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链自提柜企业公司法与公司制改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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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冷链自提柜企业公司法与公司制改革分析冷链自提柜企业公司法与公司制改革分析xxx投资管理公司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2二、 加强冷链物流全链条监管2三、 必要性分析6四、 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与现状6五、 公司法的起源与发展8六、 传统理论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否定11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15八、 项目基本情况22九、 项目风险分析24十、 项目风险对策27十一、 人力资源配置分析29劳动定员一览表30十二、 发展规划分析31一、 产业环境分析到“十三五”末,力争实现经济增长、发展质量效益、生态环境在省市争先进位;地区生产总值比2010年增加1.5倍以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

2、2010年增加1.5倍以上;是到2020年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二、 加强冷链物流全链条监管建立健全冷链物流溯源体系。推动全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与“渝溯源”进口冷链监管平台互通共享,以重点生产基地、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冷库、大型连锁超市等为切入点,扩大冷链物流产品监控和追溯覆盖范围,建立健全全市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实现全程“可追溯”。开放全程冷链数据,全面推广“扫码知冷”工程。鼓励冷链物流企业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建设冷链物流设施设备远程监控系统,对冷藏保温库、冷藏保温车辆、冷藏集装箱内的温度进行实时监测记录,及时处置温度异常等情况,确保冷链物流运输环节温度控制“不断链”。建立以信用为基

3、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冷链食品追溯为突破口,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现有监管方式。发挥大数据在冷链物流监管体系建设运行中的作用,通过数据收集、分析和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全市冷链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风险为导向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大力扶持“无断链”白名单企业,完善冷链物流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冷链物流企业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强化冷链物流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冷链物流领域违规违法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强化警示作用。鼓励冷链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通过场内设立的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平台网页的显著位置,主动向社会公示投诉数量等

4、信息。健全“12315”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则、“消费投诉公示”工作规则,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并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群众参与冷链物流监督,营造社会共治氛围。完善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航空口岸、重庆港口岸(寸滩港区、果园港区)、重庆铁路口岸、重庆万州机场航空口岸等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建立多点触发的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执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等规定,切实做到闭环管理。针对可能经口岸引发的输入性疫情,排查入境、仓储、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建立健全进口冻品集中监管制度,压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健全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加强检验检疫结果、货物来源去向等关键数据共享,做到批批检测、件件消杀,全程可

5、追溯、全链条监管,堵住疫情防控漏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覆盖果蔬、肉类、水产品、乳品、冷冻食品等农产品冷链检验检测检疫体系。围绕主要农产品产销区、集散地、口岸等,优化检验检测检疫站点布局,提高装备配备水平,增强冷链检验检测检疫能力。围绕农产品进出口,鼓励企业提前申报,依托中国(重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行检疫处理、检测结果无纸化传递。强化资金要素保障,积极争取和用好国家相关冷链物流发展政策资金,研究出台市级冷链物流发展政策措施,统筹利用口岸物流、农业、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市级重点专项,支持冷链装备研发生产、冷链物流标准化信息化和冷链体系建设。鼓励各区县(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配

6、套政策。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等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债融资,鼓励产业发展基金以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信用担保等机构面向冷链物流企业开展业务。在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基础上,强化冷链物流节点用地保障,由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冷链物流节点专项规划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冷链物流项目且土地规划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的,参照工业项目用地价格实行招拍挂出让,农村三级节点用地按照农用地流转要求审批并严格用于农产品临时仓储。推进社区冷链快递服务点建设纳入社区公共服务建设规划。降低用能成本,各节点生产性水电气

7、用能与工业用能同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运行监测、标准实施与宣传推广、职业培训、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强内部管理,共同打造和维护诚信合规的市场环境,提升冷链物流服务水平,推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支持行业协会统筹冷链物流不同领域、不同环节市场主体需求,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行业发展服务质量。加强行业协会自律建设,倡导诚信规范经营,树立良好行业风气。三、 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

8、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四、 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与现状(一)旧中国的公司立法中国最早的公司法是清末光绪年(1903年)颁布的公司律。它共有131条,对合资公司(相当于无限公司)、合资有限公司(相当于两合公司)、股份公司(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当于股份两合公司)分别做了规定。辛亥革命后,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公司条例,也是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四种公司。1929年,中华民国政府制定了公司法,这是中国现代一部比较完整的公司法,是台湾地区现行公司法的基础。1940年又制定了第一个有关

9、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立法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前面所提到的五种公司形式。1954年又颁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但在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传统的私营公司和公私合营公司较长一段时间内在中国内地消失了。从1961年开始,按行业组建了一些专业性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1964年,在工业、交通系统试办托拉斯联合公司,但这些公司基本上是公有的“行政性公司”。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这种公司更是大量涌现。到80年代中期,中央不得不三令五申地进行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与此同时,我国开始了部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自1992年5月15日起

10、,国家体改委、财政部等单位陆续须发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15个文件,股份制改革随即在我国掀起热潮。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股份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在总结我国公司制建设和改革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2005年10月,新的公司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三)我国公司法的立法体系我国新的公司法分13章219条,全面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有关问题。我国公司法采取了

11、“总一分一总”的结构方式。第一章为总则,规定立法宗旨、公司定义、公司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活动原则等基本问题,以及关于公司的设立、名称、投资等各种公司通用的法律制度;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做出规定;第六章至第十章共五章,分别对两种公司形式通用的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财务和会计、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等问题做出规定;第十一章规定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讲的是公司运作中涉及的法律责任,第十三章是附则。这种结构既突出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出规定,又避免了条文上的重复。五、 公司

12、法的起源与发展(一)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与作用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与终止的法律规范。公司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指以单行的法律法规形式存在的有关法律;广义的公司法还包括上述法律之外的其他有关法律。公司作为一种社会集资设立的企业,它的活动对社会公众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较大,因而公司法的强行规范较多。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以及它们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包括:(1)国家对公司的经济管理关系,简称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如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审批程序、确定公司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格式、公司的清算与终止程序等。(2)公司内

13、部关系。这是指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同其他股东之间、公司管理人员同职工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建制等一些重要原则问题。(3)公司对外经济关系。这是指公司与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对外经济关系的范围很广,其中,与一般企业相同的对外关系,国家已有相关的法规作出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里所指的是公司特殊的对外经济关系,如公司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股东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同认股人之间的关系、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公司法同其他任何法律一样,起着对社会活动进行规范和调节的作用。首先,公司法直接作用于人们的行为,通过命令、禁止、允许和提倡等方式,使人们在公司的设立、组织与

14、经营活动中行为规范化。其次,公司法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调整与公司相关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保障公司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二)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的沿革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的沿革,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特许阶段。19世纪以前,西方各国基本上没有统一的一般性的公司法,公司的设立都经由皇室或议会特许,发给一些组织特许证,然后便可组建公司。皇室的特许证上盖有国玺,规定了公司的性质和权利,以及股东的责任范围。国会也可以通过特许法案允许设立公司,这些公司大多与公用事业有关。(2)一般性公司法阶段。自19世纪开始,西方各国陆续制定一般性公司法。原来在国会颁布的各种特别

15、公司法令中,本已包含了许多普遍适用于所有公司的一般性规则,这为制定一般性公司法创造了有利条件。英国于1844年制定联合股份公司法,允许不按特许方式组织,而通过注册方式成立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但股东要对债务负无限责任。1856年,确定了这类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此后,英国的公司法又频繁修改。法国于1867年颁布了单行的公司法。德国于1892年颁发了世界上第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法(实际上是关于两合公司的法规)。(3)公司法内容的更新与国际化。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公司制度迅速普及并向国际化发展。各国公司法适应这种变化,在立法内容上不断更新,并加强了国际化的趋

16、势。例如,公司法的内容更加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各国公司法的条款越来越朝着统一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六、 传统理论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否定(一)西方经济理论对公有制的排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如何兼容,是决定国有经济改革方向的前提。然而,传统的经济理论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问题,明确予以否定。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一些西方经济学家从公共产权不能实现配置效率的角度,否定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兼容,认为私人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二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的角度,排除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的可能性。我们先来看看西方学者的观点。从亚当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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