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有土地经营管理政策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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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有土地管理與運用問題之探討國有土地管理與運用問題之探討主講人:主講人:廖廖 蘇蘇 隆隆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00年年10月月17 日日1主講人廖蘇隆簡歷主講人廖蘇隆簡歷學歷:國立中興大學地政系畢業學歷:國立中興大學地政系畢業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畢業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畢業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學分班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學分班法務班第法務班第8期期結業結業考試:考試:67年土地行政人員測量組高考及格年土地行政人員測量組高考及格 84年地政簡任升等考及格年地政簡任升等考及格 86年法制簡任升等考及格年法制簡任升等考及格經歷: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技佐、技士、課長、主任

2、經歷: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技佐、技士、課長、主任 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副處長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副處長 國有財產局科長、副組長、組長國有財產局科長、副組長、組長現職: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處長現職: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處長專長:公有財產經營管理專長:公有財產經營管理2報告大綱報告大綱n國有財產基本概念n國有財產種類及數量價值n國有公用不動產管理使用問題n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經營管理問題n結語3國有財產基本概念國有財產基本概念n國有財產法令適用原則國有財產法令適用原則n國有財產範圍國有財產範圍n國有財產取得國有財產取得n國有財產分類國有財產分類n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國有財產

3、之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n國有財產權屬之確定及登記國有財產權屬之確定及登記n國有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之調配機制國有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之調配機制n國有公用財產使用、收益及處分之限制國有公用財產使用、收益及處分之限制n國有非公用財產經營管理方式國有非公用財產經營管理方式n國有財產處分及收益歸解國有財產處分及收益歸解 4國有財產法令適用原則國有財產法令適用原則n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n國有財產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n下列國有財產,其保管或使用,仍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n軍品及軍用器材n圖書、史料、古物及故宮博物n國營事業之生產材料n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4、5國有財產範圍國有財產範圍n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n動產:指價值1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n動產之詳細分類,依照行政院規定辦理n有價證券:指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n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業、漁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6國有財產取得國有財產取得n依法律規定n係指國家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國家取得其財產權n基於權利行使n係指國家基於公權力之行使,經接收、沒收或徵收而取得財產權n由於預算支出n係指依預算撥款而營建或購置財產n由於接受捐贈n係指國內外以中華民國政府為對象而捐贈財產n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

5、財產n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未登記不動產或未確定權屬為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7依法律規定取得之國有財產取得之國有財產n土地法第10條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n土地豋記規則第143條第3項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n土地法第57條無主土地n土地法第52條公有土地之登記n土地法第53條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及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n民法第1185條無人承認繼承遺產n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超過部分,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n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抵繳

6、遺產稅、贈與稅及其欠稅之實物n有償撥用取得之其他公有不動產n核准撥用之未登記國有不動產n土地法第73條之1未辦繼承不動產經5次列標未標脫之不動產n祭祀公業條例第55條及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未確定權屬經列標2次列標未標脫之不動產8基於權利行使取得取得國有財產國有財產方式方式n接管:係指依法規接管之國有財產n沒收:國家運用公權力之行使,強制取得之財產n徵收:乃國家基於公共利益上之需要,依法定程序,以強制手段取得人民之財產權,並給予財產權人相當之補償之行政行為9接管之國有財產接管之國有財產n日產n日據時期台灣總督府n日本陸海空軍之軍事用地n日人私有土地n會社純日本官股(如住宅營團等)、或日人私人

7、投資、以及國人與日人合資組織之會社屬日人投資部分n臺灣省省有資產n原為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學校經管之公用財產,隨同業務移交接管機關管理n原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經管之公用財產,仍由原管理機關管理n非公用財產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n接替單位接管使用之公用財產n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n公務用、公共用財產交換使用n因使用單位改組或裁併10沒沒收財產之法律規定收財產之法律規定n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n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條n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n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n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2項n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第2項n森林法第51條第5項n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

8、項11徵收徵收之之相關法令規定相關法令規定n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徵收私有土地之事業及範圍n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國防事業、交通事業、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社會福利事業、國營事業及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n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n土地法第208條規定徵收私有土地之事業及範圍n國家因國防設備、交通事業、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國營事業、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n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n第

9、209條規定,政府機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得徵收私有土地,但應以法律規定者為限n規定得徵收私地之其他法律12預算支出取得之國有財產n以預算購買或營造方式取得之國有財產及有償撥用取得其他公有不動產n公務預算財產-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n特種基金財產-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n國防部主管之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n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n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n中央各機關編列委辦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取得之財產,中央各機關編列委辦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取得之財產,其產權應登記為國有其產權應登記為國有(行政院主計處90年11月29日台90處會一字第09100號函)n中央各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取得

10、之財產,其產中央各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取得之財產,其產權登記為地方所有權登記為地方所有(行政院81年11月3日台81財36675號函)13政府政府接受接受捐贈財產捐贈財產之作業之作業n各機關接受捐贈財產,應檢附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及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並說明有無附有負擔及使用用途,依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層報行政院指定主管機關後,由主管機關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國家接受捐贈之財產,n受贈機關應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視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機關n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n接受捐贈之財產附有負擔者,受贈機關在接受捐贈前,應一併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

11、院核定n各部會駐外單位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應踐行報核程序外,為簡化作業,免再逐案報核n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贈與國有之送出基地,係國家依法律規定取得之國有財產,其作業程序不適用國產法第37條規定,得由受贈機關辦理贈與登記14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n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國產法第2條第2項n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係指未經登記之不動產或未確定權屬為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國產法細則第3條15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土地之登記n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12、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國產法第19條n本法第十九條所稱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係指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應屬國有之下列未登記土地國產法細則第15條第1項n海埔新生地。n港灣新生地。n河川新生地。n廢道、廢渠、廢堤。n其他未登記土地。n前項未登記土地,除第四款所列廢道、廢渠、廢堤土地原為地方政府所有者外,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會商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先辦地籍測量,再行囑託國有登記。國產法細則第15條第2項n第一項各款土地,係經地方政府投資開發者,得陳報行政院核准,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國產法細則第15條第3項16國有財產分類國有財

13、產分類n公用財產公用財產n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n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n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n非公用財產非公用財產n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17依預算來源區分國有財產依預算來源區分國有財產n公務預算財產-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n特種基金財產-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n國防部主管之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n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n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8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n主管機關主管機關n公用

14、財產之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n公用財產為2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n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主管n管理機關管理機關n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指直接使用公用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 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學校)n非公用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 n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各使領館直接管理;如當地無使領館時,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19國有財產權屬之確定及登記國有財產權屬之確定及登記n確定權屬確定權屬n國有財產屬於不動產者,應依民法及土地法規定為國有

15、登記n屬於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者,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特別法之規定,分別確定其權屬為國有 n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應由外交部或各使領館依所在地國家法令,辦理確定權屬之程序 n國有登記國有登記n不動產之國有登記,由管理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之n未登記土地,除公用財產由管理機關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辦理國有登記註: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承受不善金融機構之房地產權應登記為國有,設置機關為管理機關,並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優先適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管理、處分20國有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調配機制國有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調配機制n變更非公用財產n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n財

16、政部基於國家政策需要n撤銷撥用n非公用財產撥用n公用財產及非公用財產之移交n非公用財產借用21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限制分限制n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並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n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n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非依法經外交部核准,並徵得財政部同意,不得為任何處分。但為應付國際間之突發事件,得為適當之處理,於處理後即報外交部,並轉財政部及有關機關22國有財產處分及收益歸解國有財產處分及收益歸解n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應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n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在使用期間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而為收益或處分時,均依公營事業有關規定程序辦理n非公司組織資產獨立計算盈虧之國營事業機構,經管之國有房地,屬其資產者,得款於扣除作業費後悉數撥交原管機關循環運用n非營業循環基金價購取得之財產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處理得款,扣除作業費用後,悉數撥交該基金循環運用23國有財產種類及數量價值n台灣地區土地面積台灣地區土地面積n國有財產產籍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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