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装公司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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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女装公司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制度方案女装公司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制度方案目录一、 财产与财产权的概念2二、 法学与经济学中的财产权概念3三、 功能垂直型的U型结构6四、 控股公司式的H型结构7五、 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法人财产权9六、 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控制权12七、 公司简介14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16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16八、 项目基本情况17九、 项目风险分析19十、 项目风险对策22十一、 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23劳动定员一览表23十二、 SWOT分析25一、 财产与财产权的概念目前世界上有两大法律体系,即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它们对财产和财产权的解释是有明显差别的。在普通法

2、系中,“财产”等同于“财产权”。普通法之父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律评论中指出:财产是“某人凭借着一种完全排他的、对外在物的请求或行使的权利”。而“财产、生命和自由,这是英国人所固有的绝对权利。”可见,这里所说的财产就是财产权。进入20世纪以来,普通法中的财产概念有了新的发展。一是随着无体财产如知识产权、商业信誉的日益扩展,财产概念的内容大大拓宽了,“非实体的权利已经变成了财产,财产不再被视为物,或在某种意义上的客体,它已经变成了单纯法律关系的权利、特权和义务的豁免。”3二是财产实际上是受法律保护的有价值的利益,是“一整套的权利”,并且是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权利。但对于财产本质的认识仍然没有改变,它仍

3、被定义为是权利而不是物。在大陆法系中也使用了财产的概念,不过常常把它与财产权(这里指狭义的财产权即财产的所有权)区别开来。大陆法中的“财产”一词通常有三种含义:(1)财产是指有货币价值的权利客体,强调财产是有体物;(2)财产是指人们对物享有的所有权,强调财产以权利归属为前提,而一个仅仅被事实上占有尚未形成权利的物并不是财产;(3)财产还可以用来指物和权利的总和,在这个意义上,财产与财产权的概念又似乎未能完全分开。比较一下两大法系使用的财产和财产权的概念,可以看出,二者各有千秋,普通法显得较为灵活,而大陆法更为严谨。一方面,大陆法关于财产和财产权的概念,难以适应当代社会无体财产发展的需要,它所能

4、覆盖的范围显得越来越狭窄。正如弗里德曼所说:“无体财产,例如专利权、出版权、股权或选择权的经济意义本身,也显示出法典国家关于所有权的定义是贫乏的教条。”而依照经验主义建立起来的普通法的财产概念,却可以适应无体财产发展的需要。但另一方面,普通法的财产概念又显得不够严谨,它有时不仅难以确定财产的最终归属和利益的源泉,而且容易忽视某些无体财产应当用特殊方法加以保护的特点,也难以对财产做出科学的分类,如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总之,普通法系中的财产概念和大陆法系中的财产及所有权的概念,应是同时并存、互相补充的,而不应是互相取代、互相排斥的。这对于我们理解和处理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复杂的财产关系是十分必要的。二

5、、 法学与经济学中的财产权概念由于人们对财产的认识不够统一,因而对财产权的理解也有很大差异。一般地说,法典国家通常将财产权定义为权利主体因直接控制、利用和支配一定财产而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著名的罗马法将财产权分为三类:(1)物权;(2).继承权;(3)债权。物权是对有体物所享有的权利,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所有物的权利,即财产的所有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他人所有物的权利,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如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地役权、建筑权等。继承权和债权是由自物权派生出来的、并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财产权,它们属于无体财产的范畴。由于自物权即财产的所有权是财产权中最重要、最

6、核心的部分,并决定着其他的财产权,因此,所有权可称为狭义的财产权,在这个意义上,所有权可以等于财产权。从各国的民法看,在给所有权下定义时,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方式:(1)列举法,即具体列举出所有权的权能或作用,给所有权下定义。如法国拿破仑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使用的不在此限。”我国民法也采用列举法,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抽象概括法,即不是具体列举所有权的权能,只是规定所有权的抽象作用。如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所有权指“物之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之范围内,得自

7、由处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对物之一切干涉。”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表面上是人与物的关系,实质上是所有人与非所有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2)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完整的权能,所以又称为“完全物权”,其中,处分权决定着财产的归属,是所有权的核心,也是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本质区别;(3)所有权的对象原则上应为有体物,我国民法特意使用了“财产所有权”一词,这里的“财产”就是有体物,而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通通归入知识产权;(4)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实行“一物一主”的原则。应当指出,战后西方产权经济学对产权(即财产权,是经济学的习惯用语)的研究取得了丰

8、硕的成果,这对于经济学和法学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在研究国有经济的产权基础时,也必须积极吸收产权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从目前的资料看,产权经济学对于产权概念的解释尚不统一,甚至有些混乱,但不应因此而否定其中的合理成分。产权理论的代表人物A.阿尔奇安对产权的定义是:“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力。属于个人的产权即为私有产权,它可以转让一以换取对其他物品同样的权利。”另一位代表人物德姆塞茨的定义则是:“所谓产权它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同样的权利。”“产权是社会的工具,其意义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在一个人与他人做交易时,产权有助于他形成那些他可以合理持有

9、的预期。”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产权理论中的产权概念与普通法系中的财产或财产权的概念很相近,而与大陆法系中的财产或所有权的概念差别较大。但这仅仅是就产权概念本身而言的,如果联系到产权理论的整体内容,就会发现它对产权范畴的一些新的贡献。(1)它强调产权是“一组”权利,所以它经常以复数形式出现,具体包括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当这些权利集于一身时,就是完全的产权或相当于所有权;(2)它强调产权是可以分解的,不仅可以分解为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而且这些权能还可以继续分解下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产权经常是以其分解的形式出现的;(3)它强调产权是可分割、可分离和可交易的,实际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交换

10、,其实质都是产权的交易;(4)它强调产权界定的明晰与产权交易费用的节省,是解决经济外在性和资源配置问题的前提条件,也是制度变迁的关键所在。三、 功能垂直型的U型结构U型结构是英文unitary的缩写,其基本含义是“单一的”、以权力集中于企业高层为特征的功能垂直型结构。在U型结构的公司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功能被分成若干垂直管理的系统,每个系统又直接由企业最高机关和领导指挥,实行高度集权的决策管理和财务管理。企业内部的各个工厂及部门,不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只负责一定的经济核算,只有整个企业才是独立的利润核算单位。企业的资金运用、投资决策、营销策略、技术开发等,都是由总部控制的。U型结构的优

11、点是:权力集中统一,各部门之间协调性较好,总部直接控制和调动资源,能够将有限的资源集中用于效益较好的一些项目。这种企业结构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期相当普遍,许多著名的大公司,如杜邦、通用汽车、通用电气公司等,都采用了U型结构。但是,这种结构也有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流程的管理协调,只是根据对短期需求波动的粗略估算;需求的任何急剧变化,都会在每个阶段上造成存货的过剩或短缺。(2)本来应负责长远资源配置的高级经理,由于处理日常经营的负担越来越重,缺乏精力考虑长远的战略发展。而且,由于行政机关越来越庞大,各部门的协调越来越困难,造成企业运转不灵,造成信息和管理成本上升,难以有效地

12、进行产品创新和市场开发。因此,这种企业结构的主导地位逐步让位于M型结构。四、 控股公司式的H型结构H型结构是英文holding的缩写,基本含义是“控股的”公司结构,也是公司内部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H型结构与M型结构的不同之处是:在M型结构中,各个事业部虽然拥有很大的权力,但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在H型结构中,已经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而是多个企业法人的组合,其中总公司处于控股地位,是权力的中心,各个子公司或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拥有比事业部更大的权力。总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承担有限责任,风险得到限制。子公司可分布在完全不同的行业,有利于分散总公司的财务风险。但是,总公司对子公司的决策影响必须经子公司

13、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讨论通过,投入和调出资源均受到一定的限制,监督和控制也比较间接。由于子公司的独立性过强,缺乏有效的总体战略的联系和协调,因此,控股制度使得资源的整体性和战略性运作遇到困难。H型结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在美国一直不是很普遍。虽然战后美国出现的大量混合联合公司,大都采用H型结构,但由于缺乏战略优势和凝聚力,往往难以适应竞争,一些大公司不得不撤出一些行业,对子公司实行新的重组。然而,H型结构在欧洲被广泛采用,德国还专门出台了关于控股公司的法规康采恩法,对控股公司制度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五、 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法人财产权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法人财产权”,是我国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提

14、出的一个新概念。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是针对股份制企业出资者所有权同企业经营决策权分离的状况提出来的。它的含义既不同于传统上说的“经营权”,也不同于产权经济学所讲的“控制权”,这是一种新的提法,是一个理论的创新。股份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最伟大的革命”,能将分散的私人资本迅速集聚成巨额资本,使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深刻的分离。但是,美国的股权高度分散的状况是否具有普遍性,经理人

15、员的职权是否都达到了“经理革命”的程度,我国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因此,中央文件没有采用西方的“控制权”说,而是另辟蹊径,提出了“法人财产权”说。然而,回避了原有的矛盾,又出现了新的矛盾。法人财产权的内涵是什么呢?目前理论界对此争论较大,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经营权”说,即将法人财产权解释为经营权。马克思在分析股份制的财产结构时指出:股份公司采取了“社会资本”的形式,“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这些论述是符合当时股份制的发展实际的,但

16、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乃至出现“经理革命”之后,再将法人财产权解释为单纯的经营权,就显得过于狭窄了。弥补的办法是将经营权的内涵扩大,例如在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企业的经营权就已经包含了对财产的依法处置权,这实际上就是向所有权靠近了一步。第二种观点是“所有权”说,即将法人财产权解释为法人所有权。这里所说的法人所有权,是指通过出资者权能转移而产生的所有权利,其作用并不是确定财产在法律上的最终归属,而是为了使法人作为主体,能够在交易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即确定财产在市场交易中的现实归属问题,如购买、销售、债务、税收、利润等。有人把法人所有权说成是一种新型的所有权,它产生的基础是资本的价值形态(股票)所有权同实物形态(企业资产)所有权的长期分离,即出现了所有权的双重存在。此外,还有的学者使用了信托所有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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