,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学员等情况。培训档案至少保存 3 年。第二十四条 安全信息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对实施的培训工作进行分析并评估,持续改进培训工作。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7-附件 安全信息

10、员培训内容、考核形式和通过分数 培训类型 课程内容 学时考核形式和通过分数 初始培训 信息分析方法与程序 4 初始培训考核采用开卷机考方式,满分 100 分(包含考勤 10 分、模拟实践 10 分、笔试 80 分)。运输航空公司和局方人员通过分数为 80 分,其他单位通过分数为 75分。信息系统与事件样例 4 基础知识 8 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4 安全信息基础与应用 4 安全信息管理模拟实践 4 考试 4 合计 32 复训 安全信息规章、规范性 文件解读4 复训考核采用开卷笔试方式,满分 100 分。通过分数为 80 分。事件填报与 安全信息系统应用4 安全信息管理应用与实践 10 人为因素/典型风险分析 4 考试 2 合计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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