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法复习 违约责任 全考点[法考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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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复习 违约责任 全考点总则部分最后一专题,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之债,缔约过失+责任(过错责任)。违约责任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没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无过错责任,有过错更有责任)。违约责任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皆不行),2存在在违约行为,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的形态,分预期违约(到期未履行合同的明示违约和默示毁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一旦出现,非违约方单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法定解除权。实际违约,根本违约,合同到期不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非违约方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同时追究违约责任。

2、1.质量问题瑕疵履行,质量出现问题,单纯的产品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功能,瑕疵给付,违约责任。不仅仅只是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功能,还有其他危害功能,请求权竞合,加害给付。即侵权又违约。加害给付,造成了其他人身或财产的损害。首先追究违约责任,债权请求权。其次侵权责任,债权请求权。两者之间基于“填补性损害原理”,就是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选择那种责任不重要。主张违约,就三要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有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主张侵权责任,四要件,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产品责任,主张三要件,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无需举证过错问题)2.数量出现问题

3、,部分履行,仅只是数量少了。多了的数量不存在,可以接收,也可以不接收。比履行可以让买方构成不当得利,买方返还利益所得。多了不收,保管费由卖出。接收就相当再补签多余的卖买合同。迟延履行迟延很正常,债务人迟延,债权人具有法定的催告义务,催告后还不履行的才能追究责任。债权人拒绝接收,就是债权提存,物权当中的提存是把价款做提存,物权制度的提存,把钱放到相关账户双方都不能动。债权的提存,债权的迟延受理,债务人把债物进行提存到公证部门,提存机构通知债权人领取,这种情况下,就是债务人履行合同,对方就得付钱。债权的提存是因为债权人迟延受领,所导致的提存。物权制度的提存是提前清偿的意思,还不能立即提前清偿,毕竟

4、债权还未到期,只是放到一个固定账户中,双方皆不能动。“提存”在债权和物权中是不同含义。同样的“善意”也不是一直一个意思,有时是主观不知情不了解不知悉,有时还得客观上没有重大过失。小结违约行为的形态体系由“合同履行期限的到来”为标准来确定,到来之前叫预期违约,到来以后为实际违约。合同履行期限是个“分水岭”。履行期限前,叫预期违约,预期违约非违约方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追究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的解除权属于简单形成权)。履行期限后,屇满以后,合同几要素,1不履行,就是根本违约,就是标的物直接没,追究违约责任。2履行标的物的量出现问题,就是瑕疵不适当履行,一是数量的问题,二质量的问题。质量问题有两种,一是单

5、纯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基本功能,叫瑕疵给付。二是加害给付,即违约又侵权,不仅不具备应当具备的功能还附带侵害能力,择一选择。数量问题,有两种,一是过多,二是过少。部分履行,就是少履行,数量不足。3时间要素,就是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或债权人迟延履行。债权人迟延就是提存。债务人延迟,就催告后,追究。前提就是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如果存在情况,但情况已约定免责或法定免责,也不能追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预见、不能对抗、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势变更,不能遇到见到、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可以遇见到的。违约责任要件,1合法有效的合同,2存在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纯粹的过错责任

6、,而违约责任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合同相对性原理在违约责任运用。简例,甲乙约定第二天交易,甲物与乙钱,结果当晚甲物被丙抢走。次日,甲不能履行合同,甲无过失,乙追究甲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无过错要件。甲追究丙的侵权责任。例,1赠与合同,对赠与人要求不高,其是单务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予人不负有瑕疵担保责任。除非赠予人本人保证无瑕疵或故意不告之。例2,委托合同,纯粹是个过错违约责任,无过错的情况不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合同是委托合同,只要过程中,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无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至于最后失败或成功的结果不是判定标准。例3商事制度和民事制度的结合,保管是民事,仓储是商事。无偿的保管,不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

7、其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保管合同在无偿情况下,是非常注意义务低的。仓储纯粹是看过错。例4,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不承担责任,除非证明承运人有重大过错。托运的物品,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小结,5类合同采用过错归责原则,赠予、委托、保管、仓储、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损毁)第二问题,追究违约责任,追究违约责任的5种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定金。签定合同的目的基本都是“继续履行”,钱或补救措施是后续手段。债的种类,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分为3类,财物之债、劳务之债和货币之债。标的物是划分标准。财物之债下面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类。货币之债,特色,货币是一般等价物

8、,其特色之一就是“占有即推定为所有”。2货币之债的消灭不是非得债务人履行,“清偿即消灭”,谁清偿不重要,货币来源也不无谓。3债务人去世,债务不消灭,货币之债永不灭,人死由其遗产履行偿还。4货币之债永远不存在免除继续履行的可能性,“货币之债永不免除继续履行”。非货币之债才有可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免除继续履行的特定例外,1.特定之债。,特定之债的标的物一物数卖(发生了物权变动或毁没),法律上不能履行(事实上履行不了)。种类之债不存在免除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比如当时标的物(没了),再找个(因为是种类,多得是)就行,可以完成继续履行。免除继续履行的例外,2劳务之债。债的标的物不适用强制履行,(就是

9、劳务之债),简例,劳务就是人干活,但是人突然生病了,都躺病床上了,劳务肯定是没法强制继续履行。上班了不想上班了,直接走了行,最多进行其他赔偿之类,不能让其必须继续履行。小结,免除继续履行就2种,1特定之债的标的物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劳务之债。其他绝对不能免除,继续履行,责任。二是采取补救措施由于法律变了,其才有点作用。五种形式,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价。三是,损害赔偿金,有多少损害就赔偿多少。填补性损害原理。四是违约金,违约金1都是当事人约定,2都是可以调整,3可以释明(例外),影响了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法院就可以直接告诉其,违约金太高。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金的调整情况1,违约金的标

10、准低于实际损失,可申请提高违约金标准至实际损失。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简例,损失了100万,但是违约金仅80万,可以申请上调整20万。最终达到损失全赔偿。如果违约金上调整后已达到损失标准了,再请求赔偿金那就太过分了,法院不支持。“填补性损害原理”也叫“填平规则”。很少有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当中涉及。少数。情况2.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而不过分。实际损失了100万,违约金120万,违约金不过分(过分标准上下百分之三十)。违约金标准执行。情况3,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法院进行下调自由裁量至实际损失至百分之130内。可以法院可以“释明”。法院要明确说明,对方的违

11、约太高了,远远不合理。让违约者知道这一情况。违约金过高,如果法院不释明,判定结果很可能履行不了,会导致司法的权威性极大下降。这种过高不容易,本就不容易履行,如果不释明,会导致违约方,不会难以接受不合理的违约金审判,影响深远。定金,定金就是一种金钱的担保,担保的力度较弱,五个问题,1只要涉及担保就要证据,“要书面合同”,2“实践性合同”(没有交付定金的合同都可以反悔,定金合同不以合意为标准,而以定金交付为标准),交付定金之前皆可反悔,(当事人有反悔权)。另,实践性合同共4个,2个钱相关的定金、自然人间借贷,2个物相关的保管、借用。除了实践性合同,其余都是合意合同,合意形成就构成。3限额性,定金标准,不超过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定金超1/5,20%的部分有效,多余部分无效。“部分有效,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有效。4定金的担保功能,就是罚则。担保功能,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反悔的,不得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违约的,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一倍双倍区别是,收受定金的优势地位。5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金一般是成约违约金。违约金和定金的功能都是为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择一选择。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功能相同,其余可以共用。只要不超过实际损失就行。定金就是小担保功能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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