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了-调休能不能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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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辞职了,调休能不能过期作废 典型案例: 未使用的调休可以自动作废吗? 今年春节后,小李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两个月以后,小李觉得公司的工作环境不适合自己,随即提出辞职,并表示自己还有三天的调休没有使用,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公司答复说:“你要辞职我们批准,但你提出辞职太突然,我们来不及安排你调休。所以,要么你把调休单用完再走,否则来不及用的调休单就自动作废。我们没听说调休单还有经济补偿这回事。”小李对这一答复也不满:“调休单是我工作两个月来三次放弃双休日,在单位加班积攒下来的,能自动作废吗?”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

2、动争议仲裁,并最终获胜。 案例分析: 调休单不能“过期作废” 从以上案情来看,调休单是不能作废的。 首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小李在试用期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批准。 其次,小李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在休息日安排小李工作,理应安排小李进行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工资。”所谓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小李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当然,公司也可就此事与小李进行协商。如果小李

3、愿意先使用调休单,后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是除了安排小李补休外,还应多支付给小李三天的工资。另外,其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都不能在这三天内中断。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小李这样的情况以外,还有许多员工或者由于合同期满,或者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中断,造成员工手上的调休单“来不及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实,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员工手上的调休单是不会“过期作废”的,不能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一笔勾销。 温馨提醒: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补休 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过了试用期,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辞职,一般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在双休日加班的员工进行补休,而不必支付加班费。如果员工坚持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至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的加班费,而不能安排补休。 此外,年休假未享受完就离职了,用人单位是否也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呢?这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但是,即使用人单位因此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也不应套用加班费的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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