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信息等级保护-信息系统信息审核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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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的长效、稳定、健康的发展,促进网站与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网站的整体结构由网络部规划,任何部门、任何人需修改网站的结构均应提出书面的请示,经相关领导批示后方能改动。 第三条 网站由专人进行维护管理,管理者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信息必须由主管部门的领导批准后方可上传发布,保证网站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并对其管理的栏目所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第四条 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人工检查,不得有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第五条 建立长效的考核机制,重要信息可随时上传,确保网站信息常换常新。 第六条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公司和个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存档。 第七条 一旦在本站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 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报告。第八条 网站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检查链接网站、个人注册的信息内容与发布内容,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应及时取消其链接域删除发布信息。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信息化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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