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第六章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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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法律基础之六第六章刑 法Contents Page目录页2 刑法概述第一节犯罪及犯罪构成第二节刑 罚第三节犯罪种类及常见犯罪的分析第四节Transition Page过渡页3 第一节 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与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4 第一节 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与任务 在我国,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工人阶级,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全面和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

2、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一)刑法的概念5 第一节 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与任务 刑法第2条明确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是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具体任务如下: (二)刑法的任务q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q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q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q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6 第一节 刑法概述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定罪和量刑都必须要有法律

3、的明确规定,而不仅仅是看行为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后果是否严重。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绝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7 第一节 刑法概述三、刑法的效力范围保护原则3普遍原则4根据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属地原则1属

4、人原则2 刑法的空间效力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根据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一)刑法的空间效力8 第一节 刑法概述三、刑法的效力范围(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1 1 刑法的失效时间2 2 刑法的溯及力3 3(1)从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

5、。(2)在刑法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一般在颁布的新法中明确规定。(2)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刑法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刑法没有溯及力。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Transition Page过渡页9 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构成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犯罪形态共同犯罪10 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 构成一

6、、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1 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 构成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的特征这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具

7、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当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以后,才认为是犯罪。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犯罪的特征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刑罚当罚性犯罪不仅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也必须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其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反映。犯罪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并不都是犯罪,只有“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的刑罚当罚性是由前面两个特征派生出来的。12 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 构成二、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

8、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分为以下3种: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所直接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客体13 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 构成二、犯罪构成(二)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是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的、危害社会而为刑法所禁止的人体动作或活动。它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首先必须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没有犯罪。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有多种多

9、样,但可概括为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1危害行为危害行为114 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 构成二、犯罪构成(二)犯罪客观方面2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于过失犯罪来说,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对于故意犯罪来说,在一般情况下,是区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标准。但也有一些故意犯罪,只要实施了某种危害行为,不管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都构成犯罪既遂,如叛逃罪等。危害结果2危害结果15 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 构成二、犯罪构成(二)犯罪客观方面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

10、关系,它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客观的、自然的联系。要使行为人对某一种危害结果负责,就必须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这一危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就不能让行为人对这一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16 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 构成二、犯罪构成(三)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采用四分制: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11、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宽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自然人犯罪主体117 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 构成二、犯罪构成(三)犯罪主体 (2)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和生理功能等因素,我国刑法规定: 自然人犯罪主体1q已满16周岁

12、的精神正常时的人,包括醉酒的人,应负刑事责任;q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q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又聋又哑的人、双目失明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8 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 构成二、犯罪构成(三)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单位犯罪主体2q犯罪主体的单位,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但是,单位犯罪的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

13、决定实施的行为;q必须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危害行为;q单位犯罪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q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补充,即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19 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 构成直接故意二、犯罪构成(四)犯罪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希望”有程度上的差异,希望不迫切、不强烈,也不失为希望。犯罪的故意1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

14、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态度,既不希望也不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犯罪的故意20 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 构成二、犯罪构成(四)犯罪主观方面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的过失2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产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种过失属于有所认识但过高估计了自己的能力或过低估计了客观情况而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21 第二节 犯罪

15、及犯罪 构成二、犯罪构成(四)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的内容是危害结果的实现。犯罪目的仅存在于直接故意之中,间接故意与过失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犯罪目的能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一种标准。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动机不等于目的,动机产生在目的之前。动机表明实施行为的内心起因,而目的表明实施行为所希望实现的结果。犯罪动机在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要件的犯罪中影响定罪,同时,动机也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从而影响量刑。犯罪的动机和目的3犯罪的动机和目的22 第二节

16、犯罪及犯罪 构成二、犯罪构成(四)犯罪主观方面 在刑法中,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出现与实际不符的认识。它包括违法性错误和犯罪构成事实错误两类。行为人的认识错误4q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受到何种处罚发生了错误认识。此类错误认识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q犯罪构成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实施行为过程中的犯罪客体、对象、手段、行为实际性质以及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情况产生的错误认识。此类错误认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则会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3 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 构成二、犯罪构成(四)犯罪主观方面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5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刑法理论上,这称为意外事件。24 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 构成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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