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法律规制研究

上传人:幸*** 文档编号:307140817 上传时间:2022-06-10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7.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述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法律规制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试述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法律规制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试述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法律规制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试述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法律规制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试述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法律规制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试述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法律规制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述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法律规制研究(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试述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法律规制研究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历了40年的壮观增长,经济总量相比以往实现了质的飞跃,在世界经济中的占比也越来越大。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还如初生稚子般,面对如此迅猛的经济增长速度,略显得稚嫩和局促。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可能是我国某些企业的知识盲区,这些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或涉及知识产权类经济纠纷时不知如何应对,能力和经验都略显不足。因此,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所导致的垄断问题愈发严峻,对于知识产权合法垄断权的保护与利用知识产权非法垄断行为的规制,我们要端正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态度。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滥用一、反垄断法框架下对知识产权滥用

2、行为的概述1.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概述。知识产权滥用一般是指违背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凌驾于知识产权所允许的范围之上的,同时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或者触犯反垄断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的。在我国,知识产权是民法赋予自然人的一项权利,因此人们普遍将其视为是一种私权,是法律所赋予知识产权主体享有的、基于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或产品的一种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存在本身是合法的,但是一些企业或公民的滥用行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生活中常见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两大类:一种是触犯了专利法,一种是触犯了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权利范围是专利法所规定的,过多拓宽知识产权权利范围,是不符合专利法

3、的立法宗旨的。但是这种情况还尚未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单纯地只靠专利法规制就可以。这里的触犯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发生在知识产权授予后,主要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一些经营者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以签订垄断协议的方式,对市场进行垄断,目的在于通过对市场产生不当竞争因素,妨碍或者排除竞争的手段,来巩固自己的支配地位。这些行为对市场秩序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如果不加以规制,最终会对市场和消费者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任何权利都不得滥用,这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规定,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因此,任何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规制。从主观方面来看,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分为积极的权利滥用和消极的权利滥用。相比

4、于积极的权利滥用,消极的权利滥用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要是消极的权利滥用的行为人在取得知识产权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不主动行使权利,该行为不会违反反垄断法,所以本文不讨论这种消极的权利滥用行为。积极的权利滥用行为则需要行为人在获得知识产权后,积极主动地去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制造垄断,损害市场和消费者权益。本文将围绕触及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以及如何规制这种行为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展开讨论。2.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一方面知识产权所拥有的合法垄断的属性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具有潜在冲突,是对立的。首先,两者所代表利益群体就不一样:一个是公法,代表社会公共利益;

5、一个是私法,强调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两者在保护利益上是冲突的。其次,立法者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首要目的就是鼓励我国的科技创新,通过授予知识产权主体一定的合法垄断权来达到保护智力成果的目的。合法垄断权会限制竞争,一旦合法垄断超出合理范围,反垄断法就必然需要对其进行规制,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竞争的公平性。最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目标是不一样的,前者是通过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来达到鼓励创新、提高国家在科技方面的国际竞争力的目的,后者则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宏观调控经济,排除那些令市场紊乱的竞争行为,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自身的合法垄断权进行不正当竞争,制造垄断,那就触

6、犯到了反垄断法,必然会受到其规制。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利益是统一的,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在对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做出严格规定的同时,又对知识产权合法垄断适用放宽的特殊对待。因为国家需要创新,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科技创新是提高生产力,加速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加强对科技创新的保护力度是必不可少的,同时科技创新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使用更优产品,体验科技创新的益处。知识产权可以对创新成果起到保护作用,但当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竞争规则,以损害他人利益的方法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限制了市场竞争,那么消费者就无法买到最优的产品,这就不是知识产权制度想要达到的

7、目标了。并不是因为滥用了知识产权而违反反垄断法,而是因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才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这时候就要通过反垄断法,打击权利人的非法垄断行为,恢复市场竞争秩序,还大家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消费者也有更多的选择机会,进而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3.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及规制的可行性。反垄断法作为公法,其立法目的是通过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知识产权则是民法所赋予公民的一种私权,是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而生。其本身所具有的独占性、专属性和垄断性都是法律在授予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间接赋予了权利人。一旦别人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就可以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地位对其进行侵权诉讼,保护自

8、身权益。所以,现实生活中存在利用知识产权禁止其他市场主体与其销售同类产品,排除他人与自身的竞争,获得更多收益的行为。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的使用行为并没有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只是单纯的合理使用,就不会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但是,如果超出这个范围,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这就属于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需要通过反垄断法进行规制了。虽说知识产权具有合法垄断权,但是这种合法垄断是在法律经过充分的利益衡量才允许的。我们不能把知识产权的获得和知识产权的行使看成同一个问题,权利人在获得时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并不代表权利人在使用该权利的时候不会违法。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持消极宽容的态度,并不能因此说明该行为

9、合法。只要权利人破坏了公平竞争,制造了垄断,就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惩罚。作为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联结点,我们可以看到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权利滥用行为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二、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现状我国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大多是一些分散在多部法律中的零星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规定了技术进出口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性条款的类型;2008年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虽然这些法律中关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条文松散不成体系,但是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危害终于被

10、暴露在大众的视野中,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关注,并制定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遗憾的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大众只知其大意,具体到适用上却犯了难。具体怎么算违反了规定,其边界在哪里还需立法者多做考量。三、我国当前反垄断法在立法上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存在的问题1.在立法上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存在缺陷。在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梳理的过程中发现,我国现行法律中多部法律都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规定,这也让我们感觉到了立法者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心。但是知识产权制度有关的规定还是存在些许缺陷,总结起来就是过于分散、涵盖范围不够广泛、立法时过于原则化不能被大众理解,导致实际操作中会稍加困难。首先,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

11、的法律规定分布过于分散,无法形成一个系统化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除了本文中提到的反垄断法外,只有个别法律条例及其实施规制的个别条款中存在与知识产权制度有关的零星条例。其次,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不够全面明确,过于笼统模糊,因此在实际操作方面障碍重重。例如,在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国内DVD行业的专利联营和交叉许可无从查找。再次就是反垄断法作为规制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法律,其中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还不够全面,尚待完善。例如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定得是否过于宽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主要形式有哪些,这些问题都值得商榷。最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

12、,法律效力低,制度设计不精细、不科学。除了反垄断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的外,其他的均是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发的部门规章,效力等级方面相较于欧美国家不够高,缺乏权威性。2.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不完善引发各种反垄断问题。任何不加以规制的权利都会带来无法想象的后果,尤其是在人们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对市场和市场主体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知识产权的本质是法律授予知识产权主体的基于自己的智力成果所取得一种专有权,知识产权主体基于知识产权可以排除或限制他人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因此知识产权也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但是其垄断程度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超出这个范围,给其他

13、主体带来损害。但是这种合法的垄断也会对市场竞争带来影响,其后果必然也会对生产效率和社会整体利益带来损害。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存在和授予本身是合法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本身就比一些有形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如果没有法律强有力的保护,那么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就无从谈起,受到侵害也投诉无门。另一方面,科技的创新必然会引起人们对于创新成果的重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专有权,其行使会对竞争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果不加以规制,必然会比其他行为更能对市场秩序造成损害。以上问题都是我们在立法时需要权衡的。然而这两个问题是顾此失彼的关系,如果保护知识产权处于优先保护地位,那么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必然会受到挑战

14、;如果公平竞争处于优先地位,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则成了无稽之谈;如果我们不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这无疑是对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公平对待,也违背了市场自由竞争的初衷。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过度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这对于其他市场主体来说是不公平的,这也会对行业的发展和社会整体经济发展造成阻碍,同时也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危及社会共同利益。知识产权的行使如果没有了限制,那么其后果可以想象。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为原则,这点在宪法和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使得其他市场主体不能够享有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自己的支配地

15、位,制定超高价产品,侵犯消费者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基于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特点,知识产权人通过多种手段来达到自己收取不合理许可费的目的,常见的手段有设置搭售、签订独立性回售条款等,这些滥用行为限制了创新,制约整个社会的积极发展。四、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完善建议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各国间的经济交流越发频繁,一套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对内可以保护我国的科技创新成果,对外可以吸引外国企业入驻我国。但是我国目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规定大多零散,不能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也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一直被外国企业所诟病的一大痛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缺失,也容易被

16、外国企业钻了空子,成为反制我们的理由。想要构建一套健全完备的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的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司法现状以及我国的国情是我们要考虑的重中之重,同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已有的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的法律。当然,并不是所有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都要被规制,我们需要排除那些合理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本身就带有合法垄断的性质,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就不会触及反垄断法,更不会被规制,这也是国家大力鼓励科技创新所应给予的保护。国家通过法律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一定期限内的合法垄断权,是为了大力促进国民进行科技创新,权利主体在获得知识产权后,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排除或限制其他市场与其竞争,以此获得收益。这种限制竞争并未达到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程度,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但是,如果权利主体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造成市场秩序紊乱,那么就需要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因此,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