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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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委托合同公司委托合同1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就机关职工食堂有关事宜奠定以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食品制作,菜肴烹制,来料加工,为甲方职工提供三餐。 第二条 食堂管理: 甲方指派专人负责食堂管理,要求乙方按照公司食堂人员管理规定制度见附件,严格操作执行,保证优质文明服务。 第三条 设 备: 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职工食堂所必要的设施、场地、器物,清单附后。 第四条 经 费: 甲方负担食堂设施、水、电、暖、煤气等费用。 第五条 供 餐: 由甲方向职工销售就餐卡,职工刷卡按定额自主方式(早餐2元 午餐5元 晚餐3元)

2、就餐。 第六条 劳务费: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食品加工服务,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劳务费贰仟捌佰元整(含税)。每月由乙方开具劳务发票,在甲方报销领取。 第七条 食 谱: 乙方以周为单位确定食谱。食谱的制定以职工饮食调查结果为依据,并征得食堂管理员同意。 第八条 饭菜质量: 乙方要保障饭菜干净、卫生、廉价可口。 第九条 客饭管理: 甲方遇有上级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检查来访等情况需派客饭时,由接待人员在公司办公室填写客饭单后,食堂方可安排进餐,进餐后由接待人员签字。 第十条 原料采购: 乙方提前一天向甲方食堂管理员报采购原料种类及数量详单,由甲方食堂管理员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供餐时间: 乙方向甲方职工的供

3、餐时间为: 早餐:7:208:20 中餐:11:5013:30 晚餐:18:0019:30 第十二条 损失赔偿: 乙方应妥善管理各类设施。因乙方责任造成有关设施损坏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卫 生: 乙方保证食堂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并持有防疫部门鉴定颁发的个人健康证。 第十四条 卫生责任: 因供餐不卫生造成就餐职工食物中毒或患病时,追究乙方民事赔偿责任并移交卫生防疫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期限: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签订日执行,有效期一年。 第十六条 纠纷处理: 发生本协议未规定事项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尧都区人民的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生 效: 本协议自2022年

4、 月 日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公司委托合同2 委托单位:xx法定代表人:xx 受委托人:姓名:xx,工作单位:xx职务:xx,职称:xx 姓名:xx,工作单位:xx职务:xx,职称:xx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xx因xx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x的代理权限为:xxx 代理人x的代理权限为:xxx 委托单位:xx(盖章)法定代表人:xx(签名) x年x月x日 公司委托合同3 我xx(姓名)系xx(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xx(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前来贵单位xx

5、(办理事件)。代理人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们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企业授权委托书范本。 代理人:xx性别:xx年龄:x单位:xx 部门:xx职务:xx代理人身份证号码:xx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公司委托合同4 原告杨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晏家塘115号。 委托代理人陈晖,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12栋2405房。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

6、1803号。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过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达、人民陪审员 傅旭光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艳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林诉称:XX年7月10日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根据约定,原告于7月10日当天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

7、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确认了与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并对原告开具了授权书,授权原告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经营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筹备工作,包括依授权书通过代理人有偿取得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后,却突然接到步步高华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华隆店取消对原告的授权,并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询问被告,被告承认了上述行为,却没有给原告终止加盟关系的理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杨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

8、下证据: 1、 被告单位注册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主体资格; 2、XX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加盟合作关系;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原告汇款的依据; 4、工商银行汇款单,证实原告依证据2的约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 5、XX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 6、被告开具的授权书,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确定了加盟经营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货专柜合同新签审批表,证实原告依证据2、6已经完成了基本筹备工作; 8、被告开具的另一份授权书

9、,证实被告无故终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又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实际。答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质证,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XX年7月10日,原告杨林与

10、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一份,原告依确认单之规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即被告对原告又开具了授权书。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权书办理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但此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权书给另一加盟商,终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权书的法律效力。经原告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了解到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解除加盟关系的前提下,单方取消了对原告的授权,终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重新对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权书,原告对此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XX年7

11、月3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之请求。 本院认为,XX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虽然没有标明合同的名称,但该确认单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时确认单是被告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确认单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合同应该认定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认可了双方的加盟关系,且原告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准备工作,应当认定为要约不得撤销;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广州银曼古

12、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上述五种情形情况的存在。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辩称其依据确认单中的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经本院审查,确认单中对此约定的内容为:“在签订此合作确认单后一个月,被告若无法与原告确认最终合作事宜,则无条件全额无息退还首批货款给原告。”该条款是被告免除

13、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悖,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当理由终止加盟合作关系、撤销授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双方于XX年7月10日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

14、作条件确认单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过 伟 国 审 判 员 雷 达 人民陪审员 傅 旭 光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xxx 公司委托合同5 甲方:_ 地址:_ 乙方:_ 地址:_ 电话: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维修服务事宜,达成合意,订立本合同。 一、维修物名称、型号价格、数量、金额、维修标准等 维修物名称:_ 品牌型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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