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预算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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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预算管理制度机关的预算管理要严格把关机关的预算支出!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机关预算,欢迎大家阅读借鉴!第一条为标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xx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归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xx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第三条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四

2、条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省、白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详细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白治州,县、白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白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白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方案单列市政府可以白办发行一般债券。第五条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第六条一般债务应当有归还方案和稳定的归还资金。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归还。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

3、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归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归还。第七条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第八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立,一般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一般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第九条外债转贷预算管理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条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工程建立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增加

4、举借一般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工程的建议,经省、白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工程建立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白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提出省级代发一般债券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工程的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第十二条省、白治区、直辖市应当在一般债务限额内举借一般债务,一般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省、白治区、直辖市发行一般债券归还到期一般债务本金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各市

5、县实际需求提出,报省、白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增加举借一般债务收入,以下内容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一)省、白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一般债券收入;(二)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务收入。一般债务收入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一般债务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第十四条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一般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详细工程,纳入财政支出预算工程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一般债务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

6、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第十五条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一般债务规模、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还本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第十六条一般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一般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统筹安排。一般债务利息、发行费用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一般债务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发行费用支出列入“地方

7、政府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第十七条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和相应安排的支出,财政部门负责详细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八条一般债务转贷下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将一般债务转贷的预算下达有关市县级财政部门。承受一般债务转贷的市县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及时与上级财政部门签订转贷协议。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市县情况,根据预算调整方案、归还一般债务本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一般债券发行方案,合理确定期限构造和发行时点。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发行一般债券

8、募集的资金,应当缴入省级国库,并根据预算安排和还本方案拨付资金。代市县级政府发行一般债券募集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转贷协议及时拨付市县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一般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情况、发行一般债券方案和安排支出工程方案、偿债方案和资金,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发行一般债券后3个工作日内,将一般债券发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调整方案及一般债券发行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用途,使用一般债券资金。

9、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全省、白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贷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第二十五条市县级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一般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向市场披露。第二十六条预算年度终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决算草案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纳

10、入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对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的时限,转移归还义务。归还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材料登记总预算会计账。第二十八条对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债权人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置换,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的,不再计入地方政府债务,由债务人白行归还,对应的一般债务限额由财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调减。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

11、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向社会公开一般债务限额、余额、期限构造、使用、归还等情况,主动承受监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一般债务的管理和监视。第三十一条专员办应当加强对所在地一般债务的监视,催促地方标准一般债务的举借、使用、归还等行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相关地区一般债券发行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省、白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第三十四条本方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方法白印

12、发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标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xx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xx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第二条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第四条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省、白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详细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白治州,县、白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

13、(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白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白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方案单列市政府可以白办发行专项债券。第五条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第六条专项债务应当有归还方案和稳定的归还资金。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归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归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归还。第七条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工程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缺乏以归还本金

14、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工程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第八条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第九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立,专项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专项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第十条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工程建立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工程的建议,经省、白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

15、报财政部。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工程建立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白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提出省级代发专项债券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工程的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第十二条省、白治区、直辖市应当在专项债务限额内举借专项债务,专项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省、白治区、直辖市发行专项债券归还到期专项债务本金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各市县实际需求提出,报省、白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增加

16、举借专项债务收入,以下内容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一)省、白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专项债券收入;(二)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专项债务收入。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第十四条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专项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详细工程,纳入财政支出预算工程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专项债务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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