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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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篇1:修改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的确定近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的确定,下面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的确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的确定已于20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部长 杨传堂年4月19日篇2:修改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的确定交通运输部确定对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恳信用,公允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和修理质量主体责任。”二、在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款:“激励机动车修理企业优

2、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修理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养。”三、将第八条修改为:“获得一类、二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修理救援、专项修理和修理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三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修理、车身修理、电气系统修理、自动变速器修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空调修理、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修理工作。详细有关经营项目

3、根据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修理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识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业务,并驾驭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识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检测作业规范,驾驭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识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

4、、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应当熟识所从事工种的修理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从事三类修理业务的,根据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修理、车身修理、电气系统修理、自动变速器修理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修理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

5、验人员应当熟识各类摩托车修理检测作业规范,驾驭摩托车修理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识摩托车修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2.根据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应当熟识所从事工种的修理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有关修理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运用权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技术人

6、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四)修理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根据汽车、其他机动车、危急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修理经营,分别供应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七、将其次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变更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有效期限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本章规定许可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将其次十条其次款修改为:“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八、将第三

7、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九、删除第三十三条其次款、第三款。十、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修理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监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管理,促进从业人员诚信、规范从业修理。”条款依次作相应调整。本确定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篇3:修改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全文交通运输部确定对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7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其次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修理经营者进行修理。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

8、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修理经营者。”二、将第十六条其次款修改为:“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手续。”三、将其次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修理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修理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四、将其次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运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修理结算清单。修理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修理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五、将第三十一条其次

9、款修改为:“机动车修理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选购、运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托修方、修理经营者可以运用同质配件修理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修理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修理档案应当包括:修理合同(托修单)、修理项目、修理人员及修理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修理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机动车修理经营

10、者应当根据规定照实填报、刚好上传承修机动车的修理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供应机动车修理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修理档案。”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修理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纳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修理质量进行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托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修理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修理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八、第四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其次款。内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修理经营者所取得修理经营许可的监管

11、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依法刚好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九、将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修理档案,或者未刚好上传修理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十、将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中“交通部”改为“交通运输部”,将条文中全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本确定自208月8日起施行。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依据本确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篇4:修改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全文(206月24日交通部发布 依据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的确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12、为规范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修理市场秩序,爱护机动车修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平安,爱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机动车修理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复原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运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修理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三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恳信用,公允竞争,优质服务。第四条 机动车修理管理,应当公允、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修理市场。托修方有权自

13、主选择修理经营者进行修理。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修理经营者。激励机动车修理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激励推广应用机动车修理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修理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修理行业整体素养,满意社会须要。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修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修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详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修理管理工作。其次章 经营许可第七条 机动车修理

14、经营依据修理车型种类、服务实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依据修理对象分为汽车修理经营业务、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经营业务、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四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和服务实力分为一类修理经营业务、二类修理经营业务和三类修理经营业务。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和服务实力分为一类修理经营业务和二类修理经营业务。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修理救援、专项修理和修理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

15、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修理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修理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修理、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第十条 获得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修理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修理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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