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公司企业组织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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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公司企业组织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案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公司企业组织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案x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3二、 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3三、 必要性分析6四、 企业权益分配及法律风险6五、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11六、 企业税务风险的防控20七、 税务风险的含义及分类21八、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24九、 劳动者社会保障及法律风险39十、 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45十一、 合同与合同法律风险48十二、 公司概况50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50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51十三、 发展规划分析51十四、 SWOT分析54十五、 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64劳动

2、定员一览表64一、 产业环境分析“十三五”时期,必须深入研究全市发展的阶段和面临的问题,正确认识、准确把握国内外发展环境和条件的深刻变化,认识、适应、引领新常态,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 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依托中电科13所、中电科54所等优势企业,着力发展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核心部件和重大产品的研发制造,延长产业链条,做大做强光电产业、着力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加强太赫兹技术研发,加快发展软件产业,提升现代通信前沿技术,壮大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超前布局区块链、太赫兹、量子通信等未来产业链,抢占发展制高点。推动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推动军民融合、军地融合的深度发展,打造石

3、家庄军民融合创新发展示范区。到2025年,营业收入突破1300亿元。集成电路。重点发展外延材料、芯片设计、制造和封装等关键技术,突破大尺寸外延片关键基础材料产业化瓶颈,加快推进碳化硅外延材料、十二英寸硅外延片、氮化镓射频器件、半导体衬底材料、高端传感器、光机电集成微系统、光通信器件等关键原材料制备技术与射频、电力电子芯片制造工艺技术的研发、产业化与规模化发展。支持用于半导体的电子级高纯硅、电子级化学品、化合物半导体、高导热陶瓷、陶瓷基板及外壳、低温共烧陶瓷多层基板等电子材料发展。大力发展基于MEMS工艺、薄膜工艺技术的传感芯片。增强芯片与应用系统的产业联动,发展模拟及数模混合电路、微电机系统(

4、MEMS)、高电压电路、射频电路等特色专用工艺生产线,构建完整的集成电路产业链条,提升模拟及数模混合集成电路发展水平。加强太赫兹技术研发,构建专业设计平台、测试平台和销售网络,推进太赫兹高功率可控发射器、关键元器件产业化,打造太赫兹产业化基地,形成完整的太赫兹产业链条,实现国产太赫兹芯片重大突破,摆脱进口芯片依赖。光电显示。加强研发TFTLCD液晶材料、液晶模块、新型显示玻璃基板、高端光学膜、背光源、高世代玻璃基板、彩色光刻胶、TAC膜、OLED材料等基础材料及其成套设备;重点发展新型玻璃基板、关键液晶材料及核心器件。以高端芯片设计制造为产业链核心环节,有序推进LED芯片、灯具等照明产品的推广

5、应用,提升外延生产和芯片封装环节的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水平,形成从芯片研发、封装到产品应用的完整LED产业链,推动玻璃基板生产线成套设备、高世代线用TFT-LCD液晶材料的产业化,促进光电显示产业向高质量发展。现代通信。加强量子通信技术的研究,推动量子通信向实用化和产业化发展;加快移动通信、卫星通信、光通信、多媒体通信等通信技术、系统和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重点发展通信设备和终端、中高端时频器件、光缆及连接器件、天线、数字集群、应急通信、卫星电视安全接收、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和指挥调度系统等产品,加快推进通信技术及产品在国民经济各领域的深度应用。卫星导航及位置服务。加快卫星导航芯片、高性能多模组合导航

6、、高精度定位、系统及终端性能测试检测预评估等新型移动智能终端、网络安全等设备和关键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推动导航网络、信息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光电转换模块、光纤(激光)陀螺、晶体振荡器、视频编解码器等配套产品产业化与规模化应用。依托优势企业,加快民用导航产品研发和位置服务推广,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快速发展,促进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关键技术核心部件和重大产品创新,推动北斗导航系统在交通、物流、应急救援、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的规模化服务应用。构建从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系统建设、运营和检测认证等相关服务协调发展的集群化产业体系。应用电子产业。重点发展创新性强、附加值高的电力电子、大气和水质监测、电动

7、汽车充电桩、轨道车辆用空调机组、汽车电子、智能控制、测量仪器、仪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等优势产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扩大产业规模,提升行业地位。软件和其它产业。面向应用需求,重点发展工业控制软件、应用软件系统及软件服务外包;积极培育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业态,加强推进移动互联网、5G网络、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开发及其在制造业全产业链的深度嵌入。三、 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

8、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四、 企业权益分配及法律风险(一)股权设置及法律风险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但基本在最初设立公司时都会有一个各方洽谈出资份额的过程。往往考虑的是:公司由谁享有控制权?各方的收益比例如,何均衡?当股东之间发生争执时,能否有效决策?股权设置中可能出现平衡股权结构、股权过分集中和股权平均分散等畸形结构。平衡股权结构容易出现股东僵局或者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失衡问题,对股东和公司构成严重损害。股权过分集中会造成“一股独大”的情况,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不仅对公司股东的利益保护不利,

9、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利,而且对公司大股东本身也存在不利。在股权平均分散的股权设置结构中,由于缺乏具有相对控制力的股东,各小股东从公司的利益索取权有限,参与管理的热情不高,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通过职业经理人或管理层完成,缺失股东的有效监督,管理层道德风险问题会比较严重。另外,大量的小股东在股东会中相互制约,要想通过决议必须通过复杂的投票和相互的争吵。公司大量的精力和能量消耗在股东之间的博奔活动中,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股权设置中还可能出现特殊的股权设置,即夫妻股东的问题。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一定的任意性或者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

10、配。工商登记不能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等同于财产约定。因“夫妻公司”引发的法人资格否定的纠纷,主要体现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和夫妻离婚诉讼两种情况中。(二)隐名出资及法律风险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法律现象。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出资人,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资料记载的出资人是显名出资人。实际中隐名出资人既有公司的隐名股东,也有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1、隐名出资人基本法律风险实际中设立隐名股东一般出于两种原因:一种是非规避法律方面的原因,常见的

11、如实际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等;另一种是隐名股东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目的设立的隐名出资人,由于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关于企业权益的协议通常应当归于无效。因此所导致的出资人地位的纠纷必然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的违法行为影响企业的存续,则这种法律风险就更为严重了。在非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人设置中,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不得以工商登记不实对抗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然面临着交易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12、从设置隐名出资人本身而言,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双方对一些情况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2)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隐名出资人的明确规定,在理论上也存在一些争议,发生纠纷时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协议效力不被确认,事情的处理方式将与出资人最初设想的完全不同。(3)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风险。无论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如何约定,第三人都无从得知,因此只要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将陷入被动局面。2、与隐名出资人相关的法律问题与隐名出资人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3种情况:虚拟出资

13、人、空股股东和干股股东。(1)虚拟出资人。虚拟出资人,又称冒名股东,包括以实际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两种情形。虚拟出资人不同于隐名出资人,隐名出资人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虚拟出资人并非其本身意志表现,或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虚拟出资人多数是为了规避法律,其带来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一旦公司被认定不能成立,股东责任必然被加重。虚拟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属于违法风险,风险值明显高于隐名出资人的法律风险。(2)空股股东。空股股东是指虽经认购股权但在应当缴纳股权款项之时却仍未缴付出资的股东,亦可将此称为出资瑕疵股东。空股股东与隐名股东的主要区别如下。隐名股东一般实际履

14、行了出资义务;而空股股东是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将对应的资本缴付到位。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而空股股东实际享有与其出资相对应的股权。隐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显名,而空股股东一般不会因出资的迟延履行而当然丧失股东资格,但空股股东极有可能因为出资迟延履行而承担其他加重义务。我国法律有关于出资不到位或出资不实的责任规定,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空股股东不仅存在个人的法律风险,同样会对企业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法律风险在评估中也属于高风险范畴。(3)干股股东。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奖励或者赠与形成的,确切地说

15、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处理因干股股东引起的纠纷时应尊重并承认干股持有者的股东资格,同时应尽可能维护赠与干股股权时的协议。(三)公司僵局的法律风险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陷入瘫痪,这就叫作公司僵局。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激烈的争执,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任何一方都无法形

16、成法律或章程要求的表决多数,从而产生股东僵局和董事会僵局。除此之外,还可能出现监事会僵局与其他僵局。公司僵局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会构成严重损害,在法律风险中这种将引发公司存续危机的风险是绝对的高损害风险。当公司出现僵局时,因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因管理的瘫痪和混乱,公司的财产在持续地损耗和流失;因相互之间的争斗,股东和董事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无谓地耗费;眼看公司的衰败和破落,公司财产的损耗和流失,投资者却无所作为,无能为力。应当说评估重点不是公司僵局发生的损害结果、解决成本,更应当从发生公司僵局的概率和频率角度考虑确定其风险值。五、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企业设立过程中,除注册企业需要提交的各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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