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刑法复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全考点[法考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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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复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全考点自杀情况,自杀是对自己生命权的放弃。生命权是最最根本的权利,也是外力影响最难攻克的最后一步。自杀就是主动放弃了,所以自杀行为都是自己为自己负责,相约自杀、教唆自杀、助力自杀都不影响其是自主行为。简如,准备跳楼中,楼下教唆,结果跳了,无罪。再如,极端宗教分子,相约集体自杀式“殉教”,无罪。再再如,想自杀但没绳子,你说我送你一根就行,结果自杀,无罪。权利与责任同在,谁支配风险,谁就承担后果。“自杀”这种行为,生命权都自己支配,别人支配不了(相约、助力、教唆都几乎无作用),就是谁承担风险(自杀就是自己承担这个风险的后果)。行为与结果的分析方式有两种,一是因果关系理论

2、,二是客观归责理论。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合乎规律(不是异常的)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归责理论就是创设了法律所禁止的风险(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用枪指着别人,一步步吓退其到海涯边,这时其就跳海死亡了。这种情况,枪指着的行为与后面的跳海有着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简单帮助,而是全面的逼迫,所以是故意杀人罪。客观归责理论,其枪指的行为创设了法律所禁止的风险,就是创造增设了失去生命权的(极大)风险。让别人失去生命权是法律所禁止的。亲手的故意杀人,肯定成立故意杀人罪。间接的故意,导致死亡。就是利用客观归责理论或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分析,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是存在因果关系。简如,瞎子问路,前面本就是深坑

3、,结果故意对其说,“放心,前面很平走就行”,结果掉进去摔死。语言引导行为与摔死之间分析,指路行为的欺骗性是故意行为,其对瞎子走的路引具有很大的参考性(指引),具有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所以符合因果关系,属于故意杀人罪。客观归责理论,瞎子不知前面风险,通过故意指错路,这是一条通向死亡的路,创造了这个死亡风险(死亡风险是法律禁止),客观归责确定,依据其创设的法律禁止风险造成了风险后果,是符合因果关系,也是定了故意杀人罪。当然如果不是瞎子,那这个指路行为因果关系理论不起作用,别人自己能判断。客观归责理论,没法创设风险,风险就在那里,别人看得见。客观归责理论不仅要创设法律禁止的风险,还得别人进入这个

4、风险,并达到这个风险结果,才是符合因果关系。欺骗别人自杀的情况,也是这样分析。教唆自杀,客观归责理论中,没有创设自杀的风险,其已自知风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欺骗就是通过骗,让其“无中生有”创设了一条失去生命(法律禁止)的风险,最终通过这条风险到达终点就是故意杀人。教唆和欺骗的不同。故意杀人罪的罪数认定。故意杀人有三种情况,一是以故意杀人为手段,如为夺财先杀人。二是故意伤人却致人死亡的情况,如聚众斗殴打死。三是犯罪后杀人,一般前后罪数罪并罚。但例外有,绑架后杀人,因为绑架已是利用杀人的威胁进行勒索。所以,绑架杀人常在一起,都是重罪。这种就定,绑架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过失就是主观上没有故意,

5、行为上的没遵守好规则,导致死亡的结果。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同时完全遵守的规则就是意外事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从行为人的心态来说,都是对死亡持过失的心态。故意伤害是存在伤害行为和故意的动作(轻伤以上),而过失致人致人死亡,也是存在伤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怎么可能是其导致的死亡),但这个动作不是故意的(可以没,也可以轻伤以下的动作相互推搡)。轻伤以上才算是侵害,才能定罪,小指头断了都不是轻伤(功能不影响)。这个“伤”轻重,由会有鉴定标准。所以平常看见的打耳光出鼻血脸肿等不影响功能的,都算上了轻伤及以上,不致罪。但可以进行民事起诉,追偿。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基本不可能导致死亡的,这种行为下

6、的死亡就是意外情况,就是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相似与区别过失致人死亡,就是“心态不致伤”或“不到轻伤的伤害手段”+“死亡结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是“心态致轻伤不致死”或“轻伤以上侵害手段”+“死亡结果”故意杀人,就是“心态致死”或“轻伤以上的侵害手段”+“死亡结果”。故意伤害的保护权益就是身体机能的健全。打了耳光可能没事,如果打聋了,那就是身体机能的不健全了。故意杀人是以杀人为目的,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可以准备预见的。而故意伤害罪,是以伤害不致死为目的,行为人对其死亡结果是不乐于看到的。其行为前的意图,很难判定,只能通过行动动作判定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如

7、果是在排除对方反抗后,包括打倒或砍倒后明知对方不能反抗而继续进行就是故意杀人。还有就是前面是故意伤害(砖头打晕),后面临时起意(晕后继续拍)进行,就是故意杀人罪。前面打晕是轻伤以下,故意伤害太轻无罪。后面再拍致死,就是故意杀人。还有就是直接上去,就是去刀枪等大杀器,基本证明以杀人为目的。故意杀人,可以理解为故意伤害的进阶段。故意杀人等于故意伤害加再进一步的故意伤害致死。用小刀砍人,开始是伤害两刀,后面两刀就是对方被困了(被箱子压住了),又砍两刀。但只有一刀的致命伤。无法判定是哪一刀,就看刀的这个犯罪行为能统一不,这样就理解故意杀人是牛逼的故意伤害,所以每一刀都是故意伤害,就是用故意伤害的刀致死

8、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同理,出借枪支罪,出借枪支是犯罪,如果是送出枪支呢,送出枪支也可以理解为更优惠的出借枪支(0租金,永久的)。送出枪支也可定为出借枪支罪。再同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有毒有害是比没符合安全标准更牛逼。如果以为卖的是过期食品,就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结果检查还发现重金属超标的状态,就定完全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可以分析过分犯罪(有毒有害)和故意犯罪(不符合安全标准),同一行为两个罪,想像竞合,择一重罪,故意罪。100分形容心态,0-25过失,25-50过于自信的过失,50-75间接故意,75-100直接故意。所以个行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竞合时,只能选都同时符合的间接故意。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新出现的,影响大,性质恶劣,还重点是幼少年轻,其本就是咱们重点目标,是未来,肯定是严格保护的,所以严厉打击。杀死一个人,可能影响不久。但是如果取掉一个肾可是残缺影响一辈子。所以要进行扩大解释。“组织”就是只要参与就算,与人数无关。“出卖”就是只要交易就算,与賺亏无关。器官是人身犯罪,不是财产(人身权益保护最最优先)。如果只是杀了取出器官(不卖),就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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