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职责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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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职责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职责(一)_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日常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二)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等工作。(三)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和汇总报告等工作,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四)负责实施所辖区域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

2、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1(五)负责实施与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卫生、检疫注册有关的宣贯、受理、考核及日常监管,负责实施与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相关的日常监管,负责实施与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相关的宣贯、受理、考核及日常监管,负责实施产品和体系认证工作。(六)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七)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

3、处理等工作。(八)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的有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等,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议的具体实施工作。(九)负责签发所辖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十)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十一)承担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3第二篇。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职责1._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

4、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日常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2.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出人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等工作。3.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出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和汇总报告等工作,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4.负责实施所辖区域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5、5.负责实施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卫生、检疫注册有关的宣传、受理、考核及曰常监管,负责实施与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相关的日常监管,负责实施与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相关的宣传、受理、考核及日常监管,负责实施产品和体系认证工作。36.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7.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出人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人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等工作。8.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的有

6、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等,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议的具体实施工作。9.负责签发所辖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10.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11.承担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12.负责所辖区域出人境检验检疫科技、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省局下达的各项科研制标任务。4713.负责本局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外事、财务、基建、物资管

7、理、纪检监察、审计、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_工作。14.负责下属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15.承办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篇: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_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仪器设备科学管理,保障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及科研正常进行,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_检验检疫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指用于_检验检疫局各处室、分支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检验、检疫、科研等方面的仪器设备。5第

8、三条_检验检疫局仪器设备管理的原则是。统筹管理,科学配置,资源共享,提高绩效。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单台购置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规划、计划、购置、验收、计量、使用、维护、维修、报废及运行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检验检疫系统的仪器设备由_检验检疫局实施统一管理,_检验检疫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检验检疫系统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第六条设备管理部门职责一、_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二、制定_检验检疫局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负责提出_检验检疫局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会同_检验检疫局财务部门安排仪器设备购置资金的使用,并上报国家质检总

9、局科技司;47四、完成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各项设备管理工作任务,定期向总局汇报设备管理工作情况;五、制定和更新_检验检疫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负责对_检验检疫局仪器设备的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分支机构的设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六、负责对各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及技术交流工作;七、负责会同财务部门编制检验检疫系统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登记、计量、使用、维修、调拨、报废和安全等方面工作的管理工作;八、负责对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运行工作进行监督、核查,确保登记数据及时、规范、准确;对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状况和使用率督促检查;协调和组织检

10、验检疫系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工作。7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应有1名分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变更、报废的管理和上报工作;二、负责提出本单位、本部门的年度购置计划和临时购置需求;并负责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三、负责建立本单位、本部门仪器设备的资产台帐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档案资料管理;四、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工作;五、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仪器设备的计量工作;六、配合科技处对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和安装;47七、负责上报本单位、本部门仪器设备运行状况和设备事

11、故;八、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仪器设备录入、登记和及时填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状况和使用率管理工作;九、负责落实科技处布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的相关工作。第三章仪器设备年度计划第八条科技处、财务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年度计划要求、检验检疫系统工作重点以及业务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配置的建议,组织仪器设备需求论证工作,建立专家论证机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报_检验检疫局党组同意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第九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包括预算“一上”、预算“二上”)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后,如遇突发事件确需对少数重要仪器设备进行调整

12、的,由科技处提出意见,财务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抄报科技工作主管部门。9第十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一经批准,各单位、各部门须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内容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因故确需变更的,提出书面申请,由科技处组织检验检疫系统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局党组同意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财务主管部门,经国家质检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同意批复后,方可变更执行。第四章仪器设备购置和验收第十一条_检验检疫局仪器设备的采购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采购有关规定进行,由财务处组织好采购招标工作,科技处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采购相关工作。第十二条仪器设备_后,科技处应及时组织并通知使用单位和有关方面

13、,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验收。检验应按合同条款和开箱检验的具体规定进行。开箱检验完毕后,根据合同条款和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安装调试。第十三条开箱检验和安装调试中如发现有数量和质量问题时,不得验收。科技处应及时同组织采购部门和供货方交涉,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凡因人为原因贻误索赔造成损失者,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47第十四条验收完毕后,验收人员应据实填写设备验收调试报告;并连同说明书(进口设备有关章节应附中文译稿)、装箱单、随机所带设备零配件和技术资料等经验收人员登记后交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归档。第五章仪器设备登记和使用第十五条科技处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编号,实施条形码标签管理,并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在

14、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登记;各单位、各部门分管仪器设备的责任人应及时准确地登记仪器设备使用变更情况。第十六条科技处于每年12月份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的资产使用台帐和仪器设备资产进行清点;各单位、各部门应在此之前适时组织进行自查;科技处据此结果与财务处、国资管理部门核对仪器设备,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十七条大型仪器设备投入正常使用前,科技处可根据需要组织供货方对使用部门的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使用人员应熟悉技术文件,并根据工作需要,编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11第十八条对于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或经使用部门认定为重要的仪器设备,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按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取得操作资格,方可上机操作;第十

15、九条各单位、各部门的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保管,并应建立仪器设备日常使用记录,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按设置的内容认真填写,保持日常使用记录的完整性。第二十条大型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未经科技处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安装形式和位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或_的,应报科技处和分管领导同意。仪器设备在单位之间调配,应报科技处、财务处、国资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间应根据检验检疫业务情况,积极灵活开展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益。利用_检验检疫局仪器设备对外开展协作时,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部门应报局科技处审批后,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分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责任人应定期开展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时掌握仪器设备实际使用状况47第六章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与检修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制定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并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第二十四条设备的指定使用人员负责该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未指定使用人的,须指定日常维护保养人。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的定期维修和保养应有记录,并及时进行归档。第二十五条设备的大修,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科技处会同使用单位编制定大修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力量实施并共同验收。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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