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学原理与案例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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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邢海宝 编著证券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证券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第二版)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第一章第一章 证券法概述证券法概述2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本本 章章 结结 构构【案例】警惕非经常性收益带来的报表光环【案例】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案第一节 证券法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 证券法的历史发展321

2、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案例】警惕非经常性收益带来的报表光环 Y公司从事的主要是传统运输和拖拉机生产业务,1999年以前其披露的报表反映其效益很一般,每股收益在0.10元左右,其股价也在6-7元间徘徊。1999年年底前后其股价却一路上扬。披露的1999年年报显示其每股收益达0.26元,利润增涨了160%,此时股价也已上涨至10元左右。戴某认为:利润如此的高成长,其股价也应当上涨到15元左右,于是奋不顾身地买进,结果股价下跌而被牢牢套住。对Y公司的年报进行仔细分析发现,Y公司本年度的主营业务利润并没有增长,其利润主要来自转让一栋大楼获取收益7352万元,另外非经常性的投资收

3、益有1815万元,这两项占全年利润的76.5%。这种非经常性收益带来的业绩增长很难持续下去,所以股价也难以同步上涨。4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证监局提醒投资者,阅读年报时,不仅要关心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情况,还要关注业绩增长的原因以及这种业绩增长能否保持下去,而不能被偶尔的非经常性收益带来的业绩增长所迷惑。另外,对上市公司的评价不能只看一两个指标,而要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营业务的发展前景及其赢利能力、投资项目的效益情况、公司的资产质量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对一个公司作出全面的评价,从而发现真正有投资价值的公司。5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

4、案例】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告大庆联谊公司正式成立于1998年5月6日。1997年4月26日,联谊石化总厂以被告大庆联谊公司的名义发布招股说明书。该说明书中,载明被告申银证券公司是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的上市推荐人和主承销商。1997年5月23日,代码为600065A的大庆联谊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998年3月23日,联谊石化总厂又以大庆联谊公司的名义发布1997年年报。200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罚字(2000)年第15、16号,作出关于大庆联谊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和关于申银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中,认

5、定大庆联谊公司有欺诈上市、1997年年报内容虚假的行为;申银证券公司在为大庆联谊公司编制申报材料时,有将重大虚假信息编入申报材料的违规行为。上述处罚决定均在2000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公布。6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从1997年5月23日起,原告陈丽华等23人陆续购买了大庆联谊公司股票;至2000年4月27日前后,这些股票分别被陈丽华等23人卖出或持有。因购买大庆联谊公司股票,陈丽华等23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425388.30元,其中242 349.00元损失发生在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期间。另查明:从被告大庆联谊公司1997年年报虚假行为被披露的1999年4月2

6、1日起,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是同年6月21日,其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9.65元;从大庆联谊公司上市虚假行为被披露的2000年4月27日起,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是同年6月23日,其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13.50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的佣金和印花税,分别为3.5、4。7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如下争议点进行了审理和认定:1、关于大庆联谊公司应否对联谊石化总厂以其名义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7、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22条第1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大庆联谊公司是上市公司,也是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的发行人,大庆联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联谊石化总厂以大庆联谊公司的名义虚假陈述,给原告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造成损失,陈丽华等人将大庆联谊公司列为本案被告,要求大庆联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8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8、案例案例2、申银证券公司应否对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它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规定第27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申银证券公司编制被告大庆联谊公司的上市文件时,未经认真审核,致

9、使申报材料含有重大虚假信息,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9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3、原告的股票交易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陈丽华等三人购买了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大庆联谊公司股票并因此而遭受了实际损失,根据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应当认定大庆联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陈丽华等人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规定第20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第20条第2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

10、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10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另外,认定的依据还有其第23条、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被告大庆联谊公司实施了欺诈上市虚假陈述和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前者表现在1997年4月26日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中,后者表现在1998年3月23日公布的1997年年报。因此,两个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分别为1997年4月26日、1998年3月23日。1999年4月21日,大庆联谊公司首次在中国证券报上对该公司1997年年报涉嫌虚假的问题进行了公告,应当确认此日为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2000年4月27日,

11、中国证券报上公布了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的决定,应当确认此日为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行为首次被披露日。自上述两个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日起,至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分别为1999年6月21日、2000年6月23日,这是确定两个虚假陈述行为损失赔偿的基准日。11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现已查明:前一个基准日的大庆联谊公司股票交易平均价格为9.65元,后一个基准日的平均价格为13.50元,而股票交易的佣金和印花税分别按3.5、4计算。按此方法计算,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原告陈丽华等23人购买大庆联谊公司股票,因卖出或

12、持续持有该股票遭受的实际损失为425388.30元。这笔损失与被告大庆联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大庆联谊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在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期间发生的242349.00元损失,应当由被告申银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大庆联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丽华等23人实际损失425 388.30元;二、被告申银证券公司对上述实际损失中的242 349.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庆联谊公司和申银证券公司不服,分别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

13、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对如下焦点问题做了认定:1、关于虚假陈述行为人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问题。经查,本案所涉虚假陈述行为,确实是在上诉人大庆联谊公司成立之前,由联谊石化总厂以大庆联谊公司名义实施的。大庆联谊公司是联谊石化总厂以其部分下属企业组建成立的公司。因此,联谊石化总厂不仅是虚假陈述行为人,也是上市公司大庆联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中仅起诉了大庆联谊公司和上诉人申银证券公司,未起诉联谊石化总厂,故联谊石化总厂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主体。作为上市公司,大庆联谊公司可以在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根据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规定第22条的规定向实际控制人联谊石化总厂追偿。大庆联谊

14、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联谊石化总厂之间的责任分配或转承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13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2、关于是否让申银证券公司承担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责任的问题。上诉人申银证券公司上诉认为: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其无能力承担此项义务;况且招股说明书仅针对一级市场并不断被后续披露的信息所覆盖,投资人在二级市场是以投机为目的进行股票买卖,不是根据招股说明书介绍的情况进行投资,因此主张不应由其对虚假陈述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规定,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文件,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

15、务机构都有责任审核,都可能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虚假陈述行为被完全揭露前,即使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披露了其它虚假信息,也不能排除投资人对在先披露信息的信赖。14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虚假陈述行为给从事合法股票交易的投资人造成损失,不能因投资人交易动机的不同而免除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申银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经营机构,推荐并承销上诉人大庆联谊公司股票发行,是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申银证券公司未尽到法律所要求的勤勉、审慎注意义务,没有对源于大庆联谊公司的虚假陈述予以纠正或出具保留意见,而且自己还编制和出具了虚假陈述文件。同时,申银证券公

16、司没有向法院证明其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申银证券公司违法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已被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予以确认。原判依据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规定第27条的规定,判令申银证券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并无不当。15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3、关于是否存在系统风险的问题。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规定第19条第4项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它因素所导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此条虽将系统风险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但对系统风险这一概念未作明确定义,双方当事人也对系统风险有不同的理解,故应依据通常理解确定系统风险的含义。证券业通常理解,系统风险是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其特征在于系统风险因共同因素所引发,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均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16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上诉人大庆联谊公司上诉认为:原判未考虑系统风险对造成被上诉人损失的影响,并为此提交了相关股票价格和上证指数变动等证据支持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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