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安居物业臻园住户手册(共3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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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推荐中山市安居物业臻园住户手册目录安居物业服务宗旨安居物业组织架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用户)须知业主(用户)行为道德规约臻园小区管理规定一、出入管理二、环境卫生管理三、智能化功能使用管理四、电梯使用管理五、消防管理六、车辆管理七、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八、商业场所及招牌、广告管理业主(用户)投诉及回访流程业主装修流程指引服务电话一览表安居物业服务宗旨中山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秉承“专业管家,诚至服务”的物业服务经营理念,精心为业主打造“高品质、臻生活”的高尚小区。运用现代先进科学技术,在服务质量上实行标准化的内部管理,以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为小区提供精细化的管家服务;在工作环节上实行规

2、范化的流程运作,以高效率的工作职能为业主(用户)提供人性化的尊贵服务。通过对小区的管理和对业主(用户)的关爱,真实体现“至臻至善的人居典范”。安居物业组织架构中山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臻园”设立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下设综合事务部、客户服务部、安全管理部、工程维修部、环境服务部,实现全方位为业主(用户)提供尊贵的物业服务。 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人员包括:经理、管理人员、客服管家、设备管理与工程维修人员、秩序维护员、绿化人员、保洁人员等,各司其职发挥物业服务职能,各负其责承载小区管理责任;专注小区公共秩序、环境及其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和管理,打造优质物业小区。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办公时间:上午8:3

3、012:00,下午14:0018:00; 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为您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0760-x臻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臻园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本规约。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

4、本情况物业名称:中山市臻园商住小区一期座落位置:中山市石岐区东华路28号物业类型:住宅、商铺、车位。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经全体业主同意,建设单位、管理企业可指定共用部位的相应范围给部分业主、商户管理和使用,或作为公共配套功能服务;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气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

5、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小区内所有室内汽车、摩托车停车场/位;2、首层架空层;3、商业、娱乐康体休闲设施用房;4、建设单位未计价分摊能独立使用的公共部位;5、建设单位自用或保留出租的物业;6、建设单位有权出售但未售出的物业; 7、建设单位预留用地;8、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属出卖人拥有的其他物业。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

6、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应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一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必须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条款执行,并按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缴付装修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

7、。第十三条 业主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且需采用不锈钢支架及防锈螺丝安装,防止发出超标噪音,并按要求将冷凝水接入统一管道。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小区内所有天台、露台、平台等,业主同意建设单位有权将相应范围指定给相应业主管理使用,有管理使用权的业主对使用的相应范围负有维修养护的责任。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

8、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立面或外貌(含外墙、入户门及门框、窗户及玻璃、阳台、围栏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露台)、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4、不得对阳台、花园、露台、平台、屋顶天台进行封闭、搭建、改造;5、擅自损坏、拆除、移动、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6、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搭装外伸衣架、花架、雨蓬、天线或其他设施;7、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8、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

9、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9、擅自在物业外墙、窗户及其他部位、相关场所悬挂物品、张贴标语广告;10、不得损坏公共绿地和植被,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或有害物质;11、不得利用户外公共区域、场地进行迷信活动,焚烧香烛纸钱;12、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13、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14、在物业内违法经营;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饲养禽畜,饲养宠物按中山市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对他人造成滋扰、妨碍。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

10、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

11、内恢复原状。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有责任缴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

1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3、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地方(包括公共服务设施,但不包括已出售的部份)的运作情况向保险公司投保,其金额及保险种类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4、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及停放场所的管理。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停放点,低速行驶,严禁鸣按喇叭。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1、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应

13、在于每月10日前按时足额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用。住宅:2.3元/月/平方米,底层商铺3.8元/月/平方米,二层商铺3.0元/月/平方米,车位服务费:小车位30元/个/月,摩托车位15元/个/月。2、室外车位、停车场按中山市有关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执行,收益归物业服务企业。车位停放服务费不包含任何车辆保管责任。若车辆需保管的,应另行签订保管协议执行。3、建设单位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交付的物业,按上述标准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4、本物业小区的6层以上(含6层)需二次加压供水,如需收取二次加压供水楼层业主(住户)每月按各户使用量(含排污费)分摊水损费及水泵电费的,则须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物业

14、管理服务费、水、电、气费等,业主办理收楼手续时,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银行开立活期存折委托划款。业主承诺该帐号是银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划收上述费用的唯一帐号。如遗失应在三天内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补办提供新帐户。若业主未履行上述责任,致银行无法划收款项,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未收款每天1%计收滞纳金,若因此而致供水、供电等停止,由业主自行负责后果。第三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时首次筹集缴付,住宅、商铺均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该款项属于业主共有,由建设单位指定开立专户保管,日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续筹,具体可由业委会决定。该款项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场所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

15、使用管理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经双方协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约业主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予以公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责任人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赔偿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第三十五条 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物业服务费逾期处以每日1%的滞纳金,专项维修资金逾期处以每日0.01%的滞纳金。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将业主的欠费情况在小区内予以公示、催告。物业服务费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诉讼途径追收。第三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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