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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法复习 建筑工程合同 全考点[法考详解]

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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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 建筑工程合同 全考点建筑工程合同,有所有合同的例外,保护两个特殊法益,社会公共利益、农民工利益(弱势群体)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其工程问题会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建筑施工企业有资质的限制,毕竟不是谁都能建鸟巢,也不能随便建个一用就倒的水电站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例子,2020年1月1日,甲大学欲建设一栋20层的教学楼,共五家建筑公司来参加投标其中乙丙丁有资质,戌已没有资质1“无资质”即合同无效2四大禁止行为,禁止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是禁止发包人肢解发包甲大学不可以将20层的教学楼肢解发包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不能分发,无效二是总承包人必须亲自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如乙公司中标,乙公司就是总承包人,乙公司要亲自完成主体工程的建设,发包人同意也还得亲自完成发包人同意把主体工程转包出去的,无效乙公司更不能将全部工程转包给另公司(必须亲自完成主体,转包无效)三是如乙公司中标,乙公司不能将该建筑工程合同肢解后,全部分包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也相当于乙公司没干,一样是类转包,无效)四是,乙公司中标,不可将该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戊已公司,(无资质,合同无效)五是分包单位禁止再分包总承包人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后,经其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但是第三人不可再分包乙公司中标,乙公司就是总承包人,经甲大学同意,甲大学叫发包人,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非主体可以让第三承包)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再分包给丁公司(这种分包人再分包的,丙就是违法分包人),丁公司就是实际施工人四个主体,三个模型甲乙合同有效,乙丙合同有效,丙丁合同无效丁公司作为实施施工人,背后多是农民工(弱势群体保护),也得保护建筑施工合同很多都是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中的“阴阳合同”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甲公司是发包人,乙公司是总承包人),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0万,未约定垫资利息,甲公司乙公司通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阳合同,备案登记是效力性强制性,工程质量和工程控制都得依据此合同,此合同有效的),而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阴合同),阳合同是10000万,阴合同是8000万,中间的2000万就是贪污腐败的犯罪数额结果就是8000万的阴合同无效,1个亿的阳合同有效,违法成本依据1个亿计算阳合同备案中标合同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就四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皆无效工程价款只要变化一丁点比如一毛,都属于实质性变更,属于无效。

实质性变更方式四种,1明显高于市场价购买承建房产,2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3让利,4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本质都一样,降低了工程质量皆认定为无效丙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施工后,如何救济丁施工后,工程不合格,甲就把乙丙丁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外,共同被告连带责任)丁施工后,工程合格,甲欠乙1000万工程款,乙欠丙2000万工程款,丙欠丁3000万工程款丁以自己名义代位权之诉甲,(代位只能代金钱货币之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乙和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乙丙那怕合同无效,咋个可能工程合格也得保护丁公司合同无效,工程合格,参照最后一份合同对农民工进行补偿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数份建设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因为合同无效,所以只能用参照描述,而不能是按照)实施履行的合同,其关于工程价款约定的折价补偿(承包人的救济是补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要参照最后主签订的合同,进行折价补偿总之“无效,合格,参照,最后一份,补偿”排序的法定优先权,物权是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需义务人的协助辅助即能实现债权早请求权,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辅助才能实现。

物权优于债权,物权实现后再实现债权例外的情况下,就是债权优于物权的实现,三种,一是预告登记就是将债权物权化保护,把债权按照准物权进行保护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二是租赁权成立在先的“买卖不破租赁”债权人比所有权人厉害,所有权人不能让债权人搬离三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例子,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工程建设,其不是施工单位,仅仅只是开发商,甲公司与乙中铁1局签订了5栋楼的建筑施工程合同5栋楼的主体工程由乙公司完成,乙公司施工完成后,甲公司欠3000万工程款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同时,甲公司又与中铁2局丙公司签订了此5栋楼的装修装饰工程合同,欠丙公司1000万工程款甲在丙公司完成装修装饰后,利用此5栋楼找到丁银行进行贷款了5000万,5栋楼进行了抵押和登记结局是甲公司破产了,欠乙公司施工费3000万,欠丙公司施工费1000万,欠丁银行5000万,拥有被丁银行抵押登记的价值5000万的楼如果是正常的物权债权,那应该是先物权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是这是债权优先于物权的例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这样就是乙公司和丙公司同一顺序按比例清偿,因为够,所以比例乙3000万,丙1000万,丁银行只能领剩下的2000万。

优先权的原因就是法定,保护建筑施工公司,其主要人员是农民工的弱势群体乙丙公司行权的前提是工程合格,乙丙还有除施工费的其他费如违约金,也能追偿甲公司,但是不能优先追偿承包人就逾期支付的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只能是工程款)行权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不享有优先权的,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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