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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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按照放射照射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为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一、警示告知(一)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二)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的温馨提示标语。确需进行放射检查的孕妇和儿童,医生要向其说明情况,并请患者(受检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放射照射时应事先告

2、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二、屏蔽防护(一)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二)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所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一)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三)对育龄妇女腹

3、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六)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四、设备维修保养(一)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白操作设备。(二)设备开机后应检查是否正常才能工作。(三)设备应开展定期的维护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科室负责人做出整改。五、监督检查(一)科室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员应经常对科室的防护操作进行检查,科室负责人不定时进行抽查。(二)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提醒,并通报科室负责人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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