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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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_工作规定教职工_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_规定(_第32号令)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教职工_(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1

2、第四条教代会应当高举_,以、和,全面_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第六条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教代会职权第七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3(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三章教代会代表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第九条教代会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

4、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3第十条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一线专任教师(不含中层正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可以由全体教职工大会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也可以年级组(或教研组、工会小组)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

5、代表人选,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代表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按选举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组,民主选举组长。组长实行常任制。第十二条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发给代表证。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到期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47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罢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的同意。第十四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

6、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5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

7、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_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_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第四章教代会组织制度第十七条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代会制

8、度。其中200人以下的学校,代表比例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0%以上;200人以上的学校,代表比例不低于40%;400人以上的乡镇学校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30%。4780人以下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组织制度、工作程序与教代会制度相同。第十八条教代会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应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经筹备会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

9、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九条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履行审议通过权和审议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7第二十条教职工_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凡属审议建议类的文件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一周前发给代表;属审议通过类的文件应当事先发给代表。第二十一条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

10、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人选,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通过。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乡镇建立教育工会的,应建立乡镇学校教代会,乡镇所属中小学分别建立二级教代会。集团化办学的单位,可按不同性质的组成单位分别建立教代会。第五章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47第二十四条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

11、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第二十五条学校行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安排,为学校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环境。第二十六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做好下列工作:(一)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程、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二)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12、。传达_大会精神,组织代表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9(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政汇报、沟通;(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二十七条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学校工会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第二十八条学校召开教代会要建立健全向上级工会预报告制度。学校教代会建设要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第六章教代会提案工作第二十九条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第三十条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

13、始时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提案一般应由2人(含2人)以上提出,也可以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47第三十一条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整理、审核、受理工作。受理条件: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对没有受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原因。第三十二条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

14、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提案工作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做出专题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中小学教代会实施办法。学校应当根据规定以及实施办法,制定学校教代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_XX省委教育工委、XX省教育厅、XX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11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_年月日起施行,20_年月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委、省教育工会联合下发的XX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第二篇:中小学校教职工_工作规定_XX省委教育工委XX省教育厅XX省教育工会关于印发XX省中小学校教职工_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县(

15、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会:XX省中小学校教职工_工作规定已经省教育厅与省教育工会第十次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_执行。_XX省委教育工委XX省教育厅XX省教育工会20_年5月23日XX省中小学校教职工_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47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_规定(_第32号令)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教职工_(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第四条教代会应当高举_,以、和,全面_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13第五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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