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申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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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员申诉范文篇1:怎么申诉怎么申诉一、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觉确有错误,认为须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探讨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觉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

2、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三、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恳求有什么限制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恳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恳求。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恳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四、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3、一零一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五、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七、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什么材料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看法;不提交书面看法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八、再审的审查期限是多长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4、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别状况须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九、再审仍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篇2:申诉答辩状申诉答辩状答辩人 :地址:被答辩人 :地址:关于申请人曾某与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曾某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邹某对本案发表申诉答辩看法如下:一、申请人曾某与邹某与20xx年10月20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

5、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申请人曾某与邹某签订购房合同书后,房屋买卖价格随着时间和市场物价等因素不断上涨,出于利益驱动,申请人曾某违反诚恳信用原则,制造邹某违约缴交房款假象,以达到其个人不行告人之目的。在法治社会的今日,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零一三十条、第一百零一零一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爱护邹某的合法利益,同时亦未损害申请人曾某的权益。二、某县人民法院(20)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晰,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合法恰当。因此,申请人曾某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零一七十九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恳求

6、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零一八十一条之规定,驳回曾某再审申请。综上所述,申请人曾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再审,缺乏新的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应裁定驳回申请。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邹某_年_月_日篇3:申诉书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xx,男,生于1973年1月8日,汉族,xx省岳阳市人,岳阳市xx建公司下岗职工,住xx建家属区,电话: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岳阳市xx(集团)总公司(下称xx公司),居处地岳阳市巴陵东路八字门村法定代表人:彭xx,该公司总经理,电话: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7、):章xx,男,1954年2月25日诞生,汉族,湖北洪湖人,住岳阳市新华书店家属区,电话:二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岳阳市xx渔场,依据地岳阳市xx,机构代码为7073xx-6法定代表人:赵xx,该渔场场长。案由:申诉人李xx不服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4月16日作出(20xx)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恳求事项:1、恳求撤销xx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恳求改判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担当全部责任,连带赔偿申诉人李xx因伤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含后续治疗费120万元)2164232.44元。事实与理由:一、

8、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担当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二审、再审改判按份责任适用法律不当(一)被申诉人xx公司与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的事实。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岳阳市xx月牙湾沙滩的运用权属被申诉人xx公司。被申诉人xx公司在修建xx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同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沙子和卵石。3月17日,被申诉人xx公司与被申诉人章xx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诉人xx公司将其拥有xx月牙湾度假村的鱼塘、人工沙滩以及配套的房屋设施交被申诉人章xx经营管理,租用期限五年(194月1日至4月1日),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xx享有自主权、经

9、营权,自负盈亏。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xx根据被申诉人xx公司的要求所投资的固定资产、绿化、营业点房屋、竹楼及配套设施,在合同期满后作价交付给被申诉人xx公司。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章xx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经营范围为饮食、钓鱼服务,取字号为岳阳xx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被申诉人章xx所租赁经营的场地因征收须要拆迁,因拆迁补偿款不能到位,被申诉人章xx在合同期满后仍旧接着在租赁的场地内从事经营但没有向被申诉人xx公司缴纳租金。而被申诉人xx公司对于被申诉人章xx接着在租赁场地内从事经营活动不持反对看法,也未要求被申诉人章xx接着交纳租金。被申诉人章xx在租赁经营的过程中,允许旁边村民在其场

10、地内出租泳衣、轮胎等游泳配套项目,并支配游泳者利用其设施更换衣服。能证明其经营游泳项目的干脆证据是,被申诉人在通往游泳场地的路上,设置了门卫,对游泳者收取每人两元的门票。7月24日下午4时许,原告李xx和挚友吃过午饭后,一行6人(其中有一小孩)前往岳阳xx月牙湾沙滩游泳,到达xx月牙湾沙滩门口后,原告李xx一人先入场,门票由随后的挚友一起购买。当天购买的门票上印有“xx月牙湾度假村”字样,而不是被申诉人章xx自己注册的“岳阳xx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的字样,可见是被申诉人章xx以被申诉人xx公司的名义经营游泳项目。经查,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均没有从事游泳项目经营的资质,被申诉人章xx的

11、经营范围也不包含游泳项目。被申诉人不是一审判决中所言“其经营场地内存在的为游泳者供应服务的相关设施未刚好予以清理”,而是利用这些设施非法经营游泳项目谋取暴利。由于没有经营资质,不懂游泳项目是高危急项目,被申诉人章xx在其经营的游泳场地内没有设立相关的警示标记和水位标记,未配备必要的有资质的游泳场所服务人员。被申诉人xx公司发包前在修建xx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大量沙子卵石,这些设施为日后承包人经营游泳项目带来了严峻的平安隐患。被申诉人xx公司在被申诉人以“xx”的名义出售门票经营游泳项目不予制止,对其本身制造的平安隐患麻木不仁,最终酿成

12、了本案的重大平安事故。(二)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托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旧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被申诉人xx公司知道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游泳项目,知道被申诉人章xx以“xx”的名义向游泳者非法出售门票不表示反对,依法应由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负连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3、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担当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申诉人xx公司将其经营场地出租或者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即被申诉人章xx,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游泳项目,并导致发生平安事故,给申诉人李xx造成巨大的人身损害,申诉人xx公司依法也应当担当连带责任。(三)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有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有意、

14、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干脆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零一三十条规定担当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有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据过失大小或者缘由力比例各自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起草者认为,无论干脆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至少有一方的行为是作为的行为。而本案中,无论是被申诉人xx公司还是被申诉人章xx,对于申诉人李xx的损害都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不能适用干脆结合与间接结合的法律规定。二审、再审适用间接结合改判按份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二、一、二审及再审均判决申诉人李xx

15、担当60%的责任,判决被申诉人章xx和“xx”公司担当40%的责任,主次责任的划分明显不当。(一)申诉人李xx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不应担当主要责任。当申诉人李xx登上水泥围堤,青蓝色的湖水与堤岸齐平,咫尺间又停岸着一艘大船,水似很深的样子,湖中上百号人在游泳,又不见任何警示标记和水位标记,也无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示,申诉人李xx有理由信任水泥围堤是经营者支配的入水处之一,也有理由信任从这里跳入水中游泳是平安的。每个游泳者在选择入水方式时只可能是一闪的念头,即时依据阅历和周边环境作出一个简洁的推断,假如被申诉人xx公司不建立一个水泥平台,申诉人李xx不行能选择站在这个平台上往下跳,假如申诉人望见在平台处设有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或者该游泳场有工作人员制止申诉人李xx从水泥平台走,申诉人凭条件反射就会作出另外的选择。本案中在没有上述条件的状况下申诉人李xx选择水泥平台往下跳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申诉人李xx只存在一般过失。2、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对申诉人李xx负有法定的平安保障义务,应负主要责任。申诉人李xx通过门卫购票进入该游泳场,成为该经营场所的合法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供应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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