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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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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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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为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1. 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化验原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可满足疾病诊疗的需要2. 本省市内的三级以上医院三)互认原则1. 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 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在病历中进行记载,内容包括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时间、检查医院等;对于住院患者,外院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病历中留存复印件四)不互认范围1. 不同目的的检查2. 因病情变化,原有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3. 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4. 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前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须重新检查5. 急诊、急救患者6. 患者或其亲属要求进一步检查7. 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时效性对疾病诊疗难以提供参考价值8. 健康体检者(包括入学、就业、征兵体检)公务要求、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的临床检查项目不予互认五) 互认项目1. 临床检验类项目(1) 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

2) 肾功能:尿素氮、肌酊、尿酸3) 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4) 免疫项目:甲状腺功能、乙肝5项、丙肝抗体5) 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1) 医学影像类项目普通放射线检查:CR、DR大型医用设备检查:CT、MRkPECTECTDS潺2) 其他医技类检查项目:心电图、B超六) 互认程序1. 临床检验结果互认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经治医师认为患者病情变化需要重新检查时,须向患者说明原因,并在病历中加以注明,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如患者不同意复查,由者在门诊病历本或其他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医师可就患者提供的临床检验结果进行诊断和治疗2. 医学影像资料互认临床医师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认为可满足临床诊断需要,可以确认;认为不能满足临床诊断需要,可要求患者进行再次检查患者不同意的,由患者在门诊病历本或其他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医师可就患者提供的临床检验结果进行诊断和治疗七)加强科间会诊管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杜绝同一检查、检验项目在医院不同科室出具检查、报告的现象,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

八)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检查,疗管理部门加强对检查、检验质量的控制;检验科室加强室间的室内质控,切实保证临床检验工作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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