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我国监护制度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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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总则对我国监护制度的讨论 摘 要:近几年,随着法制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各项法制制度都在全面完善,传统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现行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整合,但是,却存在混淆亲权和监护权的问题,对于成年监护制度的情况以及监护监督机制并没有明确的描述,基于此,要在民法总则中对具体问题进行优化总结和完善。本文对民法总则中制度理论问题进行了集中分析,并着重阐释了监护制度的完善内容,旨在为研究部门提供更加有价值的建议。Key: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监护监督在2015年召开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座谈会”中,对民法总则的框架结构以及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且启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2、民法总则立法工作要求,不仅仅是为了完善监护制度,也是在借鉴相关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现有问题开展更加多元化的管控。一、民法总则中对于监护制度理论问题的讨论为了进一步对监护制度展开全面分析和综合性讨论,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且确保管理效果符合标准。在民法总则中主要针对监护制度的主体地位、成年监护的升级机制以及成年监护理论立法优化项目进行统筹分析1。第一,监护制度的主体地位。仔细分析各个国家以及地区的监护制度管理,对其民法地位都有明确的描述。在对监护制度进行系统化分析的过程中,无论是身份法还是主体法,都存在优势和劣势。若是将监护制度设定为身份法,则监护人主要是被监护者的亲属,亲属之外的其他人很少

3、能成为监护人。然而,在监护制度中,亲属法内容并不完整,更多细节都是围绕主体制度进行规则性的管理和性质界定。与此同时,监护项目在亲属法中被定义为身份性质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型。相对的,若是将监护制度作为主体法进行分析,按照民法总则中的具体规定,民众作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得以全面补充,符合逻辑效果2。需要注意的是,监护制度要贴合亲属之间的关系,利用民法共用规则,保证管理效果和管控措施的全面优化。要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民法总则,要对监护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和在集中整合。第二,要摒弃英美法系对未成年人设置监护权的做法,并且积极践行系统化的处理机制和控制措施。首先,既然应用的是大陆法系,就要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积极践

4、行系统化的处理机制,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对监护制度也要落实成文法传统。为了践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要对具体操作机制和管理系统展开深度分析和整合。若是独立适用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就要对监护制度进行完善和系统化管理,并且要坚持法律法系的公正力和完整性,对实际工作开展提供保证,也要优化经验管理和实践管理的统筹性价值。其次,要强化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工作,由于该工作是属于亲属法,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的不仅仅是权利也是义务,因此,亲属法是维护家庭共同生活秩序的根本,相较于监护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也就是说,只有丧失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才会直接活动监护的必要。在民法总则项目中,要着重处理监护权和亲权,对民

5、法一般性规则以及亲属法的具体规则进行综合性分析和整合,尤其对监护权以及亲权项目展开综合性管理。最后,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具体问题,只有落实我国的监护机制和管理制度,才能摒弃现行的加护代替亲权得到做法,从而践行更加完整且规范化的“亲权+监护”的立法应用模式3。第三,要完善成年监护,一方面,要改变成年保护体系中,成年监护之保护精神病人的做法,要对一切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监护制度的落实。另一方面,也要强化监护监督机制,在规定监督机构的基础上,要准许成年人借助协议对确定的监护人进行全面监护和管理,有效纠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行为4。二、民法总则中对于监护制度的完善内容第一,要建立亲权

6、+监护+照管的广义监护制度,从大监护到狭义监护运行多方面的管理和控制。在民法总则中对其进行了全面分析,一方面,改变传统将父母视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对亲权概念予以重视和关注,将成年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改为亲权人照护,并且全面规划亲权的内容落实情况。另一方面,要规定狭义的监护制度,在法律规定中,将未成年人在父母去世后或者是父母丧失亲权后的照管工作落到监护人手中5。第二,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在民法通则中,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视为被监护人,完善监护监督制度。成年人要依照自身的医院选定监护监督人,并且签订监督监护合同,履行监护职责,若是监护行为存在缺失,侵害了被监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就要对其

7、进行集中的纠正,甚至可以向法院起诉,责令监护人对监护行为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性处理。除此之外,要完善监护监督机构,可以是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等监督机构,对监护行为进行集中的控制和监督。或者是该区域行政监护监督机构,行使行政监督权力的同時,确保监护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第三,要有效规定监护人的资格以及职责,并且民法总则中对监护人的资格也进行了集中分析,履行民事义务和法律行为,确保监护监督工作的全面升级,满足机构的监督约束要求。三、结束语总而言之,在监护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从根本上提高监护管理项目的制度完善性,结合实际情况落实系统化制度约束,为完善监护制度奠定坚实基础。Reference:1

8、李国强.论行为能力制度和新型成年监护制度的协调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安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3):131-140.2朱垭梁.民法总则(草案)第17-22条评析监护与信托的功能耦合与制度融合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0(06):117-123.3朱雨薇.民法总则草案有关成年监护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基于现代成年监护新理念J.法制博览,2017,18(02):151-152.4段东升.民法总则编纂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重塑J.知与行,2017,14(01):58-62.5孙遥.女性主义转向: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应有之义兼评民法总则(草案)相关规定J.北京社会科学,2016,14(11):66-76.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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