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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清单红线认定标准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清单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二、煤矿违法违规发包、承包、转包煤矿井下工程;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违反规程、规范;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无风、微风作业和安全监测监控系 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五、煤矿冲击地压、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 实或落实不到位冒险作业;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安全设备、设施防护措 施不落实;七、违规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不执行煤矿爆破管理规定;八、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九、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组织生产,进行危险作业
2、时未开展危险 因素辨识评估、未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冒险作业;十、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措施落实不到位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认定标准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是指下列情形:(-)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擅自组织建设施工的,未经联合试运转或 联合试运转超期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进行釆掘作业的:(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 定范围和规模生产建设的;(四)停产停工矿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程序通过验收 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五)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行为的(五假:假整改、假密闭、 假数据、
3、假图纸、假报告; 五超: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 证照超期仍然组织生产:、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 报事故; 三不: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 行指令仍然生产)0二、煤矿违法违规发包、承包、转包煤矿井下工程,是指下列情形:(-)煤矿未采取整体托管形式进行托管的,或者承包(托管)给不具 备承包或承托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 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承托)方再次将煤矿井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的;(
4、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或作为独 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违反规程、规范,是指下列情形:(-)开拓、准备、回釆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 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釆的;(二)未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采区,或者釆掘工作面个数超过 规定的;(三)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的:(四)违规多井口出煤的;(五)在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 进行采煤作业或掘进回采巷道的;(六)矿井巷道布置不符合重大灾害治理要求的。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无风、微风作
5、业和安全监测监控系 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是指下列情形:(-)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匚作能力不匹配的:(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四)没有按规定和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釆区未实现分区 通风的;(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釆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 瓦斯矿井开釆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釆用駐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 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釆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 进风、一段回风的;(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
6、烷电、 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九)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者使 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供风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 自动切换的;(十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 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十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十三)矿井回风巷道、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的,人为 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十四)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记录的数据进行修改、
7、删除、屏蔽的。五、煤矿冲击地压、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 实或落实不到位冒险作业,是指下列情形:(-)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灾害危险性评价、评佔和鉴定的;(二)擅自降低矿井灾害等级进行管理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灾害防治设施系统的;(四)未按规定建立灾害防治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仪器的;(五)未落实灾害综合防治措施或者灾害防治效果不达标仍然冒险作业 的。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和安全设备、设施防护措 施不落实,是指下列情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的:(二)没有釆用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 同一母线端的:(三)立井、倾斜井巷提升和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不 可靠的;(四)未按规定对机电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的:(五)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无轨胶轮车失爆的;(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七、违规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不执行煤矿爆破管理规定, 是指下列情形:(-)违规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二)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专职爆破工进行井下爆破作业的;(三)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四)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 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