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律法规》重点内容讲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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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建造师工程法律法规重点内容讲析(3)姓名:_ 年级:_ 学号:_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 1Z301025诉讼时效 (1)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关于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4)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

3、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考试用书 1Z301026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债权与物权都是与财产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但它们却有着明显的不同。 1)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同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2)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3)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试卷第 2 页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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