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煤气化公司炉峪口煤矿“7.17”运输死亡事故

上传人:老** 文档编号:301818834 上传时间:2022-05-3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4.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太原煤气化公司炉峪口煤矿“7.17”运输死亡事故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太原煤气化公司炉峪口煤矿“7.17”运输死亡事故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太原煤气化公司炉峪口煤矿“7.17”运输死亡事故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太原煤气化公司炉峪口煤矿“7.17”运输死亡事故》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太原煤气化公司炉峪口煤矿“7.17”运输死亡事故(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太原煤气化公司炉峪口煤矿“7.17”运输死亡事故 太原煤气化公司炉峪口煤矿“7.17”运输死亡事故 2022年7月17日11时15分许,太原煤气化公司炉峪口煤矿二采区2418回采工作面发生一起运输伤亡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1万元。 统计属别:原煤生产 发生地点:回采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机尾防护罩与巷帮棚腿之间 事故类别:运输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峻级别: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2.1万元 死者简况:马某,男,35岁,初中,采煤工,本工种工龄7年,合同工,三级安全培训 一、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于炉峪口煤矿二采区2418回采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机尾防护罩与巷帮棚腿之间。该处

2、机尾防护罩与巷帮木棚之间净宽0.54米,净高1.52米,木棚为双腿双梁支护。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型号为SGB-630/220,运输机机尾防护罩中部有一检查口,尺寸为200x150毫米,检查口盖板已变形张开(约45),其固定螺丝共四根,下方两根完好,上方一根损坏、一根与罩口盖板脱离仍拧在机尾防护罩上。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弯曲段距机尾15 米,机尾未顶移,靠机尾两节(3米)溜槽煤帮侧翘起,高度约100毫米。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机尾防护罩与保险煤帮正对的一根木棚腿亲口处有被挤劈裂的新茬口,棚腿顶端向巷煤帮错口85毫米。机尾处有一根长980毫米、宽140毫米、厚30毫米的构木,较窄的一端折断长为240毫米。 二、

3、事故经过简况 2022年7月17日早6时40分,采二队队长王来蝉组织召开了早班班前会,讲了安全留意事项,会后工人开头间续下井,约7时30分到达工作面。代班长张云刚接班后,因夜班(检修班)在机尾新加一节溜槽,未对接好运输机,夜班连续对接溜子,早班人员做挂网等工作。到9时左右开头组织生产,工作面分9段进展移梁放顶一移溜一支护作业,每段2人,机尾第一段为机尾架和相邻三节溜槽,其次段为依次向机头的7节溜槽。坑代员马某负责工作面支护材料的治理。约11时左右机组割过机尾返回进刀位停机,工作面机尾其次段开头移溜,之后机组又开头正常割煤,工作面刮板运输机也正常运行。约11时15分许,在机尾落山处的安全员郝和平

4、听见马某“哎呀”了一声,就赶忙跑过去,观察马某脸朝机头方向脚朝落山躺在机尾防护罩与巷帮木棚之间。 事故发生后,在机尾落山处的安全员郝和平与机尾段大工苗永强赶忙跑到现场,二人将马某扶起,苗永强掐马某的人中和手虎口处,郝和平叮嘱小工薛奴平摆灯发信号让司机停溜,并通知其他人员。运输机停顿后,班长张云刚和其他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张云刚安排刘建宝电话汇报调度室,安排其他人临时制作担架抬着马某往坑上走。在二采区集中皮带巷中段遇见矿值班唐树生带着的抢救队员,抢救人员对马某进展了检查并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后将马某抬到井底用人车拉到坑外,于11时56分送到公司职工二院,经诊断已死亡。 四、事故缘由 (一)事故直接

5、缘由 人员在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机尾滞留,被从运行的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机尾防护罩检查口带出的构木顶在巷帮,撞击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缘由。 (二)事故间接缘由 1、对工人的违章行为制止不力,是事故发生的主要缘由。 2、未对机电设备进展严格检查检修,致使设备在不完好的状况下运行,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缘由。 3、工作面机尾安全出口高度和宽度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缘由。 4、对职工安全训练不够,职工自保互保意识差,是事故发生的重要缘由。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 (一)责任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 1、死亡者,当班坑代员,违章在机尾滞留,违反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50条,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2、

6、当班安全员,未仔细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准时发觉和有效制止工人的违章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38条,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3、采二队检修班班长,未仔细履行岗位职责,未准时消退机电设备存在的隐患,也未准时向上级汇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51条,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4、采二队机电副队长、检修班跟班队长,未仔细履行岗位职责,未准时消退机电设备存在的隐患,也未准时向上级汇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51条,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5、当班班长,未仔细履行岗位职责,未准时发觉和消退机电设备存在的隐患,也未能发觉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组织工人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38条、煤矿安全规程

7、第22条,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6、采煤二队队长,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治理不力,对职工安全训练不够,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9条、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对事故负领导责任。 7、机电科科长,未仔细履行岗位职责,对机电设备维护、保养检查治理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9条、第38条,对事故负领导责任 (二)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 1、死亡者,当班坑代员。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当班安全员。依据山西省劳动爱护暂行条例第44条第1款第3项,赐予行政惩罚人民币800元。 3、检修班班长,依据山西省劳动爱护暂行条例第44条第1款第3项,赐予行政惩罚人民币1000元。 4、采二队检修班跟班

8、队长,依据山西省劳动爱护暂行条例第44条第1款第3项,赐予行政惩罚人民币1000元。 5、当班班长,依据山西省劳动爱护暂行条例第44条第1款第3项,赐予行政惩罚人民币1000元。 6、采煤二队队长,依据山西省劳动爱护暂行条例第44条第2款,赐予行政警告处分,并赐予行政惩罚人民币1000元。 7、机电科科长,依据山西省劳动爱护暂行条例第44条第2款,赐予行政警告处分。 8、炉峪口煤矿。依据山西省劳动爱护暂行条例第44条第4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第50条,赐予行政惩罚人民币25000元。炉峪口煤矿向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9、责令炉峪口煤矿停产整顿五天(2022年7月17至2022年7月21日)。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加强对职工的安全训练,增加职工自保互保意识,提高作业人员素养。 (二)强化日常安全监视检查,杜绝违章行为。 (三)做好机电设备治理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消退事故隐患。 (四)严格生产工序和交接班治理,保证现场安全生产。 (五)2418回采工作面停产整顿,严格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展整改,确保工作面的安全出口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