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完整版考试真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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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完整版考试真题1.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答案】:B【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

2、联系的法律。本案的合同的签订地和标的物所在地都在中国,因此,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该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B.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C.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D.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答案】:A【解析】:A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澳

3、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B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1/2。C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7条规定,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20%。因此,香港立法会可以有外籍议员的存在,但是应该符合基本法规定的比例限制。D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因此,廉政公署不对立法会负责,只对行政长官负责。3.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

4、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 )A.书证B.鉴定意见C.勘验笔录D.电子数据【答案】:D【解析】:A项,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B项,鉴定意见是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对民事诉讼中的专业性问题出具的专业性意见。C项,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可见,该证据是在诉讼中取得的。D项,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记

5、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照片中的内容记载了碰撞的事实,故该照片属于电子数据。4.苏某和熊某毗邻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一座鸽舍。苏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鸽棚,赔礼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A.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权与养鸽权之间的冲突B.从案情看,苏某的安居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C.从判决看,解决权利冲突首先看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人权利的实际侵害D.本案表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相关联【答案】:B【解析】:A项,苏某和熊某是邻居,双方都有在自己的住宅内自由生活而不受他人干涉、

6、打扰的权利,这是他们的安居权。同时,熊某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的住宅内搭建鸽舍养鸽子,这是熊某的养鸽权。当苏某认为熊某的养鸽行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噪音等影响到自己的住宅环境及居住条件时,就产生了熊某的养鸽权与苏某的安居权的冲突。B项,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安居权并不属于文化生活权利。CD两项,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表明一个人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他人的权利为界限,必须具有正当性,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社会的、集

7、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害是公民行使权力所应负担的义务。5.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B.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C.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D.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答案】:C【解析】:A项,监督法第13条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B项,监督法第38

8、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C项,关于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D项,监督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6.甲和乙签订设备转让合同,约定甲将一台设备转给乙。乙又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卖给丙。对于该设备的交付,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乙构成指示交付B.乙构成占有改定C.乙构成简易交付D.乙尚未完成交付【答案】:D【解析】:A项,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

9、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本题中,乙对甲占有的设备不享有返还请求权。B项,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由此,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即视为交付,而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本题中乙丙没有占有该设备。C项,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本题中,丙作为受让人并没有占有设备。D项,因乙对丙既未观念交付,又未现实交付,故乙未完成交付。7.我国司法承担着实现公平正义的使命,据此,下列哪些说法能够成立?(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B

10、.司法通过解决纠纷这一主要功能,维持社会秩序和正义C.没有司法效率,谈不上司法公正,公平正义也将难以实现,因此应当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D.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司法兼顾法理和情理更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答案】:A|B|C|D【解析】: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A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B项,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法律等间接功能。我国司法和其他

11、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都担负公平正义的责任,其中司法是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C项,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目标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我国社会新的形势发展的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宜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当代社会的法律和司法不仅仅要追求正义,而且还要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补充。D项,法律不能涵盖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实现公平正义要注重二者的统一。以法理作为情理的正当支持,以情理强化法律施行的社会效果。8.鹿某为引起政府对其利益诉求的重视,以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为由,在两年内向十几个行政机关提起近百次与其实际利益诉求无关的政府信

12、息公开申请,在接到公开答复后又反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鹿某为向相关部门施压而恶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做法不符合法治精神B.滥用知情权和诉权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C.法治国家以权利为本位,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受任何限制D.诉求即使合理合法,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寻求解决【答案】:A|B|D【解析】:AB两项,公民享有知情权和诉权,但权利不得滥用。鹿某做法是典型的权利滥用,不符合法治精神,同时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C项,法治国家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公民行使权利也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而不是不受任何限制。D项,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

13、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诉求即使合理合法,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寻求解决。9.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向银行贷款,甲公司与丙向银行提供保证书:若乙公司无法还债,甲公司保证替乙公司偿还,丙在甲公司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甲公司提供10万吨铝石做抵押,甲公司将该10万吨铝石转让给丙时不再承担责任。该保证书体现的法律关系是( )。A.抵押B.保证C.责任共同承担D.混合担保【答案】:B【解析】: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本案中债务人是乙公司,保证人为甲公司与丙。丙为甲提供担保,甲向丙以

14、铝石抵押提供反担保,可以视为保证书中的对保证顺序的约定,不影响保证书的法律性质,属于保证法律行为。10.汤某设宴为母祝寿,向成某借了一尊清代玉瓶装饰房间。毛某来祝寿时,看上了玉瓶,提出购买。汤某以30万元将玉瓶卖给了毛某,并要其先付钱,寿典后15日内交付玉瓶。毛某依约履行,汤某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毛某诉至甲县法院,要求汤某交付玉瓶,得到判决支持。汤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在该判决执行时,成某知晓了上述情况。对此,成某依法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A.以案外人身份向甲县法院直接申请再审B.向甲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C.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D.向甲县法院申诉,要求甲县法院依职权对案件启动再审【答案

15、】:B|C|D【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方可申请再审或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而不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另外,有权直接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只包括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成某并不是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所以其不能直接申请再审。C项,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成某在得知自己对玉瓶的所有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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