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第二次辅导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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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第二次辅导课第二次辅导课辅导教师:余七子辅导教师:余七子辅导内容辅导内容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指导思想(自学内容)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六章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学习目的:应当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掌握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内容。目录:1、基本原则2、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原则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三、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四、依法调解原则1、自愿合法原则2、一般情形下调解非必经程序3、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四、公开审判原则1、内容:允许

2、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和其他人报道2、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宜公开审判的案件:一是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国家机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党的机密、政府的机密和军队的机密,以及各种技术和业务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主要是男女关系方面和个人生活方面不愿公开张扬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3、公开总过程,合议除外,宣判公开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五、辩论原则1、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代理人2、辩论内容:案件事实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案件实质性问题、程序3、形式:口头、书面4、贯穿诉讼全过程六、处分原则当事

3、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1、贯穿诉讼的全过程起诉诉讼程序执行2、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诉讼权利处分实体权利手段目的处分实体权利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处分诉讼权利不一定处分实体权利3、依法进行,法院予以监督七、民事诉讼的监督原则一般监督审判监督八、支持起诉原则1、主体: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2、前提:自然人法人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3、时机:受害的单位个人不能、不敢、不便起诉支持起诉者不是诉讼的参与人九、人民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一、两审终审制民书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

4、制,是指某一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就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即上诉审)所作的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就此再进一步提起上诉。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对此提出上诉。2、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也是一审终结。总的来说,在民事审判、经济审判中,二审终审是基本制度,审终审是例外性补充。三、合议制度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会议制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井作出裁判。按照合议制组成

5、的法庭,称为合议庭。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按照独任制组成的法庭,称为独任庭。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一)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期间,是审判具体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合议庭内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第二审合议庭组成形式: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三)再审合议庭原则: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不能适用独任制,必

6、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四、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内容: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适用问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第一,审判人员或上述其

7、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第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回避的方式是当事人申请和有关人员自行回避。回避的程序:1、时间: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须说明理由。2、申请回避后果:当事人提出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3、批准手续: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出审判长决定。4、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决定。决定:决定回避退出本案审理申请复议驳回回避申请继续本案审理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

8、案的审理。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本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法律后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依照民争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李英,女,73岁,共有4个子女。自1992年6月后,李英因老伴王星去世无生活来源,而且其4个子女均以生活困难为由不按期给付赡养费。为此,李英于1983年2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4个子女给付赡养费80元。但在诉讼中,季英之子王洪提出李英由另外兄妹3人赡养,其既不负责给付李英赡养费,在李英百年之后也不继承其母的遗产。这一建议得到李英另外3个子女的同意,并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就上述意见达成一

9、致调解协议。问:调解程序是否合法?案例案例单成前是一位中学教师,有一天他到一家超市物在挑选商品的过程中,邻近的贷架突然倒坝,造成单成前颈部和背部严重受伤。单成前认为,货架的倒塌与货的放置不均衡有关,货架的上部存放的货物过重,倒致上重下轻,最终导致倒榻,责任应由超市负责,超市却持有不同意见,双方协商不成,单成前诉至法院。在法院庭审结束后未作出判决前,被告发现该案的一位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原告是同学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判,遂提出申请要求该合议庭成员回避。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案例案例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

10、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该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回避申请是正确的,因为他提出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案例案例甲县天成镇村民赵强因房屋纠纷以程智为被告向天成镇法院人民法庭起诉,适用普通程序由庭长刘程人审判长与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庭审前,赵强以房屋纠纷是自己私事,不愿更多人知道为由,申请法院不公开审理,在庭审辩论终结中,被告程智以刘程是原告的表弟为由申请刘程回避。问:1、不能公开申请是否成立?2、能否在辩论阶段申请回避?3、刘程应否回避?由谁作出决定?主管与管辖主管与管辖学习目的:了解民事主管与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明确级别管辖,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和裁定管辖;重点

11、掌握地域管辖。目录: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管辖 法院主管法院主管一、法院主管的概念法院主管,即民事案件的主管,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民事纠纷的权限,也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的划分。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1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案件。3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的案件。4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案件。5其他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案件。6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持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团体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一)

12、仲裁和审判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二)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三)由其他行政机构作出的决定对于其他行政机构作出的决定,首先内其机构自行解决,当事人对该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决民事案件主管争议的原则一、人民法院与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主管的争议:争议的双方可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各自报请其上级机关再协商,直至由当地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二、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主管的争议:由人民法院院长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具体讲,该案是否受理由院长决定,案件受理后,经审查确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

13、院主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当事入对裁定不服的,可依法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管辖管辖一、管辖的概念民事案件的管辖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与主管的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落实,主管不确定就无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主管的确定就丧失其意义。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三、管辖的

14、种类(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管辖进行分类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二)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诉讼管辖进行分类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法院的组织系统,即纵的方向来划分每一级人民法院各自管辖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15、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审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金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诲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涉及台、港、澳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经济纠纷案件;(4)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本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争案件。”(四

16、)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件。2、认为应当内本院审理的案件。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所在地,既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也包括当客人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休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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