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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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民法典-继承继承目录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新增原则性规定)(新增原则性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重点理解与适用:新增原则性规定的意义新增原则性规定的意义 对民法典继承编的评价对民法典继承编的评价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推定 遗 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

2、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重点理解与适用:遗产有哪些法律特征遗产有哪些法律特征?遗产的范围和种类遗产的范围和种类几种新型财产在继承中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几种新型财产在继承中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重点理解与适用:如何区别继承权的丧失与继承权的放弃

3、?继承权、受遗赠权放弃意思表示作出的时间、表示的方式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继承权 的丧失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增加一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增加继承权相对丧失规定。增加受遗赠权

4、丧失规定)重点理解与适用:继承权的丧失原因有哪些?继承权的丧失对人的效力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重点理解与适用:重点理解与适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

5、序的依据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依据 配偶的继承地位配偶的继承地位 父母的继承地位父母的继承地位 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增加旁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重点理解和适用:重点理解和适用:代位继承的性质和条件代位继承的性质和条件 为何增加旁系血亲代位继承?为何增加旁系血亲代位继承?很很多多人人建建议议把把对对

6、公公婆婆岳岳父父母母扶扶养养较较多多的的丧丧偶偶儿儿媳媳女女婿婿按按照照酌酌情情分分给给遗遗产对待,民法典为何没有采纳?产对待,民法典为何没有采纳?法定继承应继份 酌给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

7、遗产。(删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限定条件)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点理解和适用: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有哪些?应继份的具体操作如何理解酌分遗产权?酌给遗产的条件有哪些?遗嘱处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组织织、个个人人。自自然然人人可可以以依

8、依法法设设立遗嘱信托。立遗嘱信托。(新增遗赠给组织。新增遗嘱信托)(新增遗赠给组织。新增遗嘱信托)重点理解和适用:重点理解和适用:遗嘱的法律特征遗嘱的法律特征 自然人的遗嘱能力的认定自然人的遗嘱能力的认定遗嘱的具体内容遗嘱的具体内容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指定后位继承人或补充继承人遗嘱的效力指定后位继承人或补充继承人遗嘱的效力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设置附加义务遗嘱的效力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设置附加义务遗嘱的效力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实务中的共同遗嘱纠纷如何处理?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实务中的共同遗嘱纠纷如何处理?遗嘱信托的若干问题遗嘱信托的若干问题 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9、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

10、,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重点理解和适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要求和具体问题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要求和具体问题 遗嘱见证人 遗嘱保留份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重点理解和适用:遗嘱见证人的条件对遗嘱因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11、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无效的理解遗嘱保留份与遗嘱特留份的区别,中国法学会建议稿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为什么未被采纳?中国法学会建议稿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为什么未被采纳?遗嘱的撤回和变更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重点理解和适用:重点理解和适用:遗嘱变更和撤回的要件遗嘱变更和撤回的要件遗嘱变更和撤回在实务中的具体问题遗嘱变更和撤回在实务中的具体问题民法典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意义民法

12、典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意义 遗嘱的无效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重点理解和适用:重点理解和适用:如何认定遗嘱无效的各种情形?如何认定遗嘱无效的各种情形?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在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遗产的管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

13、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增加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详细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重点理解和适用:重点理解和适用: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的关系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争议的解决 遗产的管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14、、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重点理解和适用:重点理解和适用:遗产管理人的各项职责遗产管理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继承的通知继承的通知 遗产的遗产的保管保管 转继承转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

15、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第第一一千千一一百百五五十十二二条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转继承,司法解释提升)重点理解和适用:重点理解和适用: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管理的关系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管理的关系遗产的保管和遗产管理的关系遗产的保管和遗产管理的关系转继承的理解和适用转继承的理解和适用析产与遗产分割 几种遗产流转方式的关系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

16、,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重点理解和适用:重点理解和适用:婚姻家庭内析产和遗产分割的关系婚姻家庭内析产和遗产分割的关系遗嘱继承、遗赠与法定继承的关系遗嘱继承、遗赠与法定继承的关系 遗产分割的原则 寡妇带产改嫁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任何何组组织织或或者者个个人人不得干涉。重点理解和适用:重点理解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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