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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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雇员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是否要承受赔偿责任? 一【什么是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确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而雇佣人采纳受雇佣人供给的劳务,并且给付商定的报酬。判断双方是否构成雇佣关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1、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供给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2、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操纵、指挥和监视,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操纵是雇佣关系存在的根基。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按照雇主的监视指导。3、看

2、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嘱托的人所选任。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二【案例回想】 肖某因承包修建村里水泥马路,雇佣王某等数人供给劳务。2022年4月1日,王某应肖某要求,与其他人乘坐第三人吴某的机动车回家,途中王某受到乘坐的机动车伤害。后王某住院治疗15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吴某系为肖某供给劳务,肖某未指示吴某接送其他工友上下班,亦未支付吴某接送其他工友上下班的报酬。肖某未为王某安置上、下班的交通工具,亦未支付交通补助。王某系第一次乘坐肖某的车辆,且未支付吴某乘车报酬。 三【律师分析】 雇主肖某是否应当为雇员王某的受伤行为承受赔偿责任呢? 律师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

3、来剖析: 1、王某上下班途中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有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遇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其次款之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结合案例分析: 本案中,王某受伤时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抉择了肖某是否应承受赔偿责任。 肖某未为王某供给交通工具,且未支付交通补助,王某系在下班 1 途中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内,其受伤并非出于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

4、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也不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王某身体受伤与其从事雇佣活动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事故损害不能认定为在?从事雇佣活动?。 虽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损害列入工伤赔偿的范围,但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如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上下班?的相关规定也扩大适用于雇佣关系中,势必会导致雇主的义务过大过重,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另,吴某虽为肖某的雇员,但是肖某指示吴某所从事的劳务活动中并不包括接送其他工友上下班,故吴某在下班途中搭乘王某的行为也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 2、本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供给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受相应的责任?之规定,供给劳务责任纠纷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那么。 3、雇主肖某在无过错的处境下是否应当承受赔偿责任? 结合上述分析,雇员王某的受伤行为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雇主肖某亦不存在过错,因此肖某无需承受赔偿责任。 四【更加说明】 假设另外一种情形,即:雇佣关系中,假设雇主供给交通工具接送雇员上下班的,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此种情形下,雇主是否应当赋予赔偿呢? 律师分析: 实践中,是否系?从事雇佣活动?应结合雇佣活动的性质、雇员行为的目的、行为发生地,以及雇员行为与雇主利益的主观联系和客观联系等因素综合考虑并赋予认定,雇员的行为属于通常可以预见的合理行为,与雇主利益有着客观的联系,其表现形式与履行职务有内在的联系,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假设在这段期间内雇员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或者雇主赔付。 在前面假设的情形中,雇主为雇员供给了上下班的交通工具,由于雇员是听从雇主的指令,乘坐雇主供给的交通工具上下班的,所以雇员按照雇主的命令举行活动,是从事雇佣活动的表现。所以,雇员的交通问题理应由雇主负责,雇主应确保雇员往复用工地点过程中的 2 安好,履行作为雇主的安好保障义务。如若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责任。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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