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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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矿山平安法?煤矿平安规程?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围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围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

2、、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以下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z.-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以下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平安防护措施。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平安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

3、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平安设施和平安生产系统,配备平安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到达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

4、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 z.-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十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当。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 6个月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承受委托之日起 4个月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

5、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第十一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展,瓦斯动力现象特征根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 30m3或者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2倍以上的,应当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该煤层为突出煤层。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巩固性系数 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展鉴定。. z.-当全部指标均符合

6、表 1所列条件,或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则,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 f0.3、P0.74MPa,或者 0.3f0.5、P1.0MPa,或者 0.5f0.8、P1.50MPa,或者 P2.0MPa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表 1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判定指标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P/MPa煤的巩固性系数 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及围0.740.5、10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围。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

7、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但假设是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展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 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展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第十二条突出煤层的认定按以下要求进展:一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二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第十三条非突出煤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

8、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z.-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煤层瓦斯压力到达或者超过 0.74MPa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第十四条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展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预兆、分析瓦斯涌出变化情况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进及采煤工作面分别采用本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方法测定突出危险性指标,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进 100m地质构造带 50m应当进展不少于 2次的测定:一P0.74MPa的;二当 P0.50MPa时,f0.5或者煤层埋深大于 500m的。当突出危险

9、性指标到达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 100m围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当再次进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第二节矿井建立和开采根本要求第十五条地质勘查阶段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根底资料。根底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构造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巩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z.-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

10、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矿井的瓦斯情况。第十六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井田围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m及以上的煤层,根据地质勘查资料和邻近生产矿井资料等进展建井前突出危险性评估,并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假设地质勘查时期测定的煤层瓦斯含量等参数与邻近生产矿井的参数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当对矿井首采区进展专项瓦斯补充勘查,查明首采区瓦斯地质情况。建井前评估结论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按突出矿井设计。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建立工程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评估有突出危险且瓦斯

11、含量大于等于 12m3/t的煤层进展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当到达 30%以上。煤矿防突工作根本流程见附录 A。第十七条按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突出煤层鉴定完成前必须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所有平均厚度0.3m以上的煤层在首次揭煤时,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 z.-第十八条根据建井前评估结果进展的突出矿井设计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

12、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容。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突出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展实际考察确定。第十九条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展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鉴定工作应当在巷道揭穿煤层前开场。所有需要进展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建井期间应当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并在矿井建立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突出鉴定工作。第二十条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0.9Mt/a,且不得高于 5.0Mt

13、/a。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800m,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1200m。第二十一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设计前,应当根据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参照本细则第五十八条方法,对新水平或者新采区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展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水平和新采区设计以及揭煤作业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 z.-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展设计。突出矿井的设计应当根据对各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区域评估结果等,确定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区域防突措施的方式和

14、主要参数等。非突出煤层区域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开拓期间的所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二十二条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巷道布置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进回风巷等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中。采区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二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三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其他有效卸压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开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方案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域进展。第二十四条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采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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