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范本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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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起诉状范本范文3篇离婚起诉状(范文1)原告:_彭梓露_,女,_锡伯_族,身份证号:_2510_,住址:_长沙市宁乡县某某大道107号_,联系电话:_87512_。被告:_顾鹏海_,男,_锡伯_族,身份证号:_5790_,住址:_长沙市宁乡县某某大道107号_,联系电话:_20135_。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女儿_薛雨彤_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_5790_元给原告【或: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_99_元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3、夫妻双方共有存款_875120_元,其中_19660_元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_2064_年_

2、5_月_经人介绍_(自由恋爱/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_1966_年_5_月_23_日领取结婚证。于_1966_年_8_月_23_日生下(儿子/女儿)_薛雨彤_。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习惯不同,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_8_年,被告_大男子主义严重,经常家暴等_(感情破裂原因)。结婚至今,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婚生(儿子/女儿)_8_岁,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一直由原告照顾,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过孩

3、子的生活,为有利于_薛雨彤_(儿子/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_5790_元给原告【或: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_2064_元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夫妻双方共有存款_87512_元,其中_9900_元归原告所有。综上所述,根据婚姻Fa和民事 诉讼Fa相关规定,恳请人民法 院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_宁德市_人 民 法 院具状人:_彭梓露_ _2064_年_5_月_23_日起诉离婚起诉状(范文2)原告:_顾鹏海_,性别:_男_,_2064_年_5_月_23_日生,_锡伯_族,籍贯:_宁德市_,住址:_长沙市宁乡县某某大道107号_,公民身份证号:_

4、2510_,联系电话:_87512_。被告:_彭梓露_,性别:_女_,_1966_年_5_月_23_日生,_锡伯_族,籍贯:_尖山区_,住址:_长沙市宁乡县某某大道107号_,公民身份证号:_87512_,联系电话:_6993_。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判令婚生子女_薛雨彤_由_原_告抚养,_原告_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1966_元,直至小孩年满_8_周岁止;三、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_875120_元共同承担。四、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_201350_元给_原_告。五、判令_原_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_2064_年_5_月_

5、23_日结婚(补办结婚证日期为_1966_年_8_月_8_日)。婚后夫妻感情冷淡,分居两年,没有夫妻生活。自_2064年以来我们一直分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_原_告的_大男子主义严重,经常家暴等_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过去两年来,我不仅要承担繁重的_接送孩子上学_和_做饭等_工作,还要照料_原_告,一年四季没有休息日,尤其是节假日。_原_告的_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身体状态也每况愈下。_20135_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种费用先后花去了_87512_元,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庞大药费开支,我一直透支身体承担更多的_99_,这样才勉强维持

6、生活。我的_20135_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_99_告的_87512_及家人亦经常干扰我的生活和工作。_8_告_99_以来,其_大男子主义严重,经常家暴等_胡搅蛮缠,屡屡干扰我的生活和工作。自_99_告_2064_年_5_月住院以来就开始_8_,一直威胁要与我_23_。_5_告出院后,_99_等人经常来_8_告的工作单位_6993_无理吵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数次在上班时阻止我_2064_。_87512_告家人的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综上所述,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_5_,依照婚姻fa和民事 诉讼fa等相关法律提起诉讼,原告恳请法 院解除与_8_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望法 院依

7、法判决,判如所请!此致_尖山区_人民法 院具状人:_顾鹏海_2064_年_5_月_23_日离婚起诉书(范文3) 原告: 顾鹏海 ,男, 2064 年 5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 长沙市宁乡县某某大道107号 号,身份证号: 2510 ,手机: 87512 。被告: 彭梓露 ,女, 1966 年 5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 长沙市宁乡县某某大道107号 号,身份证号: 5790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儿子 薛雨彤 、女儿 彭梓露 归原告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事实和理由: 2064 年间经他人介绍,于同年 5 月 23 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 6993 ,于 1966 年 8 月 23 日生育儿子,取名黄 薛雨彤 ,女儿取名黄 彭梓露 ,婚后因被告生活上 87512等 ,且语言不通,时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于 2064 年 5 月间回娘家放下儿女不管,回娘家至今无音讯,没有任何联系方式。综上所述,原、被告经介绍,时间仓促,互不了解,草率结婚,难于建立夫妻感情,现夫妻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99没有和好可能,特具状贵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求人民法 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尖山区 人民法 院 起诉人: 顾鹏海 206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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