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光船租赁合同_光伏合同_做船合同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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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有关光船租赁合同_光伏合同_做船合同样板 【.jht868. - 做船合同样板】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在租赁的时候一般会签订合同,租赁合同根据租赁物的不同可以分成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签订合同是非常不错的选择,签订租赁合同前一定要先看看合同的内容。常见的租赁合同模板有哪些呢?经过搜索和整理,我为大家呈现“有关光船租赁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光船租赁合同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arecon“a”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第8条) 6.

2、船旗国和登记国(第8条) 7.呼号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轮、冷藏船或客船) 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 10.建造时间/建造地点 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 12.船级(第8条)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2条)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条) 18.还船港(第3条) 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 22.租期 23.租金(第9条) 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 25.支付地点、

3、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选择适用第21条) 27.抵押(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 28.保险(水险和战争险)(按第11条(e)或按第12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 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支付对象(第24条) 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1条不同时才填列) 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 34.仲裁地点(第25条)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 36.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

4、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条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分部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东(出租人)_签字:租船人(承租人)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将在第15条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

5、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8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2.交船时间 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6条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 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19栏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情况的变化,船东要和租船人随时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7条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于何日备妥时应当尽快给租船人发

6、出通知,询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68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21条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无论本租船合同中有无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 5.检验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

7、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态。起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如需要进坞,进出坞费用亦包括在以上费用内。 6.检查 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检验或授权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以查明船舶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时进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坞,则船东有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如查明船舶处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状况时,则检查和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只有在查得船舶须经处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规定的状况时,

8、检查和检验费用才由租船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如有需要,租船人应不时将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务通知船东。 7.财产目录及消耗的油和供应品 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全套装备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品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目录。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水和未启封的供应品,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交付费用。 8.保养和营运 (a)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

9、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保养做法进行保养。另除了第12条(1)所规定者外,他们应使第12条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对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将租船从租船人处撤回,船东这样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议书,这样做也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jht868.精选阅读 有关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有关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1991年12月10日,吴海鸣与惠安县港海运社订立

10、一份船只租赁合同书,租用惠安县港海运社所属“港运机4号”船经营海上货物运输,租期一年,租金1000元/月;并约定自租船日起,船舶的维修及设备添置、船员配备、船舶的营运、责任事故造成的毁损,由吴海鸣负责,如发生沉没事故,由吴海鸣赔偿惠安县港海运社6万元;船舶保险、船舶证书由惠安县港海运社负责办理。福建省晋江县深沪沪江第一造船厂为吴海鸣签订该合同提供了担保。交船后,吴海鸣对船进行了维修,并自配船员投入营运,安全运行达4个多月之久。1992年5月23日,该船从广州元村装载椰子油、丙酮、纸巾驶往厦门途中,在汕头港外表角偏北约1海里处,因高压油泵故障抛锚,后又因风浪较大,船舱进水下沉,船货全损。经汕头港

11、监调查,“港运机4号”船该航次7名船员中仅船长周推赞持有有效适任证书,驾、机配员严重不足,而且装载不良。据此,港监认定该船不适航。在分析事故原因时,汕头港监指出,“港运机4号”船的不适航性是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船体质量欠佳,稍受风浪冲击,船体灰路即脱落漏水,恰又逢主机故障,抽水不力,致船舶下沉。汕头港监还对船员的违章、违法行为做了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理。吴海鸣对港监的处理表示没有异议。 事故发生后,惠安县港海运社与吴海鸣交涉船损事故赔偿未果,遂于1993年5月18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认为事故责任在于被告,请求吴海鸣、福建省晋江县深沪沪江第一造船厂赔偿因其责任造成的船舶损失6万元及

12、因本案发生的经济损失,并支付租金6000元。 吴海鸣辩称,惠安县港海运社出租的船舶不适航,船体质量欠佳,是沉船的直接原因,事故的全部责任由该社承担。还辩称,“港运机4号”船系其本人与张志明、侯怡勇、吴金锥、李俊典、陈俊哲、吴树雄、杨昆鹏等8人合伙租赁,责任须8人共担。 福建省晋江县深沪沪江第一造船厂辩称,为吴海鸣签约提供担保时并不清楚合同的内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判】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惠安县港海运社与吴海鸣间的上述船舶租赁关系属实,吴海鸣对“港运机4号”船需进行维修后才能营运的情况是清楚的。本案担保单位福建省晋江县深沪沪江第一造船厂早于1989年因未进行工商年检而不再具有合法经营

13、资格,所谓的担保系原该厂负责人侯怡勇非法使用其藏匿的原厂印章出具的一份假证,假证上还盖有侯怡勇个人的私章,为此法院依法通知侯怡勇本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对于被告吴海鸣提出的租船是由8个合伙人共租的主张,除张志明一人承认自己是合伙租船人外,其余6人的合伙人身份无法得到证实,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 厦门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吴海鸣、张志明所签订的租船合同系一份光船租赁合同,依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交船、提供船舶文件、办理船舶保险等合同规定的义务。而被告吴海鸣、张志明却未尽船舶维修、保养责任,不认真配备船员,不合理装载,造成以不适航船舶违章营运的局面,最终酿成沉船事故,故对原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主

14、要的民事责任。被告张志明系被告吴海鸣的合伙租船人,故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侯怡勇以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具有欺诈的故意,系无效民事行为,其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的反驳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厦门海事法院于1993年12月18日判决: 一、被告吴海鸣、张志明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福建省惠安县港海运社船舶损失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存款利率支付自1992年5月27日起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侯怡勇赔偿原告差旅费损失3287.68元。 三、以上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光船租赁合同争议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将其所属“高华”轮光租给被申请人,租期为2+2年,由被申请人选择。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与申请人签订“高华”轮续租补充协议,约定将该轮自2022年10月4日1340时续租至2022年10月4日1340时。 申请人诉称,2022年9月,申请人将其所属“高华”轮光租给被申请人。2022年9月,双方当事人又就该轮达成续租2年的续租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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