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罚必定性对煤矿安全的作用(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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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_安全管理之浅谈刑罚必定性对煤矿安全的作用(通用版)浅谈刑罚必定性对煤矿安全的作用摘要:遏制矿难是综合治理的问题,刑罚适用具有最后性。我国针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已建立起较为严密的法网,但并未预防矿难的发生。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执法不严,有罪不完,有违刑罚的必定性,使刑法的功能丧失。只有通过提高破案率、定罪概率,营建_执法的运行机制,实现刑罚的必定性,对煤矿生产的一切犯罪行为无倒外地适用刑罚,才能发挥刑法对矿难的遏制作用。关键词:刑罚必定性;煤矿安全;刑法的功能煤矿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是需要综合治理的问题,只有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需要运用刑法进行否定评价,规定为犯罪并通

2、过刑罚加以惩处。我国1997年刑法和相应刑法修正案,对煤矿生产领域已设置了较为严密的法网,建立起疏而不漏的刑法体系,如果依法追究非法煤矿业主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理应会有效地预防矿难的发生。但是,国家安监局官方公布的一组数据表明:煤矿企业2000年发生伤亡事故2863起,死亡5798人;2001共发生死亡事故3082起,死亡5670人;20xx年共发生死亡事故4344起。死亡6995人;20xx年发生各类伤亡事故3853起,死亡6009人。与20xx年相比,20xx年全国煤矿事故率和死亡率分别上升34.9和66.6。仅20xx年11月,发生煤矿安全事故107起,死亡388人。煤矿安全在矿难

3、后被一次次地强调,有关的煤矿业主及相关责任人员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然而却没能遏制更大矿难的发生。实现定罪的准确性和刑罚的必定性,对煤矿生产领域的一切犯罪行为无例外地适用刑罚,才能发挥刑法对矿难的遏制作用。1 刑罚必定性与预防犯罪国家规定犯罪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不可能是无目的的,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指出的那样,刑罚只要是国家的,就不可能是原始本能、冲动的东西,其自身一定会有某种必要性和目的。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早在18世纪,功利主义法学派就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在于它们所产生的利益。1764年,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刑罚的目标应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犯罪,“刑罚

4、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贝卡里亚既从反面驳斥了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或赎罪的报应论;同时,又从正面论证了刑罚的目的只能是特殊预防亦即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与一般预防亦即规劝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贝卡里亚认为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依赖三个原则,即刑罚的必定性(不可避免性)、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刑罚的及时性。要维护刑罚的必定性,就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任何人都难脱法网。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因果关系。“对于犯罪最强有力

5、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另人印象深刻。”“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边沁断言,“除非存在免受惩罚之希望。否则没人愿意去犯罪。如果刑罚恰好是由罪行之获利而产生,且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就不会有人犯罪了。”因此,他主张“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相反,“刑罚越确定,所需严厉性越小。”在这里,边沁是将刑罚的必定性与严厉性作为两个互补因素而提出。我国古代法学家沈颜也指出:“夫罚者,不在乎必重而在乎必刑,必刑

6、虽不重民戒,不刑则虽重而民怠。”现实生活中,若某类犯罪行为的追诉率很低,即便刑法对这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很重,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也很难有效发挥,因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逃避刑罚的期望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其对刑罚的恐惧,从而起到一种有效的心理安慰作用。相反,即使是宽和的刑罚,只要其承担刑罚是难以避免的,也会对有犯罪意向的人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因为一旦刑罚加身,不但所获得的犯罪收益将不能继续拥有,还要接受来自社会的否定评价。在人们仍对犯罪深恶痛绝的时代,这种社会否定评价所形成的威慑力甚至不亚于刑罚本身。所以即便刑罚并不特别严厉,但只要它是难以避免的,也能有效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的心

7、理强制说在一定程度上为刑罚必定性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一学说认为,人作为自然的存在者,无不生活在感性世界,人具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计较利害轻重的本能,正是这种追求犯罪时获得快乐的感性冲动促使人们犯罪。为了防止犯罪,就需要抑制人们这种感性冲动。“所以,国家通过感性本身,使作用于感性的手段不能存留。趋于行为的倾向,由于具有反对的倾向而扬弃;即趋于行为的感性的冲动,由于其他的感性的冲动而扬弃。”也就是说,人们的心理往往会受到刑法的作用和影响。一方面,社会上绝大多数人都确信,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最严重的损害时,将会受到刑法的最后保护,另一方面,社会上极少数潜在犯罪人则确信当自己实际实施犯罪行为时,最终会

8、必然受到刑法的惩治。但刑法给社会成员心理上的这种确信程度,取决于刑法本身被实际实施的情形,尤其取决于刑罚的必定性。2 刑罚必定性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意义20xx年5月18日,_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矿工有266名,其中210名在事发后几小时内艰难逃出。有56名矿工被困井下,生死不明。事故发生后,矿主及相关责任人不是积极组织抢救,而是隐瞒事故,隐匿知情人,抽逃和转移资金,销毁财务和销售台账,删除计算机数据资料。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这个矿井几年前就出现大量违法问题:第一,盗采国家资源。国土资源部门只批准这个煤矿开采4号煤层,但实际上,这个煤矿几年来一直在越层开采8号

9、层、14-1、14-2号层等多个煤层。同时,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这个煤矿的井田面积为0.4485km2,但这个煤矿一直非法越界开采相邻国有煤矿的资源。该矿主仅20xx年盗采国家资源就获利上亿元。第二,超强度生产。这个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9万t,但据调查,仅20xx年上半年两个半月时间,该煤矿产量达到15万t,20xx年生产约70万t。一名矿工介绍,他们每天在井下工作12h以上,每个队每月的指标经常在3000-4000t之间,如果完不成,就扣钱。根据_规定,年产9万t的煤矿,每班井下人数不能超过29人,从查获的资料看,这个矿日常每班井下人数少则200人,多则400人,超过规定人数10倍多。第三,安全设

10、施不合格。据矿工介绍,他们根本没有接受过安全培训。井下有三轮车466辆,其中绝大多数是不防爆的;炸煤用的_、雷管等由炮工自己购买、保管。自救器数量严重不足,仅有自80个还过期失效,唯一的一台瓦斯监测仪器是摆设。第四,发现隐患,强令作业。一些矿工反映,早在事故发生前几天,井下就出现了透水征兆,一些有经验的工人不愿意下井,但包工头强迫工人下井,谁不下去,罚款500元。如此“五毒俱全”的煤矿,居然“六证齐全”,经过多少次整顿关闭依然存在,并且能够长达几年地违法、违规生产。这种现象在我国煤矿中绝非个别。一方面说明许多矿主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也说明刑法规定的严密决不是实现刑法目的唯一

11、的条件。法律规定,可以说是一种“应然”,但现实生活中这些规范并不总是得到遵守和执行,一些人从经验获知,总有人会逃避惩罚。因此,再好的制度设计都只有通过实际适用于具体场合才能发挥作用。正如列宁所言:“惩罚的警作用决不是看惩罚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的罪案都_大白。”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执法不严,有罪不究,有违刑罚的必定性,使刑法的功能丧失殆尽。首先,刑法的威慑功能难以实现。刑法之所以对“矿难”有威慑力,不仅因为它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犯罪规定了刑罚,而且是因为这种规定在犯罪发生时能现实地使行为人遭受刑罚之苦。如果煤矿业主在长期的经营中发现,违

12、法经营甚至出现安全事故后只要赔些钱,堵住死难家属和有关部门的嘴,就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被司法机关追诉的可能性极低,许多矿难发生后,犯罪行为都逃脱了刑法的追究,而被查获的只是极个别的“倒霉”者。那么,越来越多的煤矿业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就逐渐强化,抑制犯罪动机外化的心理逐渐弱化。那些“黑心”矿主就会在犯罪的时候看不到刑罚,从有罪不罚中体会不到刑罚的威慑,从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怀有侥幸心理。许多犯罪人都是怀着能够逃避刑罚处罚的侥幸心理实施犯罪行为的。在犯罪必理学中,侥幸心理是一种趋利避害的冒险的投机心理。行为人在认识上,认为自己极可能能够成功,即使认为不一定成功,也决心要付诸于实施。在犯罪以前

13、,侥幸必理表现得最为明显。许多案犯在犯罪心理形成和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一方面惧怕失败,另一方面又自我安慰。犯罪的侥幸心理会随着作案的成功经验而增强。从某种意义上说,侥幸心理是支配犯罪人的一种最重要的心理。而破除侥幸心理的重要途径,就是刑罚的必定,在犯罪与刑罚之间建立起必然的因果联系。其次,刑法的教育功能大大减损。对煤矿生产领域的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本来对这些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使受到刑罚的人感到刑罚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必然后果,遭受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同时,也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从刑罚的适用中看到社会正义的伸张和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否定。但是如果多数违法犯罪的煤矿业主和责任人都没有受到刑罚处罚,那么

14、受到处罚的人就不会认为自己所受到的刑罚是罪有应得,反而会认为对自己不公平;社会上的其他人也会同情或怜悯受到刑罚的人。在这种认识中,刑法的教育功能也就荡然无存。3 刑罚必定性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实现执法不严、有罪不究现象的存在,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要改变这种现象,我们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1)努力提高破案率、定罪概率。长期以来,犯罪黑数高、定罪概率偏低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有人测算,我国的总体定罪概率低于5。由于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定罪率还远低于这个数字。正是由于因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反差,促使许多矿山负责人陷入犯罪的泥潭,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

15、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而抵销。为有效控制该类犯罪,必须提高刑事司法的效能,应着重体现在强化刑罚的确定性,打消潜在犯罪人的侥幸心理,让他们看到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鉴于煤矿生产中犯罪案件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的特点,应专门立法,对此类案件的查处程序、侦查措施、证据规则及举报制度等作出特别规定,以促成案件的侦破。(2)营建_执法的运行机制。每一个矿难的发生,背后总与当地_的某些官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案件的查处、惩办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因此,严格执法的前提是司法主体能够_自主地作出决定。首先应当排除来自与矿主或相关责任人有着密切联系的当地_组织的干预。如果让他们操纵着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刑事司法就没

16、有公正、理性可言。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具有_自主地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其次,确立“刑事优先”的原则。在我国煤矿生产领域,对于某些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案件,有权管辖的司法机关有时却没有启动司法程序的决定权。例如,对于安全执法活动中发现的犯罪,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到侦查机关的,侦查机关才能立案侦查;没有移送的,侦查机关往往不能自行决定立案侦查。因此,为了减少有罪不究的现象,有必要在各种处理程序中确立“刑事优先”原则,即在一切调查处理程序中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时应当首先由有权管辖该案件的侦查或者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究。第三,建立法官_的制度。如果司法人员常常因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没有接受上级甚至是外界某些权威人士的指令而被调离工作岗位或者不能正常晋升,司法人员与其上级之间就必然会形成某种人身依附关系,在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存在的时候和地方,司法_就无从谈起,司法_必然滋生,赋予司法人员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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