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相关海事法律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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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浪骑游艇会理论培训课件公司标志和地址公司标志和地址屈成强屈成强1第二章 游艇相关海事法律法规第一节游艇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一、游艇安全管理规定1、概述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服务经济建设,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7 号)。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对外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游艇定义、主管机关:适用范围:适用

2、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2游艇定义:游艇定义:主管机关:附上海事局标志和船级社标志主管机关:附上海事局标志和船级社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2)检验与登记(申请附加检验的情况):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此处所称的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是指中国船级社(CCS)颁布的游艇建造规范,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

3、局颁布的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当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游艇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的情形:( l )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3( 2 )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3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4 )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5 )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3)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4)航行、停泊:(1)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2)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

4、录。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征书。(3)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 个月的定期签证。(4)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4(5)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

5、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6)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7)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8)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5(9)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10)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11)游艇不

6、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5)安全保障6)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7)法律责任6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1、概述、概述2、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等级和所操作游艇的推进装置类型)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等级和所操作游艇的推进装置类型类别:类别:分为海

7、上游艇操作人员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等级:等级:分为一等游船和二等游艇。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游艇的长度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所有长度的海上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20米及以下长度的海上游艇。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是否封闭水域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内河任何适航水域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内河封闭水域的游艇。推进动力装置类型推进动力装置类型: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72)游艇驾驶证的基本内容(1)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书编号、照片;?(2)发证机关签注内容:签发日期、截止日期、适用范围、签发机关及其印章。

8、游艇驾驶证证书按规则进行编号;(3)游艇驾驶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3)申请游艇驾驶证的条件(1)身体条件:两眼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无色盲、色弱;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口头表达无障碍;四肢无运动功能性障碍。(2)年龄。不小于18周岁;65周岁以上持证人,游艇驾驶证截止日期不超过70周岁生日。持证人超过70周岁,如仍需操作8游艇,应在游艇驾驶证截止日期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构提交合格的身体条件证明,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游艇驾驶证。?(3)完成规定的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举行的考试。4)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1)参加规定的培训;(2)考试:理论考试:总分为100分

9、,60分及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均合格后视为考试合格。(3)补考: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评估不合格者,海事管理机构允许其在3个月内补考一次;(4)补考不合格: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5)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5)申请游艇驾驶证者需要提交的材料:(1)游艇驾驶证申请表;9(2)身份证明;(3)身体条件证明;(4)两张近期5厘米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或电子照片;(5)培训证明;(6) 有效的海船或内河船舶船长、操作人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如适用);(7) 境外海事主管当局颁发的有效游艇驾驶证(如适用)。6)持有其他船员适任证书人员申请游艇驾驶证(1)持有

10、有效海船或内河船舶船长、驾驶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通过规定的实际操作培训和评估后,可申请相应适用范围的游艇驾驶证。(2)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证:申请换发游艇驾驶证,除须提交第十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及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驾10驶证外,还应通过规定的与申请适用范围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和评估后,方可向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申请换发与原适用范围相应的游艇驾驶证。7)游艇驾驶证的到期换证及补办(1)到期换证: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前6个月内,持证人可向其档案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2)游艇驾驶证失效:通过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方可申请游艇驾驶证再有效

11、。(3)游艇驾驶证如有污损或遗失:持证人可向其适任证书档案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游艇驾驶证申请表和身份证明,申请污损或遗失补办。(4)申请变更游艇驾驶证适用范围:完成规定的对应的补差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与评估。11三、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海法规2008423号)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海上与内河航行的艇长20M以下的机动游艇,但不包括帆艇、充气式游艇及体育运动艇。对艇长20M及以上的游艇可参照本局相应法规的有关规定,如乘员超过12人,应满足本局对客船的法定检验要求。2、主要内容分为五章,主要阐述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游艇的设计类别,检验发证及游艇型式检验。第二章至第五章阐述了游艇的舱室布置,

12、乘员定额,脱险措施,消防,载重线,稳性与吨位,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的技术检验要求。12第二节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有关规定及水上安全管理法规概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1、概述:主管机关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3、主要内容分为五章,主要阐述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游艇的设计类别,检验发证及游艇型式检验。第二章至第五章阐述了游艇的舱室布置,乘员定额,脱险措施,消防,载重线,稳性与吨位,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的技术检验要求。131)船舶报告船

13、舶报告:包括VTS区域内发生事故时的报告、一般港区内发生事故24小时内报告,港区外发生事故抵港后48小时内报告。2)船舶交通管理:3)船舶交通服务:应船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不免除船长及船舶的安全航行责任。4)法律责任二、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一)概述一)概述船舶签证: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二) 07 船舶签证规则 的主要内容1、 07 船舶签证规则的适用范围及主管机关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出我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我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14船、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

14、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船舶签证。对于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当直接驶往国外港口或直接由国外港口驶来时不需要办理进出港签证。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船舶签证管理工作。2、船舶签证的主要内容(1)应当签证的情况:(游艇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进港签证,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出港签证,抵达前向海事报告了的,可合并办理进、出港签证。) 由港内驶出港外; 由港外驶人港内; 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人港内泊位; 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15 驶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

15、海上作业平台;(2)办理签证的方式: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3)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出港签证办妥后48 小时内未能出港。(3)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 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4)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上下旅客;16 装卸货

16、物。3、特别规定(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2)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安全诚信船舶; 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在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17(3)定期签证的有效期: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 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三、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管理检查办法三、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管理检查办法1、进出口岸的主管机关、进出口岸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机关(以下简称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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