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202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全文PPT课件(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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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全文学习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责规定汇报:XXX时间:XX月XX日5月31日,为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发挥监管精神的引领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机制,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经2015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15日消息,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征求

2、意见稿)。本次修改,在维持规定总体架构不变的基础上,拟在规定第七章附则中增加一条,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并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按照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切实维护资本

3、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三、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依法依规整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四、删去第九条第(九)项。五、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派出机构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风险处置的协作机制。”主要修改内容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派出机构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推动建立健全相关交易场所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辖区涉及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措施、重大风险等,推动辖区清理整顿各

4、类交易场所工作有序进行。”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派出机构以风险、问题为导向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监测,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处置的协作机制,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落实私募基金风险处置各项具体工作。”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需要协助、配合的,派出机构应当协助、配合。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发现的案件线索,并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等的请求,出具有关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案件性质认定意见或者提供政策解释。”主要修改内容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5、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工作部署及重点任务安排不力;“(二)该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重大风险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风险应对不及时,风险处置措施失当;“(三)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监管政策制定不审慎、市场准入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尽职;“(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开展问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中国证监会根据调查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作

6、出问责决定。“问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主要修改内容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职责,另行制定。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执行。”本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主要修改内容 证监会表示,本次修改,在规章层面确立了对派出机构进行监管问责的工作机制。在规定第七章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并明确

7、了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同时,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该条第二款明确对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问责参照执行上述规定。关于问责情形。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对以下四种情形应当予以问责:一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工作部署及重点任务安排不力;二是该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重大风险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风险应对不及时,风险处置措施失当;三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监管政策制定不审慎、市场准入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尽职;四是其他按照规定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存在上述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8、,应当予以问责。关于问责对象。修改后的规定明确问责对象包括“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内问责有关规定,具体指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关于问责机制。修改后的规定对问责机制做了框架性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有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开展问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中国证监会根据调查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增加对派出机构进行问责的规定 据证监会介绍,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监管实践情况,修改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派出机构有关监管职责的表述,主要包括:一是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明确派出机

9、构的监管职责包括“依法依规整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二是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中的职责,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派出机构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推动建立健全相关交易场所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辖区涉及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措施、重大风险等,推动辖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有序进行。”三是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派出机构以风险、问题为导向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监测,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处置的协作机制,与地方人民政府相

10、关部门共同组织落实私募基金风险处置各项具体工作。”完善派出机构有关监管职责表述证监会认真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金融管理部门要努力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的重要论述,加强全系统监管精神的培育塑造。证监会此次通过修改规定,进一步弘扬监管精神,确立对派出机构进行监管问责的工作机制,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导向,为推动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修改背景(一)突出监管精神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为进一步突出监管精神对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的引领和导向

11、作用,将规定总则中第三条修改为“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按照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二)增加对派出机构进行问责的规定本次修改,在规章层面确立了对派出机构进行监管问责的工作机制。在规定第七章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并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同时,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该条第二款明确对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

12、处的问责参照执行上述规定。具体如下:1关于问责情形。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对以下四种情形应当予以问责:一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工作部署及重点任务安排不力;二是该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重大风险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风险应对不及时,风险处置措施失当;三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监管政策制定不审慎、市场准入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尽职;四是其他按照规定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存在上述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2关于问责对象。修改后的规定明确问责对象包括“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内问责

13、有关规定,具体指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3关于问责机制。修改后的规定对问责机制做了框架性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有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开展问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中国证监会根据调查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4关于与其他追责方式的衔接。修改后的规定明确,问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监管实践情况,修改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派出机构有关监管职责的表述,主要包括:一是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明确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

14、包括“依法依规整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二是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中的职责,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派出机构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推动建立健全相关交易场所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辖区涉及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措施、重大风险等,推动辖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有序进行。”三是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派出机构以风险、问题为导向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监测,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处置的协作机制,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

15、织落实私募基金风险处置各项具体工作。”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总 则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01020304投资者教育与保护05其他职责06附 则0701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按照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

16、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四)依法依规整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五)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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