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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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行政行为概述教学提示重点与难点: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构成;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效力。思考1、什么是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2、简述行政行为效力的表现形式?本章内容:一、行政行为概述二、行政行为表现形式三、行政行为内容四、行政行为表现形式五、行政行为效力一、什么是行政行为一、什么是行政行为(一)确定是否是行政行为的重要意义1、对相对人来说2、对行政主体来说3、对于法院来说(二)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构成1.确定行政行为的标准就学理上,大致有三种界定方法:(1)从机构的角度,行政机关的行为是行政行为;(2)从行为性质的角度,适用普遍规则于具体事件的行为是行政行为(3

2、)从法律效果的角度,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上效果的行为,不完全取决于行为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2.我国对行政行为的界定:(1)学理上的界定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法律没有对“行政行为”解释,只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用语一般认为,中国对行政行为的定义采用机构、权力、公务等综合标准 3.构成:(1)主体要素(2)职权要素(3)法律要素(4)外部要素4、行政行为的特征(1)执行性(2)单方性(3)裁量性(4)权责统一性(三)学理上对非行政行为的排除1、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2、主权行为与一般行为3、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二、行政行为的形式(一)行政立法行政机

3、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二)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三)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对被管理者是否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所进行的检视、调查、查验。(四)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惩戒制裁,它是在行政监督检查后的一种行为方式。(五)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六)行政征收1、概念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的行为。主要

4、有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2、与行政征用区别:行政征用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征用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的行为。二者区别:范围不同。征用是对财产暂时性地使用;征收是永久性地占用。征用具有补偿性,而征收是无偿地。 (七)行政裁决1、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地特定地民事纠纷地活动。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由法律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损害赔偿纠纷地裁决。第二,权属纠纷裁决。第三,补偿性纠纷裁决第四,其他侵权纠纷裁决。三、行政行为的内容(一)涵义:是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以及行政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二

5、)内容1、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2、设定义务或者剥夺权益3、确定法律事务或者法律地位四、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一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指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指动态意义上的抽象行为,指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3、区别1)调整范围不同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4)行为程序不同4、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意义案例分析:乔占祥诉铁道部价格上涨案国家计委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

6、方案的函(铁财函号),于年月下发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准对铁路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并在年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中准价(计办价格号)。 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批复,发出关于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铁道部通知”),规定:节前(月

7、日至日)自广州(集团)公司、北京、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月日至月日)为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直通客车票价上浮,其中新型空调列车上浮,其他列车上浮。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不上浮。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乔占祥购买了年月日次从石家庄到磁县的车票,年月日次从石家庄到邯郸的车票。第一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元票价,第二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元票价。据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涨价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年月日就不服铁道部通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1尔后,在铁道部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后,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已受理此案。 问题:铁道部通知是抽象行政

8、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实践中如何区分?第一,人与事都是特定的 第二,人不特定,事特定第三,人特定,事不特定第四,人、事都不特定 (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划分标准: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利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划分意义划分意义:首先,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应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开始程序不同。其次,区分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还决定不同的行为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五、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的成立1、行

9、政行为成立的意义2、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1)主体要件(2)实质要件(3)形式要件(二)行政行为的生效1、行政行为生效的意义2、行政行为生效的方式(1)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相对人立即生效。(2)公告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足以使相对人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才能开始产生效力。(3)送达生效(4)附条件生效(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主体要件2、具有行政职权3、证据确凿4、程序合法5、适用法律、法规正确6、行政行为没有滥用职权(四)行政行为的效力1、概念 是指行政行为在作出、发布后,如未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前,即可产生法律上

10、的拘束力或强制力。2、表现形式(1 1)确定力)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行政行为成立宣布后,其内容具有稳定性,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理由不得随意改变。(2 2)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其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第一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的效力并不意味着必须都要强制执行。第二,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的另外一个表现,就是“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3 3)存续力:)存续力:是指行政行为效力在时间上的延续效果。(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1、无效 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以其无效为由拒绝执行,有权机关也可以宣布其无效。(1)无效的情

11、形第一,重大违法第二,明显违法(2)无效的法律后果第一,对于相对人第二,对于行政机关2、撤销指已经生效,因违法或不正当,有权机关依法对其撤销,否定其效力。撤销与无效的区别:第一,撤销违法程度比无效低,违法指不具备合法要件;第二,撤销只能由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相对人不能自行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无效则是自始无效,相对人可以不受其约束;第三,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从撤销之日其无效,并且可以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废止:(1)概念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法定情形的出现依法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效力。(2)废止的情形第一,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第二,客观形势发生变化第三,完成任务(3)废止的法律后果

12、废止从被废止之日起失效,之前的行为及结果仍然有效。(六)案例分析某县黄埔地乡船肚大坑山林地一直都属于黄埔地冯姓的集体山。1985年落实山林两制时,黄埔地乡政府为了有效地保护船肚大坑山林地权益,并防止蓝坪刘姓的村民盗伐,经黄埔地乡政府研究决定,准备搞一个形式上的分山,以落实山林权属为由,将船肚大坑山林地按抽签形式由古田、南洋、旱、上王四个自然村村长参加划分。由于只是搞一个形式分山,并没有其他农户参加。参加形式分山的乡干部统一填写了自留山证,填好后由集体统一保管,没有发放到农户手中。十几年来,农户不知道填写过自留山证,船肚大坑山林也一直都是由黄埔地村集体统一管护:由村集体派出专职护林员,办理林木采

13、伐许可证的手续都是以村集体山林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审批,采伐林木的山价和管理费也都是交给村集体收益,主要用于村务开支和福利事业支出,而各自然村和农户一直没有要求得到林木价或管理费。 2002年10月,村集体将船肚大坑山林地承包给吴某开发瓷土,村民们听人传闻曾经填写过自留山证。冯某等部分村民找到村干部要到自留山证,便以此为由找到县政府要求将船肚大坑山确权属于自己,并主张村集体与吴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县政府经调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填发日期为1985年4月、在村民冯某名下的自留山证无效;船肚大坑山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黄埔村集体所有;村民要求确认黄埔地村委会发包行为及合同无效的请求,属民事法律

14、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政府受理范围,村民可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冯某等村民对县政府所作的确权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村民冯某等的自留山证是由县政府于1985年核发的有效的林权证明,该证是由法定机关经法定程序核发的,在未经法定的核发机关经法定程序且有法定的理由撤销收回之前,被告认定其无效的程序非法。因此,被告县政府所作的确权裁决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以保护原告的财产权。被告辩称,黄浦乡政府填写船肚大坑山林的自留山证,目的是为了应付检查和保住冯氏的祖宗山,并不是要将船肚大坑山林划分给农户作自留山,而且自留山证上也没有填证单位名称,没有加盖填证单位的印章,填写好的证件也没有发给农户,这样填写的自留山证不具备形式要件,不符合发证程序,是无效的自留山证。同时村民冯某等也不能提供土地证可证明其在船肚大坑拥有山林权属的有效证据。因此,县政府作出确权对于村集体的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正确的,依法应予以维持。【法律问题法律问题】本案县政府的确权裁决是否正确?应当如何看待本案县政府的确权裁决是否正确?应当如何看待村集体填写的村集体填写的自留山证自留山证?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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