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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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构建以信 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和高质量开展, 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方法(建市(2017) 241号)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方法(鲁建建管字202010 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那么。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勘察设计行业活动的 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适用于本导那么。本导那么适用的企业包括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企业”)。本导那么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 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

2、际控 制人和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以下统一简称 “从业人员”)O第三条本导那么所称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本导那么,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评价周期 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社会影响 等情况的评价。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 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市级建筑市场 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会 同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向“全省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 推送信用信息。第

3、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和归集第五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 信息和“黑名单”构成。第六条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登记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 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优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活动中 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按规定经批准或授权设立 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活动中 违法违规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分处 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第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以下情形的,列入勘察设计行业“黑名单

4、”:(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资格,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的;(二)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 政处分的;(三)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挂证”或者企业违规使用“挂 证”人员,受到行政处分的;(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平安责任事故,或1年 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平安责任事故,或发生 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平安责任事 故,受到行政处分的;(五)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 安机关治安处分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第八条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基本信息由注 册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认定。外省人 鲁企业的

5、基本信息,由工程所在地设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负责采集认定。基本信息一般可通过与省、市平台企业库、人员库、项 目库关联归集。第九条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黑名单”,由 作出表彰、奖励、处分、处理、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平台, 并通过省、市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认 定的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 应当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平台,并依法向社 会公开。第三章 信用评价、评级和应用第十条信用评价应当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 台和省、市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

6、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那么,开展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对本地 和外地的表彰奖励、工程业绩、行政处分处理等信用信息平 等认定,不得设置歧视外地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评价指标,不 得设置信用壁垒。第十二条信用评价得分由基本信息评价得分(60分)、 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扣分三局部组 成。在省、市平台和相关平台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本信息分;优良 信用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限值,按照山东省 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计算。第十三条山东省勘察设设计行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

7、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解、细化、完善具 体加分、扣分指标。第十四条信用评价按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分类进行。同时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施 工图审查资格的企业,分别评定其勘察信用等级、设计信用 等级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从业人员独立评定其信用 等级。第十五条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如下:(一)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限为1年,自作出表彰、 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其中,表彰奖励类优良信用信息加 分有效期为2年(注明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企业或从业人员的同一工程、行为获得多级表彰奖励的, 取最高值加分。(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限为1年,自作出处分、 处理之日起计

8、算,并不低于相关行政处分、处理期限。(三)“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 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将 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自转 入之日起1年。(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价得分结果评定,分为 AAA、AA、A、B、(:五个等级。信用评级划分标准为:AAA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在本辖区内排名前20% (含)的;AA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在本辖区内排名20%-40% (含)的;A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 在本辖区内排名4

9、0%-60% (含)的;B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 在本辖区内排名60%-80% (含)的;C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 在本辖区内排名80%以后的。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勘 察设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 实行差异化监管。(一)信用评级为AAA级、AA级、A级的,列为诚信守 法类信用行业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政策扶 持、招标投标及政府购买服务、评优评奖等环节予以倾斜, 在市场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鼓励建设单位 优先选用。(二)信用评级为B级的列为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纳 入“双随机、一

10、公开”重点监管范围。(三)信用评级为C级的列为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市县监督检查的必查对象,提醒建设单位慎重选用。(四)被列入“黑名单”的列为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 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 和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对象。第十八条实行综合评价法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资 信标权重原那么上应占10%以上。表彰奖励等已在信用评价中 计分的,不再作为资信标评审因素进行量化。第十九条依据本导那么生成的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结 果全省通用。第二十条对进入本行政区域不满一个信用评价周期的 外地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对其在注册地依法依规获得的信 用评价结果平等对待,下个周期纳入工程所在地的勘察设计 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 正原那么,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十二条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 应当主动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及本导那么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或投诉。第二十三条本导那么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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