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制度精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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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_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制度精选(四)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制度按照条例规定,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根本义务,为实在做好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工作,并保证定期检验的正常施行,应做到:1使器具有相应许可资历的单位制造并经监视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2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到_质量技术监视局特种设备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将平安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明显位置。3因故拟对在用起重机械停顿使用1年以上或到定期检验时间需停用的,应当封存该设备,并在30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视局(分局)特监科书面申请报停。4当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

2、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并告知新使用单位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5起重机械报废的,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6起重机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和厂内机动车辆为1年;起重机械平安治理人员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主动向_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早做好检验预备工作。7起重机械平安治理人员在接到检验受理通知后,应通知维保单位或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8定期检验时平安治理人员应向检验人员提供有关的技术材料,如实反映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并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9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治理人员应及时委托有资历单位进展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要求复检,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方可接着投入使用。10检验合格后,平安治理人员应及时更换平安检验合格“标志,并将检验报告及时存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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