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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刑法复习 侵犯人身权利 全考点[法考详解]

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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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刑法复习 侵犯人身权利 全考点[法考详解]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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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 侵犯人身权利 全考点第一个,遗弃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的对象是家庭成员虐待的对象就是老弱病残,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遗弃罪的对象很广咱们国家的尊老爱幼传统要一直坚持,这也是良好风气的引导家庭作为最后的堡垒,是家庭的归属,是最后的安全地,所以不能随便破坏,要严厉保护生命权在人身权也是,最后堡垒,严格保护宅基地也是咱农民们进城未安家的最后保护,也重点保护好,其集体土地也是保障虐待罪的对象更是很大,可以涉及保姆,涉及同居女友,或同居的家里人员这种范围较大,其罪就越轻)为了突出些性质比较严重的,就得利用缩小对象的特别法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个严重很简单啊,对其要求严格对象是福利院、儿童院、养老院、幼儿园的老师或护工这种社会影响特别巨大,谁都有老时,小苗更需培养遗弃罪有时很像故意杀人罪,其重要区别就是紧迫程度如果是遗弃后其马上就要死亡而不理的,就是故意杀人罪如果遗弃后,不会立即导致死亡,有可能导致其生存下去,就是遗弃罪轻度的行为,不致死,有得到救助的可能,为遗弃罪重度的行为,很可能致死(不一定立即,如放弃无人区的婴儿),基本得不到救助,为故意杀人当然,需要马上救的,更是如是。

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也是竞合关系(可吞并)虐待罪也是一样,虐待罪就是慢慢虐待人但不致死故意杀人罪就是折磨人致死,(直接死亡的,更可以理解为折磨过度的秒杀),也是竞合关系(在折磨这方面)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包括被虐待人慢慢被虐待死和虐待人自杀的刑法中,自杀不犯罪,但是两个除外,一个就是虐待导致虐待人自杀的(虐待得受不了,精神崩溃放弃生命了)另一个就是,暴力干涉发婚姻自由,导致自杀的就是非得让孩子结婚不与谁结婚或必须要与谁结婚,最后孩子受不了自杀了)这两个都是一个慢长的折磨过程,还逃不掉,自杀也是情理之中,所以要加重处罚第二个,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就是,第一步先制造假的犯罪事实,第二步向司法机关举报目的就是,“让好人去坐牢”最容易举报的是黄赌毒,这种自己单独享用,是涉及犯罪的,一旦涉及传播就犯罪嫖娼不犯罪,属于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如果是幼女就涉及犯罪了还是那种,越多人会触及就越不可能犯罪,俗话说得好,法不责众)举报的情节属实,或差不多相似的,不算诬告陷害诬告陷害的对象必须是指名道姓,要能具体到人含沙射影式地,“某局长”“张领导”这种都不算咱们国家对于单独犯罪是双罚制,就是既罚单位这个“法人”,也罚单位的“负责人”。

诬告单位的,也构成诬告陷害罪单位”也是人,是“法人”另外,诬告的理由明显有假,但是仍然可能进入司法程序,比如诬告五岁小孩强奸、杀人之类,尽管不可能,但是如果对小孩及法定监护人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仍进行司法起诉,构成诬告陷害罪假如,小孩受到极大创伤,导致见到异性,直接全身发抖,出冷汗等异常反应,严重影响其学习交友生活等方方面面)“捏造事实”为前提,就是要有假证据如果其举报内容是事实肯定不属于,但是如果其举报内容相似的也行,如举报的是强奸,结果是猥亵,这种也是正常举报举报时,对于事实的理解要扩大化,甚至没有事实(听说的,也算正常举报提供线索)也可以算是正常举报只有这种自己创造的“无中生有”的证据,进行陷害才是诬告陷害罪侮辱罪就是依据的事实,但是传播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比如知道别人的隐私,而公开进行传播,比如艾滋病、性功能障碍等问题一般事实可以使用,同时个别事实没有造成损害也无罪而诽谤罪依据的却是“虚构的事实”,就是谣言这个不是真实的事实,大家都不可能信的情况下,不算诽谤,比如叫“猪脑袋”、“狐狸精”之类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猥亵罪是不一样的,尽管都是羞辱被害人但是侮辱罪侵犯被害人的名誉权,而强制侮辱猥亵罪侵犯的却是被害人的性羞耻感。

特别强调的有女性保护、儿童保护、性权利)简如,把口水吐到女性脸上是侮辱,把精液涂到女性脸上就是强制侮辱猥亵侮辱罪是一般法,强制侮辱猥亵罪是特别法相似的,诈骗罪是一般法,信用卡诈骗罪是特别法)优先适用特别法,然后是一般法如果同时触犯两个特别法,就定一般法诽谤罪是说假话就行,诬告陷害可是不仅说假话还举报,所以是竞合关系第三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信息不等于秘密合法获取的内容是信息,非法获取的内容是秘密两层,一是非法获取“内容”进行非法传播(没有非法获取的信息传播肯定非法),二是合法获取的“内容”进行了非法传播公民个人信息必须要有载体,才能确定被害人身份、被害人遭受的行动、侵害的程度现今,个人信息越来越多,以前放家里的密封内容是但现今,个人信息有:网上购物卖买记录、运动记录、消费记录现、定位信息等各种内容特别是这些个人信息,之前,网络大佬直接就“默认”大家给予了现在改革了,国家要求软件商必须要有选项,对部分隐私可以让我们选择公开或不公开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某人去世很久,可以信息早就过期了,可以信息早变更了很多次,可以个人信息的使用,可能造成很大影响比如,某购书的当网,其是上市的股份公司,某股东自己持有小部分,也是股东,然后说购书的体验不好,附真实图片(购到书里面,运气不好可能有张意外印刷的空白页),同时说其董事长是其老婆。

造成股份下跌严重这种情况下,其是不构成侵权的,因为是收集公开信息,没有捏造事实涉及人身权利的和重要保护对象,妇女儿童其一直是弱势群体,要特别保护妇女儿童有一个天然的优势“传宗接代”,同时也是犯罪分子针对的薄弱环节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两个罪是合性犯罪,就是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一响”两个是互为成立的就是一个“买卖”关系,一个“卖”一个“买”特别是在以前的社会,由于信息流通的跨区难,登记统计的不仔细,还是很多因确实太穷而形成的光棍村,拐卖妇女儿童成“集体风气”了当然,妇女为主(可以多生,还是自家的娃),儿童很少(就一个,不是亲生的)后面好些了,因为国内法治社会建立,公安系统越来越正规,这种情况变少了但也只是国内变少了,然后,从越南等东南亚国家跨境进行却多了这种影响特别巨大,影响一生特别是已被拐卖到男方已生几个娃的情况,其父亲是犯罪的收买的被拐卖的妇女涉罪,女方却也是受害者可是孩子却最惨了妇女就是满14周岁的女性,不满14周岁的为儿童把“妇女儿童”当财产一样进行,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咱们文明社会,是不允许把人当钱一样用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其是侵犯了财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为控制妇女儿童方式,然后把妇女儿童当中转站,然后转手出去。

收买补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终点站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奸淫幼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过程,发生这种强奸行为发生在拐卖过程出属正常状态,所以还是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其加重情节,10年以上至死刑的重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之二:重伤致人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这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简例,拐卖过程中,妇女逃跑,结果人贩子追上去一棒子打晕(以往经验,一般只晕),结果却死了其他严重后果”,就是拐卖的妇女儿童被整“疯、残”等严重情况特别强调妇女儿童不能被出卖,亲生父母把孩子出卖都不行路上捡到的孩子,那就更不行了救济途径:捡的送福利院,自己养不起的也送(有难度,毕竟完全没有养娃的标准,没几个达不到,更多只是好养与差养的区别)父母、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对妇女儿童没有决定权,只是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而已,不是对妇女儿童具有所有权,拥有监督照看的职责如果父母对孩子进行了拐卖,那父母触犯了两个罪,一个是遗弃罪,一个拐卖儿童罪,但这不是对合关系(相互对抗),而是竞合关系(相互竞争)遗弃罪,可以理解为免费地送出孩子而拐卖儿童罪,可以理解为收费了送出孩子,可以理解为收费的遗弃罪妇女主动让人贩子出卖自己的情况,也是有的。

这种比较穷的地方,有主观的妇女想出去,用此办法这种是自愿让人贩子出卖自己的情况,是否定拐卖妇女罪,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严厉的标准要求,定为拐卖妇女罪但是,司法实践结合实际,不定为拐卖妇女罪现实中,一般不定义为拐卖妇女罪个人认为第一,人贩子不算是故意犯罪第二,其收入只要不是太高,可以不定义为非法收入,可以定义为帮助的应得费用第三,整体情况很像,婚姻介绍,对整体社会及个人不具危害性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是一个轻罪其是对合性犯罪,一般重罚一个,另一个就轻罚处理一方的拐卖方为主,那处理一方的收拐卖方就为辅同样的,行贿罪和受贿罪也是,重点惩治受贿还有更过的,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是重处一卖方,另买方无罪这种对合性犯罪,重处的一方都是人少的,轻处的一方都是人多的,(要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对于买淫秽物品这种情况,涉及人就可能太多了,就直接无罪当然,不能买了再卖,这种卖的就涉罪了自己卖了相关的,偷偷自己看就行,再卖和再传播可是犯罪哦)以收买为目的,不以再转卖为目的,更不能再以妇女儿童“钱化”进行牟利,就是终点站,就属于轻罪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当然,也有加重情节,如果再进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则数罪并罚。

先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因其他原因,又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要是,受害人是同一人,侵权的法益也是一样的人身自由,从一重罪侵犯法益一致,对象一致,这就是犯意提升,定重罪从宽处理,对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被拐卖妇女的,依据其个人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妇女来去自由),可以从轻处罚收买妇女儿童的,还是罪,只能减轻,不能免罪当然,本就是轻罪,再从轻,(都有从轻的情节了,基本能达到双方和解),直接可以达到酌定不诉的情节感觉和无罪一样,只是受害者不起诉而已儿童妇女是咱们的宝,从头到妇要保护好人身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还是那句“人都没得了,其他都得完完”所以,那些“狗狗”当成人一样的对待,目前,法律上还不行其只能算是财产个人理解“狗狗”的拟人化的表现,这是人们在人权基本都得到完全保障好的进一步人权的延伸社会越来越好,可能就会逐渐取得部分咱们的人权吧目前,登记就是个好的开始,唯一编号就如同“身份证”人身权益中最严重的生命权侵犯,涉及到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然后就是特别需要特别保护的性权利这个也是很重要的,人身自由权其实,很多其他罪都涉及到,强奸和抢劫里都有的排除被害人反抗,就是侵犯了人身自由。

第一个,非法拘禁罪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这个自由,就是切实的自由,不是想像的自由如,让下课不许动,然后下课没动,就是限定的自由比如,不能去购物,结果没去,就不是要有所实质的影响才行,比如别人睡觉了,你把他铁门给锁了,天还没亮,你就开锁走了,全过程对别人自由没有一丁点儿影响加重情节之一:实施一般的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要从重处罚这个情节肯定不是特别严重的后果所以,从重处罚就行这是法定的从重情节当然如果一般的非法拘禁中,殴打侮辱情节导致更为过分的结果(如死亡的话),那就更得属于法定从重情节了加重情节之二: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判处3到10年的有期,或10年到无期这个也是法定从重情节罪名没有变,但根据法定从重情节,整个刑罚的刑期进行了突破,也就是尽管名字只是加了个加重情节,罪名没变,但是该有的刑罚不会减少的所以说,钻法律空子的,难哟,特别是刑法,毕竟最狠最早最全)特别注意的是致人死亡,这种都是过失的简如,拘禁中,因其不知被害人要定期服药,最终导致死亡的加重情节之三:为索债而非法拘禁的索债嘛,自古有之,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钱与人相比,人更重要不能因为财产法益而触犯更高的人身权益。

再说,这种利用私法进行索债是完全违背社会秩序的,肯定是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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