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医院医院扩建项目环评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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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烟台市中医医院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203-370602-04-01-788374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路23号,原烟台护校地块地理坐标(北纬37度34分5.171秒,东经120度21分14.067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Q8412中医医院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四十九、卫生108、医院建设性质口新建(迁建)口改建0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 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芝罘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2203-370602-04-01

2、-788374总投资(万元)79500环保投资(万元)300环保投资占比(%)0.38施工工期24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口是:用地(用海) 面积(m2)25875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 他符 合性 分析1、项目与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 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中第三十七项“卫生健康”中第5条“医疗卫生服务设 施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综上,拟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用地性质和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项目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路23号,原烟台护校地块。根 据其土地证鲁(202

3、2)烟台市芝不动产权第0010828号,项目用地属于科 教用地。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芝罘规划管理办公室2022年4月27日 出具的关于烟台市中医医院扩建规划情况的说明,该地块用地性质为 医疗卫生用地,因此本项目符合烟台市芝罘区的规划要求。3、与环保政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符合性依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17号):全市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 般管控3类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分类管控。陆域环境管控单元中优先保护 单元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 河湖岸线、海岸线管理要求;重点管控单元重点推进产业布

4、局优化、转型 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治理、污染物排放控制 和环境风险防控;一般管控单元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合理 控制开发强度。本项目位于烟台市重点管控单元范围内,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1 7号)附件3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开发建设活 动和限制开发建设活动及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类别。根据关于印发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烟 政发202110号)附件: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位于:幸福街道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代码:ZH37060220

5、009。表1-1与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管控 目标要求符合性ZH37060220009 芝 罘街道重 点管控单 元空间 布局 约束1.现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 展节能减排,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应依 法依规关停或依法依规开展搬迁入园,逐步 实现区域工业废气减排。本项目为医 院建设项 目,不属于 工业企业污染 物排 放管 控1.提升高耗水、高污染行业清洁化发展水平, 对于超标的水环境控制单元,新建、改建、 扩建涉水项目重点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采 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河道生 态基流,确保水体和重点

6、支流水环境质量明 显改善。本项目废水 经处理达标 后排入市政 污水管网,总量包含在 污水处理厂 的总量指标 内2.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 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 的物质。本项目无焚 烧环境 风险 防控1.对于环境风险较大的水环境控制单元,按照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大环境监 管力度,着力降低资源能源产业开发的环境 风险。本项目不属 于环境风险 较大的水环 境控制单元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执行烟台市市 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环境风险防控联防联控 要求。本项目不属 于土壤污染 重点监管单 位资源 开发 效率 要求1.地下水超采区根据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 合

7、整治实施方案烟台市地下水超采区综 合整治实施方案烟台市芝罘区地下水超 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综合整治。本项目不开 采地下水2.禁燃区执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 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要求。本项目无锅 炉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相关控制要求本项目与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位置关系图见附图5。(2)项目与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的符合性分析表1-3项目与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的符合性分析政策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新上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禁止采用公布的 淘汰工艺和落后设备,不得引进耗能高、污染大、 生产粗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

8、项目。各级立项部门根据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符合在为企业办理手续时,要认真对照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年本)(如有更新,以更新后文 件为准),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 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 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市 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项目,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要求,积极引导产业园区外“散乱污整治搬迁改造 企业进入产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并鼓励租赁标准 厂房。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空间 优化的原则,高标准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主导 产业、布局

9、和产业发展方向,引导企业规范化、规 模化、集约化发展。本项目符合国土 空间规划、产业 发展规划符合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 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 聚区。各市要本着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考虑 项目周边环境、资金投入、推进速度等关键要素, 合理选址,科学布局,切实做到符合用地政策,确 保规划建设的项目有利于长远发展。本项目不属于工业项目符合新上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审批“三挂钩机制和 “五个不批”要求,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要求。强化替代约束,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 必须落实区域污染物排放替代,确保增产减污;涉 及煤炭消耗的,必须落实煤炭消费

10、减量替代,否则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审批通过。本项目已申请总 量,落实了区域 污染物排放替代符合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密 切配合,强化对项目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能 耗、用地标准、环境等的论证,对不符合要求的, 一律不得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本项目符合环境 方面的产业政策符合综上,本项目符合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 项目的通知。(3)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表1-4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一览表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

11、根据经 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本省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 物排放控制要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 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应当列明鼓励、限制 和禁止的产业项目。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定期制定、调整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年本)(2021年 修订),项目,本项目属于 鼓励类项目3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实施。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 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 电价。第十五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 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

12、硫、炼 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 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 目。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不属于所列行业及其 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 目。符合第十六条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的需要,确 定削减和控制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 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 现有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排污单 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已取得总量

13、指标。符合第十七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 可管理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 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 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 事项进行调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 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本项目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 管理,本项目建成之前,企 业应对排污许可进行变更。符合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 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

14、相邻地区同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 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 理。本项目正在依法开展环境影 响评价符合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 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一)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 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控制目标的;(二)未完成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 备和产品任务的;(三)生态破坏严重,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或者 生态恢复任务的;(四)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五)产业园区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

15、他情形。项目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 街道,不存在上述行为符合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且涉及民生的重大基础 设施项目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 限制。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 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 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 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 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六)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七)其他造成或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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